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21-06-01 点击数: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要求供应商澄清投标文件,澄清要求应该由评审专家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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