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已经公司第一届第二次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内部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其依法依规经营,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郑州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指资产公司依法循章对其所属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同时接受参股企业董事会的委托,对其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各项审计准则,依法依规办事、忠于职守,在与被审单位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和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遵守或贯彻执行情况。
第七条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八条 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第九条 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第十条 重要项目投资、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第十三条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分为:
(一)立项:资产公司规定必审的审计事项,由财务审计部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经资产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按计划立项实施;专项审计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明确项目内容、调查目的,由资产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审计通知:实施审计前,一般应当提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也可即时通知审计。
审计通知书应载明:审计事项及范围、审计方式、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审计人员、进入时间等。
(三)审计方式:审计可采取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两种方式。
(四)审计结果处置:审计终结,由审计人员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人员应对有异议的反馈内容认真核对,充分调研,依法依规出具审计报告。
(五)审计复议: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资产公司提出复议, 由资产公司依法审查予以核实处理。
(六)归档: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对审计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应坚持独立性原则,不受其他人干扰,也不干预和干扰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不得故意隐瞒、夸大或缩小事实真相。
第十八条 涉及被审计单位商业机密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承担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审计内容和结论仅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资产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开,不得擅自泄漏和扩散。
第十九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由有权部门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针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向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书面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