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前是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作者: 时间:2022-06-20 点击数: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⑴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⑵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⑶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⑷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⑸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⑹公示的期限;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之规定,采购人应当组织专家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的内容中包括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等进行论证。


Copyright © 2020 郑州大学招投标办公室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