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21-06-07 点击数: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之规定,采购人如果需要追加合同,可以与供应商协商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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