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8日上午,“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与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学术体系建设研讨会”在郑州市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供支持。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王周户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胡卫列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郭立新所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徐全兵副厅长、邱景辉副厅长,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田凯,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吴宏阳,以及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兰州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全国各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中国生物多样性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等实务界专家共计六十余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主会场设在郑州,会议全程直播,在线观看人数达到2万余人。
第一单元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郭立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段文龙和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吴宏阳先后致辞。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委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沈开举向大会宣读特别致辞。他首先对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以及建设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学术体系工作的重大意义予以肯定,并对公益诉讼制度的高质量发展提出三方面的期待:一是夯实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基础,通过理论指导实践。二是指导推进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尽快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三是检察机关应当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进一步梳理扩展和履行好新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新使命。同时,他表示期待各位参会嘉宾就本次会议主题展开精彩的讨论,并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在致辞中指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取得的快速发展是一个令人瞩目的成就,这既是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决策部署和推动的结果,也凝聚着理论和实务界的广大同仁的共同努力和共同智慧,并对各位长期关注公益诉讼研究的参会嘉宾表示衷心感谢。随后,胡厅长在致辞中表示党的二十大之后,高检院党组专题听取了第八检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设想,形成了把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列入下一届规划的共识,相关的程序正在推进过程当中。公益诉讼在国家立法机关的全面启动,必将开启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新篇章,也必将推动中国的公益诉讼实践迎来新的发展。胡厅长进一步指出检察公益诉讼是全国理论学者、实务部门的共同事业、共同心血、共同荣光,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期待理论界和实务界齐心协力,一同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郭立新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邓思清代为致辞。郭所长在致辞中指出公益诉讼制度推行五年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为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和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学术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益诉讼是一个新兴领域,一些技术理论问题仍需要深入研究和达成共识,公益诉讼中仍有待深入研究的有关领域,同时呼吁广大学者关注研究提供宝贵建议。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田凯宣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段文龙同志的致信。段文龙检察长在致信中首先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对嘉宾和参会观众表示衷心感谢。他充分肯定了公益诉讼的实践,同时提到近年来河南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及省委、最高检决策部署,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持续聚焦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不断加大办案力度,促进公益诉讼制度高质量发展。
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吴宏阳在致辞中他代表学校对各位嘉宾专家参会表示衷心的感谢。他对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实践落地、健康发展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也向与会领导嘉宾介绍了学校一流大学建设的发展情况,阐明了学校的“三步走”战略。他希望参会领导和专家多关心支持郑州大学的发展建设,为郑州大学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单元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主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和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执行院长、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张嘉军教授作专题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进行主题报告。他首先对公益诉讼检察的实践情况进行介绍,强调公益诉讼领域的司法实践为专门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司法经验,并进一步指出公益诉讼检察实践中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要重点考察公益诉讼不同于私益诉讼的特点和规律,兼顾检察公益诉讼和其他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的异同,进一步密切关注检察公益诉讼的保障措施与配套机制建设等问题。
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执行院长、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张嘉军教授就“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与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学科建设”进行主题报告。他首先对二十大报告对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要求进行说明和阐释,提出要建立体系完备的公益诉讼学科体系、理论体系和学术体系。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以公益诉讼办案数量快速增长和案件范围的不断扩展,以及公益诉讼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为切入点,提出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已经形成。同时,指出要加快建设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学科体系,进一步阐释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学科体系建构的基础和具体路径,并对郑州大学积极推动公益诉讼学科建设的相关实践进行介绍和说明。
第三单元主题研讨
主题研讨共设立四个主题,由参会嘉宾分别展开发言和讨论。
第一部分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探讨
本部分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沈开举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田凯做主题发言。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王周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教授先后围绕主题和发言内容进行与谈。
在发言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以“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紧迫性”作主题发言。他指出,应在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以及公益诉讼相关立法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其他重点领域法律的立法模式,争取于2025年完成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门立法。他认为,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放在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中重点谋划和推进。同时,从立法规划的目的来看,主要是推动与改革相关联、相配套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加快补齐相关领城法律短板弱项,统筹诉讼法、单行法、司法解释和地方立法,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相配套。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田凯就“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举措”进行发言。他首先对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推进过程进行简要说明,在此基础上重点介绍《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检察公益诉讼法》(课题组建议稿)的重要特色内容,并进一步指出现有研究在部分方面还存有一定的不足,提出未来将对公益诉讼立法的研究成果进一步修改,并积极进行相关完善举措。
在与谈环节,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教授首先分享了自己在听完几位报告人报告内容的感受,其次他围绕“更务实地推动公益诉讼立法和学科建设”的主题,并结合自己的切身感受,提出个人看法。他认为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就要多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更多地收集反映当下公益诉讼实际存在的问题,二是要更多地突出公益诉讼的特点,三是要在立法上循序渐进地开展公益诉讼的立法活动和学科建设。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首先对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基本形成的共识予以阐释,共识有二,一是公益诉讼应该单独立法,二是检察公益诉讼法应该先行。其次,他提出要正视目前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难题,公益诉讼模式选择问题,附带性公益诉讼正当性问题,以及检察机关支持和提起公益诉讼的详细规则等方面的问题都是今后应当讨论和解决的重点。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首先从中国实践出发,肯定了制定公益诉讼法的重要性。其次他进一步强调公益诉讼立法的性质应该是特别规则,不应该打破行政诉讼的结构。同时他指出对于现在公益诉讼制度所存在的一些法律上的矛盾,可以通过法解释学予以解决,因此公益诉讼法不是行政诉讼法以外的特别法,而是特别规则。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王周户教授提出我国公益诉讼是以检察机关为主要核心来开展的。基于此,他又进一步指出在中国特色的实践状况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是基于检察机关所具有的法律监督的职能。同时,他强调检察机关是以诉讼的方式或者机制模式来履行监督职能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教授首先提出公益诉讼制度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能动政府法治建设方面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并从政法传统下的大法治观和纠纷解决到的诉讼机制为切入,深入表达了自己的想法见解。他建议未来的公益诉讼立法应抓住事物的规律,遵循我国政法传统下的法治规律,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做法,推进框架性立法。
第二部分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与创新
本部分由《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副总编辑韩彬主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谭铁军,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姚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杨学正,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王燕进行发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罗瑞,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李大勇,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洪涛,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周晓霞先后围绕主题和发言内容进行与谈。
在发言环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谭铁军简要介绍了湖北省公益诉讼实践情况,并分享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完善公益诉讼中的主要做法。第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第二是坚持目标指引,做好做强行政公益诉讼。第三坚持问题导向,抓实民事公益诉讼。建立“1+n”办案新模式,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优势。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姚红围绕“在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与创新中推进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进行发言。她首先简要阐释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其次对湖南省省内的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相关实践与创新做法进行介绍和说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当前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同时,她也概括说明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当前立法情况,并进一步就公益诉讼领域提出个人的立法建议。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杨学正围绕“云南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创新以及对有关问题的思考”进行发言。他首先对云南省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简要介绍,并从个人切身体会出发,分别围绕“广泛凝聚共识,争取支持共破难题”“主动担当作为”“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精准监督实效”等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王燕围绕“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和立法构想”进行发言。她首先以山东省有关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做法为切入点,对山东省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进行介绍。其次以个人对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的思考出发,进一步对山东省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创新进行说明和阐释。最后通过说明未来《公益诉讼法》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对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提出初步的构想。
在与谈环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罗瑞首先提出河南检察工作的三个特点,分别是数量质量双提升,法定领域和新领域的双推进,以及精品案件与机制创新的双引领。以此为基础,他又进一步围绕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立法内容、立法模式以及立法核心,对如何完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建议稿提出个人的思考与见解。
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李大勇教授以公益诉讼立法相关问题作为主题进行与谈,首先李大勇教授介绍了公益诉讼地方立法的三个特点,第一是地方立法内容重复,第二地方立法文本存在差异,对于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处理,第三地方立法会强化司法地方化趋势。随后李大勇教授对于公益诉讼立法提出四点建议,第一是统一立法势在必行,第二是充分释放地方立法的示范作用,第三是立法要具有系统思维,第四是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机制。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倪洪涛教授从公益诉讼的立法方式模式和立法内容等方面进行与谈。倪洪涛教授认为检察公益诉讼不宜独立专门立法,应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内设置专章进行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同时应当以公益案件办案程序法作为专章名称。对于立法的内容,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是根据审查对象对调查核实权进行类型化处理,第二是检察公益诉讼应当尊重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第三是打破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排查和立案环节的闭环,建立案件线索书面回应制度和检察建议公开发表制度。
国家检察官学院周晓霞副教授首先介绍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价值和定位,随后对于公益诉讼立法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一是有必要推动专门的公益诉讼立法,第二是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立法性质应为程序法,第三是立法过程中需要关注公益诉讼和三大诉讼法如何衔接的问题,第四是公益诉讼立法需要恪守行政优先、依法诉讼、依法裁判、公众参与等原则。
第三部分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理论创新与发展
本部分由河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蔡军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巩固,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厚省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刘艺教授,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颜运秋教授进行发言。湘潭大学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吴勇教授,兰州大学法学院杨雅妮教授,西南大学法学院范卫国副教授,中国检察出版社王伟雪编辑,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李世宇副教授先后围绕主题和发言内容进行与谈。
在发言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巩固研究员提出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公法诉讼,即以诉讼方式运行的公法性质的责任机制。基于此,他进一步提出,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公益诉讼立法的未来推进,都应遵循公法的相关原理和规则,并立足于公法责任的角度去设计和运行。同时,他强调公益诉讼是以诉的形式来履行监督职能的,因此第一是要避免公益诉讼和相关监管制度、执法机制的重叠、重复或者冲突。第二是避免未经法律的规定而任意的界定和判断公益所造成的混乱,同时避免混淆司法与立法的基本界限。
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厚省教授以“检察机关介入证券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初探”为题进行发言,他首先对检察机关介入证券公益诉讼的背景进行说明,以此引出对此类诉讼性质以及检察机关介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探讨。对此,他对投保机构提起证券公益诉讼的地位存在的困境展开分析,并对检察机关介入的可能性和介入路径提出个人的看法和见解。
中国政法大学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刘艺教授围绕“公益诉讼制度的新格局与完善路径”进行发言。首先刘教授概括了公益诉讼的发展历史,公益诉讼制度从最初的兜底性、弥补性已经逐步发展成为多元化、多主体、多形态、多领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其次,公益诉讼的立法是当今时代的必要选择,但与此同时在外部环境中仍存在着许多阻力。最后,公益诉讼的立法方式可以采取局部立法或者全面立法,即便两者都面临着众多困难但是仍要通过公益诉讼立法去保护公共利益,通过立法去打开一个新的格局。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颜运秋以“公益诉讼:中国司法现代化的新标杆”为题进行发言。他首先对中国公益诉讼的历史进行考察,并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益诉讼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公益诉讼理论的相关创新问题,并提出当前公益诉讼理论和制度创新的类型究竟属于外部创新还是内部创新的疑问。同时他对于公益诉讼立法专门化问题也提出了见解,并且指出检察公益诉讼的重点在于行政公益诉讼。最后,他对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应适用于公益诉讼。
在与谈环节,湘潭大学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吴勇教授首先提出中国特色公益诉讼体系的“特色”体现在,当前公益诉讼制度是以检察公益诉讼为主体,其他公益诉讼为补充。因此,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就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尤其是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其次,他强调检察公益诉讼的完善也需要进一步区分治理意义上和纠纷解决意义上的不同类型。而在立法形式方面,针对现有的路径和实践经验,他进一步提出公益诉讼的立法应当宜粗不宜细,并且要将各类型的公益诉讼的共同点予以确认。
兰州大学法学院杨雅妮教授围绕“生态环境公私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协调适用”进行与谈。她首先提出无论是当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司法实践,人民检察院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实际上都具有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权力。但是惩罚性赔偿在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这两种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如何协调适用,以及公益或私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优先问题,以及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等,都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西南大学法学院范卫国副教授首先对巩固老师谈到的生态环境赔偿诉讼在先,以及对相关诉讼类型的衔接提出疑问。其次对段厚省老师谈到的证券公益诉讼表示赞同,认为公益性质的诉讼跟公益诉讼不是一个概念。同时对刘艺老师提到的公益诉讼尚有一定的基础问题需要解决表示赞同,并对颜运秋老师在发言中所提出的相关质疑予以肯定。在此基础上,他也进一步强调目前存在着实践催生立法的现状,并且提出当前的立法过程实际上是缓慢的过程,需要进一步思考立法能否跟得上实践发展的问题。
中国检察出版社编辑王伟雪对《公益诉讼法》教材的出版与发行提出自己深刻的感受。她认为《公益诉讼法》这本教材做到了“三性”,第一是权威性,第二是兼具前沿性和实践性,第三是体系性与学科性。此外,她认为该本教材也做到了“三个一”,一是填补了公益诉讼法学教材的空白,二是首部助推公益诉讼法学教学落地落实的教材,三是首部回应公益诉讼法学重大成就与发展的教材。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李世宇围绕公益诉讼的程序专门化、程序结构化和程序社会化提出相应的问题,并提出可以通过运用公益诉讼方法论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公益诉讼的程序专门化,她对公益诉讼是否脱离现有诉讼框架持谨慎态度。对于程序结构化,她提出检察机关应当坚守诉讼底线,同时也要思考如何处理公益诉讼整体程序的协调性,以及各方主体的协同性的问题。对于程序社会化的问题,她认为应当关注程序的社会化和公共化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重视社会的力量的助力作用。基于此,她提出未来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工作应当关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国家干预的合理线路,二是处理好各方主体的关系,三是解决权力推进的可能,四是打通公众参与的可预期范围。
第四部分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创新与完善
第四部分围绕“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创新与完善”的主题进行发言和讨论,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常务副主编冯举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刘学在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刘加良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黄忠顺教授分别进行发言。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毋爱斌教授,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颖雯教授,中国生物多样性与绿色发展基金会马勇副秘书长,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王红建教授先后围绕主题和发言内容进行与谈。
在发言环节,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围绕“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前程序的改良”进行发言。他首先对诉讼的概念予以阐释,指出对于诉讼概念的认识不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数量的统计存在不同。其次,他强调之所以研究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协商程序,是因为其涉及到检察权和行政权在行政公益诉讼如何良性互动的问题。基于此,他提出对于这种互动关系的认识,一是行政权和检察权的互动是单向、封闭的。二是在诉前协商程序中,检察权和行政权的定位和外延不清晰。三是检察权和行政权相互之间的衔接也存在不足。要想实现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改良,需要把其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框架里面去理解,从诉前协商的角度来讲,在协商开始之前,诉前程序的启动以行政机关申请为主,检察机关主动启动为辅;在协商过程中,建立起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平等对话机制;在协商进行之后,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进行跟进监督,从而实现检察权和行政权的良性互动,推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发展。
武汉大学法学院刘学在教授以“消费者保护诉讼中检察机关之当事人适格的类型化研究”为题进行发言。他首先指出,损害赔偿型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存在异化,并提出功能分化与程序区分,认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补充性的救济机制,不应当替代行政、刑事手段所应当发挥的作用。同时,他提出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区分保护法益的不同和诉讼性质的不同,对检察机关的当事人适格予以类型化的处理。
山东大学法学院刘加良教授围绕“检察公益诉讼单独立法—以案例评估推进规则生成”进行发言。他主张将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统称为代表性案例,并提出代表性案例不仅具有指导方案和考核的功能,还具有规则生成的功能。基于此,他以三个案例为切入点,提出检察公益诉讼单独立法势在必行。但是考虑到立法资源的问题,在对检察公益诉讼进行立法时,应尽可能多的回应分歧明显的问题。同时,他进一步提出对既有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进行评估有助于解决单独立法的相关问题。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黄忠顺教授以“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配置”为题进行发言。他首先对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类型和形式化进行解读,认为惩罚性赔偿从功能上来说,一方面起到补偿作用,另一方面是起到行为规制的作用。因此他提出在消保法领域不存在创设公益损害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必要,而在环保法领域,由于纯粹的物质性的公益损害的存在,在理论上也存在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其次他对于消保法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配置进行阐释,并对实践中处理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做法予以说明。
在与谈环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毋爱斌首先提出我们需要思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内在动力是什么。其次,他对刘学在老师提出的在公益诉讼中应当区分损害赔偿诉讼和不作为诉讼予以赞同,同时提出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要脱离私益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基于此,他进一步提出,目前补偿性损害赔偿难以发挥预防性的功能,以及不法行为对个人信息造成的损害往往是非经济性损害,因此惩罚性赔偿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也应有一定的适用空间。
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颖雯教授提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中的小额分散性的利益如何界定损失,以及如何计算损失和如何进行救济,实际上都需要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进行良好的衔接。同时,她进一步提出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实施都需要今后进一步思考。
中国生物多样性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主要从实务角度出发,围绕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与谈。首先从目前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的框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民事公益诉讼;二是行政公益诉讼;三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四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五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不同起诉主体之间出现了不协调的问题。其次,为了解决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当中面对的困境,有必要构建以行政公益诉讼为核心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是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引领者应有更高的站位思想;二是检察机关要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社会组织也要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起到补充起诉的作用。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王红建教授围绕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分享了自己的学习体会。首先是关于诉前程序的概念界定,行政诉讼法在公益诉讼条款中并没有采用诉前程序的表述,而是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前应向行政机关发布检察建议,因而检察机关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很难纳入诉讼程序的范畴,对诉前程序性质的界定仍需进一步思考。其次,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发出的检察建议应当更具规范性,提高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接受度。最后,针对检察公益诉讼单独立法来说,要更多地从全国人大立法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检察机关如何办案的角度出发。
第四单元闭幕式
闭幕式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党委书记梁庆亚主持,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王周户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分别对本次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与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学术体系建设研讨会的相关报告、发言与成果进行总结。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举办,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四方面的总结,认为本次研讨会一是体现理论和实践的高度结合;二是体现了立法与司法的结合;三是体现了抽象性与具体性的结合;四是体现了诉讼法与实体法的结合。汤维建教授指出了公益诉讼几个趋势性的观点:一是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存在从分散立法到统一立法的趋势;二是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存在从政法逻辑到监督逻辑,再到司法逻辑的趋势;三是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存在从非讼型向诉讼型的趋势。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王周户教授认为本次研讨会的特点有三。特点之一是围绕着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实践与理论学科建设,郑州大学在此方面不仅是在实践和制度层面进行理论研究,而且更注重学术和学科理论上的研究。特点之二是本次研讨会所覆盖的相关领域和问题非常广泛。特点之三是本次研讨会所讨论的问题、展示的观点都很充分,充分体现了一个研讨会所具有的特征。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认为本次研讨会是在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的大背景中进行讨论,因此必须要把公益诉讼放在整个国家的法治和司法改革这样一个背景下考量。他强调当我们在讨论公益诉讼时必须要考虑公权力、社会组织、普通公众之间的互动关系。此外,我国公益诉讼与其他国家公益诉讼发展背景不同,因此必须要在整体大背景的权力架构中去看待公益诉讼未来的发展问题。最后秦天宝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的举办再次予以肯定,认为本次研讨会的价值和意义重大,为未来继续推进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和未来立法实践奠定良好基础。
本次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与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学术体系建设研讨会通过与会专家学者的共同探讨,就公益诉讼立法和公益诉讼学术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不仅凝聚了公益诉讼立法的多项共识,同时对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实践与创新进行探讨和总结,进一步推动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并为努力实现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式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供稿人:孟聂凡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