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4-27 点击数:

郑州大学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校政[2018]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项目变更行为,保证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校园规划、校园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等基建项目。

第二章  变更的分类

第三条使用变更。是指已经完成设计的基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使用单位对其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提出改变,需进行的工程变更。

(一)由于使用功能调整,需进行平面布局变化、土建结构调整等引起的变更。

(二)由于需调整原设计的装修、装饰、设备选用档次和标准等引起的变更。

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设计原因需要进行的变更。

(一)由于设计原因引发的结构设计优化、构造处理完善、使用功能改进等引起的变更。

(二)由于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进行设计调整引起的变更。

(三)政策性变化引起的设计变更。

第五条施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由于下列原因,需进行的工程变更:

(一)造价或市场等原因,无法采购到原设计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等。

(二)施工条件、环境条件发生变化。

(三)施工技术与工艺的调整和变化。

(四)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第六条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基建承建单位现场代表与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突发性、临时性的小额费用的签认证明。

第三章  变更的责任

第七条基建承建单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基建项目变更的全过程管理。

(二)根据施工实际,提出变更意向。

(三)参与基建项目变更意向的确定。

(四)负责审核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变更申请。

(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变更文件组织施工。

(六)负责处理紧急情况下的变更申请。

(七)负责对项目总投资进行控制。

第八条使用单位或其他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变更意向。

(二)参与变更意向的论证,提出变更意见。

(三)明确使用单位代表。使用单位无故不得更换使用单位代表,变更需求的提出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使用单位不明确时,由后勤管理处代表使用单位提出变更需求。

第九条监察、审计部门职责。负责监督、审核变更程序是否合法,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变更价格是否合理等。

第十条参建单位职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应落实基建项目参与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并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  变更的原则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工程质量和各项功能的要求。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批复要求,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及功能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应在调查、收集完整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其合理性、可行性后,提出变更申请,详述变更理由,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量调整和合同价款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地点发生的工程变更,不允许拆分。

第十七条在签订工程合同时须注明:凡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必须经基建承建单位造价管理人员在变更审批单上签字认可,方可进入结算计价。仅有监理单位和基建承建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的变更,不进行合同价款调整。

第十八条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应严格控制,累计不得超出工程合同额的10%,确需增加且超过此额度时,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章  变更的批准权限

第十九条估算额度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现场签证,由基建承建单位现场负责人审批,报造价管理科室(人员)确认。

第二十条估算额度在l~10万元(含10万元)的变更,经基建承建单位办公会或负责人审批,造价管理科室(人员)办理合同价款调整手续。

第二十一条估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变更,经基建承建单位办公会或负责人审批,监察、审计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长批准,造价管理科室(人员)办理合同价款调整手续。

第六章  变更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由使用、设计或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基建承建单位进行初步审核,造价管理科室(人员)进行造价估算后,根据第五章变更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后,项目部填写变更申请单,并写明变更理由和变更内容,交设计院完成变更设计,报技术管理科室(人员)备案,造价管理科室(人员)核定造价变更金额。项目部填写变更通知单,通知现场执行。不需要设计院变更设计时,直接由造价管理科室(人员)核定造价变更金额,按变更批准权限批准后,项目部填写变更通知单,报技术管理科室(人员)备案,项目部通知现场执行。

第二十三条所有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有文字记载。应急工程变更仍应根据估算金额,按审批权限进行口头请示,经同意后可先实施后补办手续,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办理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基建承建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需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基建承建单位应编码保存完整的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归档,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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