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9-14 点击数:

  

一、因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责任人应全额赔偿:  

1、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擅自动用设备仪器,造成设备仪器损坏者;  

2、工作不负责,粗心大意,不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  

二、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仪器的损失,并经有关部门和人员证实,可酌情不让责任人赔偿:  

1、仪器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  

2、使用年久,正常使用时发生的合理损坏和自然损耗;  

3、实验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或不能预防的损坏;  

4、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三、赔偿价值规定:  

1、500元以上固定资产,主机损坏时,按原价1% -100%赔偿,损坏丢失零件的,计损失价值;  

2、500元以下的低值品,赔偿原价10%-100%  

3、损坏的仪器如能修理,按修理费的 20%-100% 进行赔偿,如果修复不到原有质量的,应加重赔偿。  

四、赔偿处理权限  

各实验室发现设备仪器损坏或丢失的应尽快写出报告,经院负责人审查后上报国资处,500元以下的低值品,由实验中心核查处理;500元以上的设备仪器损坏、丢失时,应上报国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