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⑴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⑵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⑶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⑷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⑸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之规定,采购人的全资子公司不能投标采购人的招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