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推开五年多来,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要求相比,检察公益诉讼还面临一些亟待完善的薄弱环节。为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更好地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长远发展,规范体系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法治不是僵化的规则堆砌,而是在变化中不断调适的动态体系,需要坚持以实践为基础,建构理论与实践高度统一的检察公益诉讼规范体系。实践是检察公益诉讼规范完善的抓手,高质量的实践以明晰理论和健全规范的指引为前提。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规范应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在动态的过程中建构起能够引领、范导实践的高质量体系。应升华实践经验,提炼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内涵,在此基础上构建理论与实践高质量统一的检察公益诉讼规范体系。
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建构符合人民需求和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检察公益诉讼规范体系。规范体系的建构既是理性的事业,更应服从特定价值体系的要求。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实践的开展,检察公益诉讼规范总体上供给不足。法、检分别发布的审理规则与办案规则、检察机关自己公布的诉前程序规则与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之后的内部程序规定之间仍然缺乏整合性。由于检察公益诉讼规范是众多主体在实践过程中依托各种改革逐步建构起来的,因此存在内生的分散化和多样化特质。提高检察公益诉讼规范体系整体性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进行专门立法。而科学立法的前提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摒弃各部门的本位主义,在统一的规范体系中确定审理与办案、监督与履职的职责配合与职权边界;理顺行政管辖、法院管辖与检察院管辖的分离与统一问题等。
需要坚守“公益保护”的初心,建构能够高效修复法律秩序和维护公益的检察公益诉讼规范体系。检察公益诉讼是以法律监督为出发点,以恢复法律秩序为路径的公益司法保护。随着案件数量快速增加,“具体公益保护”与“制度公益维护”的办案目的合二为一。但随着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出台,监督依法行政替代公益保护成为主要办案导向。公益诉讼制度的初心是避免“公地悲剧”,维护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因此,区分公益诉讼与主观诉讼、私益诉讼以及代表人诉讼的适用条件,既可以防止公益诉讼泛化的现象,也可以激励社会组织、自然人、法人积极参与公益维护。坚守“公益保护”的初心,可以摒弃各参与主体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顾虑,真正化解执法难题和制度困境,降低公益诉讼的发展阻力与瓶颈。坚守初心,着力建构那些能够有效恢复法律秩序和维护公益的诉讼机制,才能进一步建构起权责对应、关系平衡的检察公益诉讼规范体系,真正实现符合法治理念的“双赢多赢共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