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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校政〔2024〕56号

发布日期:2026-06-11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技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学校及科研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郑州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合同,是指社会需求单位与我校就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产学研合作、科研平台共建、专利申报、项目联合申报等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军工科技合同,是指涉军的公开或涉密科技合同。一般合同甲方为军工企事业单位或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研究院所、高校、民营企业或配套单位,技术合同内容主要与军事科研、生产等活动有关。军工科技合同涵盖本细则第二条中的所有类别。

第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简称“科研院”)是学校科技合同的归口管理单位,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对全校科技合同的履行实施全过程跟踪服务和管理监督。未经学校授权,校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科技合同。

第二章  科技合同的内容

第五条  科技合同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结项标准;

(八)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六条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技术协议、验收标准以及廉洁协议、保密协议等,按照合同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科技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学校相关保密规定。

第八条  科技合同条款中应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做出明确约定,原则上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应约定归属郑州大学独有或者合作方共有。

第九条  科技合同条款中涉及已有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实施许可、作价投资)的,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并且以书面形式签订郑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十条  科技合同条款中原则上不得约定使用学校其他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等出现“郑州大学监制、研制”“郑州大学专利、科研产品”等内容,以及使用学校校名、商标或者学校地理标识、主要建筑物图形等。

第十一条  科技合同条款中应对风险责任的承担做出明确约定,并对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做出明确约定。各方主观上无过错的,各自承担各方产生的损失,不以任何理由向另一方主张赔偿。

第十二条  科技合同条款应对解决争议的方法做出明确约定。原则上科技合同争议解决的管辖机构约定为学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科技合同份数需在正文中明确,原则上不得少于4份。其中横向科研合同需在“郑州大学自然科学科研管理平台系统”(以下简称“校科研管理平台”)中明确备案合同份数,合同实际盖章份数需与备案份数相一致。

第三章  科技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科技合同的签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合法原则。

第十五条  凡以郑州大学名义承接的各类科技项目,应签订书面形式的科技合同。合同原则上应采用科研院制定的科技合同模板,其中横向科研合同采用校科研管理平台内置标准合同模板填写,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科技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委托方的资信情况、合作内容、技术指标、完成期限等,然后确定实施计划、双方责权利、约束条款以及报价等条款。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修改等工作,在与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  在科技合同履行中需要委托外单位完成部分科研任务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合同对技术外协单位及费用无约定,但随着后续科研任务的开展又必须外部协作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可在原合同基础上与甲方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持原合同、补充协议和技术外协合同支出技术外协费,外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的50%。

第四章  科技合同的审批及管理

第十八条  正式合同文本经承办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核后,根据合同类别实行分类审批。

横向科研合同(含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签订由项目负责人于校科研管理平台申请,经院科研秘书审核后,由科研院线上审批;联合申报纵向项目产生的科技合同、外协科技合同、军工科技合同由科研院线下审批。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在1000(含)万元以下的,由科研院审批。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由科研院审核后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涉外科技合同签署前应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

若合同中存有疑难条款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由科研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对外签署的校企、校地等科技合作合同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主要分为:

(一)重要合作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为重要合作事项:

1.合同金额(或匹配资金)超过1000万元;

2.需学校提供物理空间或投入配套资金;

3.法律关系复杂的合作协议;

4.其他在自然科学领域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合作。

(二)一般合作事项。一般合作事项包括除重要合作事项之外的科研合作协议、意向书等。

重要合作事项,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一般合作事项,由科研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执行。

第二十条  经科研院审批通过的科技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加盖“郑州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或“郑州大学军工科研合同专用章”或“郑州大学”公章,以及学校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学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各内设机构公章对外签订科技合同(含外协科技合同)。

第二十一条  需盖章的合同文本原则上不得使用传真件或复印件,不得有空白未填写部分或空白纸张,合同文本需盖合同签订双方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  科技合同各方签字盖章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合同原件1份(含附件材料)送交科研院,科研院对合同实行编号管理,并登记归档。

第二十三条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横向技术合同需按要求办理技术市场登记工作。其中,军工横向技术合同的技术市场登记及技术合同认定(免税)证明工作,由科研院负责办理。

第五章  科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科技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科技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保全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子邮件、不可抗力证明、履行义务通知、合同履行记录、对方违约证明资料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资料、实物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注重诚信,保守科研秘密,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事实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科研院、各合同承办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第二十六条  科技合同的变更、补充和终止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其审查流程与科技合同订立时的审查流程相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科技合同确因特殊原因需重新签署或终止项目时,须将全部已盖章的合同交至科研院备案销毁。重新签署的横向科研合同在校科研管理平台上修改提交。

第二十八条  科技合同到期,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学校相关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做好项目结题或终止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侵犯学校权利、损害学校声誉、造成经济损失者,由学校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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