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⑵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⑶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⑷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⑸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⑹废标的原因;
⑺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之规定,采购档案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