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21-05-10 点击数: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之规定,不能以补充合同或是续签的方式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如果采购人还需要本服务,应当重新招标。
Copyright © 2020 郑州大学招投标办公室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