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准则的要求,结合资产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资产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资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或持股比例低于50%,但对该子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
第三条 资产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资产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层层负责”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以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为中心,对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业务管理及指导,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在本公司经理领导下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资产公司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郑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工作按照《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六条 资产公司投资管理,具体工作按照《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参股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
第四章 对外担保行为管理
第七条 根据《郑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八条 资产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具体工作按照《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财务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资产公司实行财务信息化统一管理,各操作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操作,及时备份财务数据,确保财务资料的安全。
第七章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条 重大财务事项指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包括公司注册资本变动、重要会计政策变更、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能引起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各项经济行为等,各子公司应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并遵循财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时向资产公司报备。
第八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权属资产公司。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各子公司须定期向资产公司报送财务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编表说明。财务报表应包括:主表、附表、附注。编表说明应对表列项目显示的重要和重大变动情况做出明确注释。
(二)子公司财务报表应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5、主要业务收支明细表;
6、财务报表附表、附注、编表说明。
(三)各子公司须向资产公司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文明服务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会计法规和信息技术,担任财务总监或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担任主管会计工作三年以上资历。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配备实行回避制度,即公司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本公司的会计和出纳。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实行集中管理。资产公司财务人员由资产公司聘任;各子公司财务人员由所在公司聘任,其财务机构负责人聘任须报资产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 关键岗位实行轮岗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财务人员可在资产公司所属子公司或各子公司内部轮岗,不具备轮岗条件的,适时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工作变动时,须进行工作交接。财务机构负责人工作交接由所在公司负责人监交;一般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由所在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成后,移交人不得保存任何会计资料(包括电脑数据备份),接管人在继任期间有权就交接报告中的未尽事宜向移交人询问和追查资料,移交人有义务给予解答和协助。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纠正违反《会计法》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经济事项。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违纪、违法、违规的,按法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规定(试行)》(产业文【201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