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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立法研讨会成功召开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6-20 [来源]: [浏览次数]:

2022年6月18日下午,公益诉讼立法研讨会在河南省郑州市光华大酒店成功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第一办案组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邱景辉,国家检察官学院公益诉讼检察教研部主任薛伟宏,原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八部副主任杨金琨,河南省检察官学院纪委书记韩锦霞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李世宇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嘉军,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红建,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陈冬,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崔玮,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环境法专业博士李岩峰以及部分研究生等共20余人参加了本次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讨会。

(公益诉讼立法研讨会现场)

会议主持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嘉军首先指出,公益诉讼立法研究报告需要尽快完善,并进一步明确此次会议的核心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讨论是否需要立法建议稿,以及若需要立法建议稿,如何完善之后的修改工作;第二部分是与会嘉宾对文章需要修改的地方提出意见,并遵循谁执笔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分配修改内容。对于研究报告接下来如何修改的问题,与会的嘉宾都分别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会议主持人张嘉军就会议主要内容发表意见)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八部副主任杨金琨首先对其在上次会议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简单复述,之后详细指出文章中存在共性的需要修改的问题。从研究报告整体来看,语言风格不一致,有些内容逻辑有问题,内容条理过粗,缺乏严谨性,需要进一步细化。研究报告第二部分多处存在文不对题的情况,对标题内容没有突出论述,之后在修改时应该予以完善,使其内容更加丰富。研究报告第三部分内容过于冗长,语言不够精炼,可以考虑适当缩减论述。

国家检察官学院公益诉讼检察教研部主任薛伟宏指出,要从理论方面,回应高检院设立课题的目的,体现高检院的思想,对如何推动公益诉讼立法作出回应。薛主任认为最后应当形成实际的立法建议稿,从学界的角度说明为何支持立法。对于无争议的、具体的问题,应该拿出可行的方案,推动公益诉讼立法的进一步开展。总的观点是要放下学术争议,把已经形成共识的、大家都认可的,实践中已经执行过的方案总结出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第一办案组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邱景辉指出,最新立法动态,即检察公益诉讼法有望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必要性论证需要进一步加强。专门立法需要彻底解决法律供给的不平衡、不适应、不协调问题。要突出检察公益诉讼的特色和优势,把重点放在诉前程序的完善和规范上,把基础建立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初衷上。立足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进一步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司法改革中谋划,通过专门立法将司法改革成果固定下来。

(与会嘉宾杨金琨、薛伟宏、邱景辉分别就研究报告提出建议)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陈冬在赞同前面两位嘉宾提出的修改意见基础上,也对文章从形式、结构等方面如何进一步完善修改提出自己的看法,在形式上,研究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述占比多,缺少具体的立法规则。文章最后一部分一定要有规则构建和制度设计,形成体系化或者整合式的规则,立法方面可以借鉴“提取公因式”的思路。在结构上,目前的研究报告内容较多,作为政策建言性质的文件,应当具有对策性、务实性,可以考虑适当删减。研究报告前后风格不一致。第二部分还存在结论先行、结论随意的问题,同时没有追踪最新司法动态;第三部分的标题过长,不够简明。接下来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与会嘉宾陈冬就研究报告发表意见)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红建指出,对于修改工作的安排首先应当是谁执笔谁负责,其次再由一人厘清全文,使细节内容整体相协调。从形式上来讲,此研究报告的重点是立法研究而不是立法的必要性,但目前都是聚焦在必要性问题上,对于如何立法的问题论述过于简单,仅是粗浅的框架。在结构上,前三部分可以合并(即,为何要专门立法),第四部分展开论述怎么立的问题(比如:提起主体,证据规则,起诉条件,审理等核心内容),第四部分缺失的内容较多,需要重点完善。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崔玮首先就检察公益诉讼发表自己的看法,认为从实践来看,检察公益诉讼能够帮助民众解决一定的问题,中国检察机关对于检察公益诉讼应当形成中国方案、中国贡献。针对题目,申报的题目应该是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而目前的成果仅是围绕检察公益诉讼来写,只是这个题目的一部分,应当明确为何要围绕检察公益诉讼来写。针对立法研究问题,要论述清楚立法必要性问题,究竟是因为目前受到现有法律约束,如没有授权或者限制权利,因而需要进行专门立法。还是说是目前检察公益诉讼体量太大,案件太多,功能更全,所以要脱离现有立法,制定专门立法。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环境法专业博士李岩峰在赞同前几位老师的观点的基础上,也对文章的细节部分提出修改意见,第二部分提出了很重要且学界争论很大的问题,但也正因为争论很大,参考薛主任提出的建议,这些学界争议很大的问题要不要写。如果写出来,但又解决不了,似乎意义不大。研究报告第三部分,第11页提出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属于众益,也就是私益的一种,而非公益的范畴,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特征来看,其只能是众益而不能是私益,不能简单地把众益理解为私益。

(与会嘉宾王红建、崔玮、李岩峰分别就研究报告提出完善建议)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嘉军对前面几位嘉宾提出的修改意见做出回应,并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具体工作安排,并指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诸如语言风格不一致问题、资料陈旧问题、写作框架不契合问题等等。希望下一步再明确分工,专门执笔修改。

此次公益诉讼立法研讨会就研究报告目前仍存在的问题进行释明,明确下一步修改完善工作的大方向,并对修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部分修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以更大的努力、更积极的措施推动完善公益诉讼立法研究。

(供稿人:孟聂凡宇  摄影:李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