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生产厂家的授权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也不应作为评分因素。生产厂家的授权作为资格条件,不仅限制或者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妨碍了公平竞争,更会为个别供应商串通厂家只为自己背书,致使其他供应商即便取得货源仍然无法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