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
教科外(2006)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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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大力推进河南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
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精神,迸一步落实《< 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现就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我省高校科技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
l、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高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的协调发展。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作为高校履行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途径,提升高校对我省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的贡献率;把高校科技产业作为我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力量和高校自身改革发展的战略重点和突破口,努力走出一条具有我省特色的高校科技产业化的新路子。
2、发展高校科技产业要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和与社会相结合的原则,以优势特色学科为依托,以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为重点,以实现产业化为目的,着力孵化和创办一批高科技企业并力争做大做强做优。有条件的高校也可以发展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发挥智力资源优势的产业。要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并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搭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效运作平台。高校科技企业要为促进学科建设,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作出积极贡献。
3、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积极引导和推动高校科技产业在规范管理基础上健康发展,正确处理好发展、规范和创新的关系;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客观规律;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兼顾学校、企业、员工三者的利益,促进高校科技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快推进科技产业的规范化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高校科技卢业管理体制
4、改革高校以事业法人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建立以资产为纽带、以产权关系为核心的国有经营性资产责任主体,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5、各高校应进一步强化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要建立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类核算、分开管理的制度,要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6、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指具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事业法人独资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下称高校资产公司),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学校以投入到公司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有产业规范化建设任务的高校,原则上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高校资产公司的组建任务。
7、高校资产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和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确保学校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产业化工作。
8、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的总体方案及高校资产公司组建方案,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备案;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以及企业改制中有关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划转等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报财政厅和国资委审批。
9、高校对所投资企业要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各种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和业绩考核及奖惩办法,努力提高经营业绩,确保学校权益。加强对所投资企业财务状况的定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0、省教育厅成立“河南省高校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挂靠在科研外事处;建立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劳保厅、国资委、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的“河南省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指导和协调高校校办产业的改革改制工作。
11、各高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改革方案,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本校校办产业的规范化建设工作有序进行。
(二)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12、高校全资科技企业要全面推进改制改革工作,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社会化迸程,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和企业改制工作可同时送行,争取在2006年底完成所有全资企业的公司制改造。
13、高校院、系、所、部、处、室等下属单位创办的企业一律划归学校资产公司统一管理。对效益低下、长期亏损无投资回报的企业坚决予以撤并或退出。
14、高校企业改制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各项工作必须有计划、有步骤、规范地组织实施。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采取果断措施,支付必要成本,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和维护高校发展稳定大局。
15、高校企业改制应有利于企业发展和调动各方积极性,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重组、股权管理和资产处置等环节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履行各种规定的审批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以权谋私、违纪违规谋取个人和小集体的利益。
16、高校对改制企业应根据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改制企业劳动关系,依法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广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制中富余的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采用校内分流、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逐步消化,稳妥安置,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17、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对经营规模、利润和净资产有较高增长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并以审计、评估确认后的近三年企业净资产的增值为基数,提取一定比例,折算为股份数,以优惠价格配售给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
(三)严格规范高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行为
18、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学校向科技企业投入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及转让科技企业股权,均应通过高校资产公司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等手续。转让科技企业中的国有股权,需进入国家认可的国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
19、高校下属的院、系、所、部、处、室等单位一律不得直接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已经注册的公司应划归高校资产公司统一管理。学校以其拥有的专利、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的,应处理好院、系、所等的利益关系,通过高校贤产公司进行规范投资。
20、高校不得为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融资活动提供担保。对违规提供经济担保,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1、未经批准,高校校级领导除高校资产公司外不得在企业中兼任职务。经批准兼任职务的不得领取薪酬。校级领导除作为技术完成人可依法技术入股外,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22、除高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包括简称和英文名称)。对现有冠用校名的高校企业,要进行冠名整顿。对与高校无关而冠用校名的挂名企业以及非法盗用校名的企业,坚决予以清理。
三、积极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3、孵化科技成果和创办科技企业,是高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的重要渠道,是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各高校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明确学校分管领导,落实或设立职能机构,理顺工作职责,确实抓紧抓好。相关主管部门应将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作列为高校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24、高校今后主要以专利等技术成果出资参与创办科技企业;鼓励高校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高校科技企业。正确处理校、院、系、所及技术完成人等各方面的关系,对经评估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企业的,给予技术持有人和其他主要人员所占股权20%以上的奖励,一般不超过50%。鼓励科技企业职工、主要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入股。学校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符合高校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
25、高校对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要建立国有资产的投入撤出机制,加速高校企业的社会化进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主要用于转化科技成果和孵化科技企业,努力形成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26、高校要鼓励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要加强产业管理干部队伍、经营管理队伍和科技专业人才的建设与管理,根据需要向科技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科技企业也可从学校聘用人员,所聘人员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学校委派人员和科技企业聘用人员应遵循“事企分开”的原则,并办理相关手续。在企业工作的学校委派人员,享受企业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并由企业承担,日常考核管理由企业负责,结果报学校备案,在调整工资、职务职称评聘、奖惩等方面要与学校其他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27、高校科技企业要积极接纳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到企业实习,使科技企业不仅成为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基地.同时成为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实践基地。
28、高校其他校办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高校 科技产业 规范化建设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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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国家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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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省科技厅、财政厅、劳保厅、国资委、工商局,教育厅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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