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研究院文书 时间:2019-09-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郑州大学汉威物联网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资产管理,维护研究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研究院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究院资产,是指研究院占有、使用的,依据郑州大学和汉威集团相关规定确认为研究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  研究院资产包括用郑州大学和汉威科技双方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财政资金、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研究院的资产、按照郑州大学和汉威科技双方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双方确认的其他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项目、无形资产和合作投资等。

第四条  研究院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研究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研究院发展需要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研究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推动资产的优化配制和有效使用,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明晰产权关系,进一步加强各类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维护研究院合法权益,确保各类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六条  研究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研究院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研究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双方副院长担任,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为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资产管理委员会是研究院资产管理与监督的决策机构,负责对研究院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并对研究院资产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研究院有关资产管理政策;

(二)根据郑州大学和汉威科技有关规定,制定研究院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订研究院资产优化配置方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作出奖惩决定,推动建立研究院资产共享新机制;

(四)按研究院有关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研究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第八条  研究院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研究院办公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具体负责贯彻落实研究院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与日常管理监督职能。其主要的职责是:

(一)按研究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制定研究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二)按研究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监督和检查研究院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研究院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研究院出资的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研究院资产的绩效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上报研究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完成研究院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研究院资产配置是指研究院相关管理部门,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研究院所属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研究院的发展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需求的资产难以通过市场租赁,或者租赁资产成本过高。

第十一条  研究院资产配置应当根据资产使用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和规定的配置标准进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研究院资产使用应根据研究院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在研究院年度财务预算中,编制新增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经审核、列入预算后方可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研究院院长批准并加盖研究院公章后执行。

资产购置应当按照研究院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剂。

第十四条  研究院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研究院资产,由各使用部门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研究院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合作、出租、出借等方式。研究院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研究院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研究院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研究院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物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和经办人。

第十八条  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研究院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研究院对实物资产定期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资产家底清楚,账实相符,防止研究院资产流失;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条  加强对研究院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院名院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利用研究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授权,资产额度较大的由研究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利用研究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研究院相关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研究院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所占有、使用的研究院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郑州大学与汉威集团有关规定完成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研究院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研究院专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资产处置是指研究院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研究院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郑州大学与汉威集团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条  研究院处置有关资产,应按照研究院相关处置规定,由研究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批或报备后进行处理,未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一条  研究院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研究院资产处置收入属于研究院所有,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研究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建立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研究院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研究院资产监督检查坚持部门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研究院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加强对研究院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研究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研究院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研究院各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研究院资产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研究院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进一步完善与修订。

 

郑州大学汉威物联网研究院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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