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4-20 点击数:

校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豫财购〔2013〕10号)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采购程序,适应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见附件)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报刊等。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我校所有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管理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确定采购项目后,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报批,然后根据财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统一组织实施。任何个人、部门不能自行实施,否则省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三、政府采购的程序

1、立项审批。使用单位必须事先立项,落实资金来源,并由相关主管部门或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立项后的政府采购项目,属于一般项目的,由使用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招标文件,并提出具体技术方案;重点项目、学校平台建设项目、进口设备项目和预算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应成立专家委员会,经过论证后编制。工程类项目,从政府采购预算、招标文件、合同会签、项目施工和项目验收等,应在监督部门的全过程监督下进行。

3、确定采购方式。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确定采购方式,并负责采购工作。

4、采购合同的签订、验收和履约。政府采购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下发起30日内签订;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特此通知。

附:《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

财 务 处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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