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简化学校科研设备和耗材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实施意见》(豫科〔2021〕7号)等文件精神和《郑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招标采购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可追溯、注重效益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及学校利益。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的采购项目。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科研设备和耗材采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急需情况办理:
(一)科研项目计划有重大调整;
(二)计划之外下达科研项目;
(三)当年未安排采购预算,引进人才开展科研项目;
(四)科研设备突然损坏;
(五)其他确属急需采购的科研设备和耗材。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单位提出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采购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内容、科研属性及急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由分管招标采购的校级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申请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采购的,由项目单位在“郑州大学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中申报,预算金额(控制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货物采购申请”填报,预算金额(控制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科研急需项目”填报。申报同时提交相关的支撑材料,项目负责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预算金额(控制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采购,不需公开采购意向,预算金额(控制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购,向上级财政管理部门报备后,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进行。
第八条 预算金额(控制价)在100万元以下的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采购,不需公开采购意向,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购评审小组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项目单位推荐代表1人,其余专家在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九条 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到货后,项目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条 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的采购、评审、验收等由学校采购监督小组按学校相关规定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负责所有采购资料的归档和保存,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