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1-02 点击数:





 






  郑州大学文件   



校政〔202326



 关于印发《郑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郑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郑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政〔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郑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2023112



郑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学校各类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学校资金,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等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金额达到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的,均应纳入采购管理。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形式。其中,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网上商城等。

第五条 学校采购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单位是采购工作推进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预算管理、流程管理、监督执纪等分别由不同职能部门执行或联合执行。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定期集中、汇总同类别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

本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采购工作。组长由分管采购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监察专员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学科与重点建设处、人事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和图书馆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采购的法律法规,审定和完善我校采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采购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监督检查采购管理、采购监督小组和项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三)建立采购需求内部审查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单位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确保采购需求合法、合规;

(四)对违反学校采购办法的采购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五)处理投诉、举报等事宜。

第九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投标办公室,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学校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受理,对采购项目中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核;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向财政部门的备案;负责财政部门审核事项的申报;

(三)组织相关专家、财务处、审计处等对30万元(含)以上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联合会审;

(四)负责代理机构的抽取与委托;负责招标文件会审与合同履约验收专家的抽取;

(五)负责采购意向公示、招标(采购)公告、中标结果公告等信息公告的审核、中标通知书的审核、办理采购合同的电子化备案、办理采购支付的合同资金关联;

(六)负责100万(含)以上服务、工程合同联审联签;

(七)负责50万(含)以上政府采购服务、工程合同履约验收;

(八)负责办理进口产品的报关、免税、商检手续;

(九)负责零星采购业务指导、检查工作;

(十)负责学校郑州大学招标采购管理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负责学校专家信息库的建立和使用;

(十一)负责受理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

第十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监督小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为采购监督组成员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监督学校采购工作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学校采购工作中的履职和纪律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类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采购)文件联合会审、开标评标、采购合同联审、采购合同执行、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

(四)监督采购项目的各类考察;

(五)监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的抽取;

(六)受理与采购工作有关的投诉、举报,负责对采购中的违规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等前期组织和准备工作;

(二)负责协调项目单位提交采购计划、申请,以及采购所需的各种技术资料;

(三)参加100万元(含)以上采购合同联合审核;

(四)参加5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机制,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

(二)涉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需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等重大采购事项的,应当集体研究,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立项工作;

(四)负责采购需求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统筹安排采购实施计划,向审查部门提交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五)依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起草采购文件,参照采购文件会审意见修改并确定采购文件;

(六)负责在郑州大学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活动;

(七)负责评标报告中专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八)负责合同洽谈、起草、签订、执行,办理合同审核及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

(九)负责5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合同的初步验收并申请学校组织履约验收,负责100万元以下非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十)负责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进行整理和立卷,并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归档。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章 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以下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建设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三)执行《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四)5万元(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方式、方法执行。

第四章 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建设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属于河南省政府采购目录之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属于河南省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30万元(含)万元-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5万元(含)万元-30万元的采购项目为零星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不可抗力因素等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不再走招投标程序。学校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另行做出规定。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需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的项目(如消防、安全等),应完成审批手续,再进入采购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 纳入采购管理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在郑州大学采购管理系统进行采购意向公示、项目申报或备案等。

(一)政府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公室向河南省财政厅采购系统进行备案或报批。备案或报批通过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方式依据备案或审批通过的方式进行,采购项目进入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评标活动,监督部门全过程监督;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公室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方式比照非招标方式进行,开评标活动在代理机构开评标室进行,监督部门全过程监督;

(三)零星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采购方式比照非招标方式进行,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管纪检的负责人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具体采购程序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按规定委托进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等资料共同编制采购文件;

(三)编制好的采购文件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四)编制完成的采购文件由项目单位最终确定后,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等规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

(五)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开评标活动,采购结果经项目单位确认后由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二十条 零星采购项目具体采购程序如下:

项目单位应当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项目单位编制采购文件;

项目单位组织开标活动;

项目单位成立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负责评标活动;

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管纪检的负责人监督;

开评标资料、合同、验收资料等上传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系统备案;

项目单位零星采购活动接受学校招投标办公室、采购监督小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采购合同签订、履约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合同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约定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和承诺的事项,依法订立书面采购合同。

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合同应在郑州大学招标采购系统中进行联审联签;10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由项目单位组织审核。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和项目单位应将政府采购项目(豫财编号)合同副本等相关备案资料(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副本等)报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系统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负责采购合同的履约。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招标。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合同履约验收。5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合同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联合履约验收,5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合同、100万元以下非政府采购合同由项目单位组织履约验收。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采购的工作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督部门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

(一)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单位不经报批擅自实施采购的、未按招标结果实施的;

(二)采购网上商城产品,未按照《河南省省直网上商城暂行管理办法》文件执行采购的;

(三)将应当进行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未按照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

(五)未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进口产品在办理免税手续中,存在与合同不符情况的;

(六)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或超过项目预算的;

(七)未按照合同规定的事项履约的;

(八)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九)项目单位把关不严,验收报告与实际完成情况不符的;

(十)其他违反采购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郑州大学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郑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政〔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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