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①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②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④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之规定,适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