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能否调整产品单价

作者: 时间:2022-03-23 点击数: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⑴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⑵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⑶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⑷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⑸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⑺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⑻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之规定,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否调整产品单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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