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6日下午,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主办、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协办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研讨会以线上的方式顺利召开。参加本次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研讨会的检察实务专家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田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罗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李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赵增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谢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李久星,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振涛,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罗明海,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穆柏川,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钱新梅。参加本次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研讨会的高校学者有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嘉军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王红建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陈冬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李永超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梁增然,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崔玮,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刘鋆,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邢昕,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郑含博,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李岩峰,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师睿智,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继汉,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陈鹏。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田凯明确提出此次研讨会针对完善和提升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建议稿的内容进行研讨,并强调此次研讨会的重点是从整体和较为宏观的视角对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建议稿的路径、模式、体例、前后文结构以及重点内容进行探讨。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嘉军教授提出,在行政检察诉前程序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完全一致的情况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如何设置、怎样定位、要达到何种深度等问题需要重点研讨,同时应当厘清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红建就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建议稿的修改和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是立法建议稿的内容应当详实,对于立法建议稿的体例以及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关系、公益诉讼的执行等内容应当重点研讨。二是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建议稿应当反映学界的最新观点,诸如案件范围、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等内容在立法建议稿中应当有所反映。三是对于立法建议稿应更侧重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王红建教授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建议稿应当突出行政公益诉讼的分量,在体例、篇幅及内容上都应侧重行政公益诉讼。四是关注诉讼程序并不意味着要改变诉前程序为主的模式,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应当并重。此外,王红建教授就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建议稿的基本框架向参会的高校学者和实务专家进行介绍。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冬提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建议稿的修改和完善,需要关注前沿,即关注立法的前沿、关注理论的前沿、关注实践中的创新前沿。同时,陈冬教授进一步强调检察公益诉讼的性质定位,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关系、检察公益诉讼的执行监督等问题需要重点探讨。
郑州市惠济区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李久星强调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应当重点突出检察公益诉讼的管辖制度、明确“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进一步凸显调查取证的强制力度以及明确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的结案标准。
濮阳市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振涛认为,首先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既要体现特殊性,也要聚焦特殊性,主要包括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的特殊性、公益诉讼本身的特殊性、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相区分的特殊性。其次,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要具有可操作性,确保其能够真正的运用于具体的司法实践。最后,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必须体现一定的前瞻性或者预留一定的前瞻性。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李胤认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需要处理好理论和实践的关系。检察公益诉讼法既要积极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又要充分吸收现有的司法实践成果,同时也要通过适当的创新引领司法实践。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刘鋆认为完善和提升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建议稿,一是应当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法的性质定位,即作为程序法是否应当包含一定的实体法的内容。二是在立法建议稿的具体内容上,诸如党的领导原则、谦抑性原则等内容是否有必要纳入立法建议稿。三是在立法建议稿的体例上,诸如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个章节的排序问题、条文内容是否需要依照诉讼流程等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四是在立法建议稿的语言表述上,检察公益诉讼法与三大诉讼法的语言表述风格是否要统一。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崔玮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建议稿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立法建议稿中出现了总则和一般规定,二者是否存在冲突,能否考虑将二者合并。二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法与三大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三是就立法建议稿出现的部分法院和检察院的内容,应当慎重处理二者的关系,妥善处理这类条文。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郑含博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法作为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范的一项新法律,首先需要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定位,明确其“新”在何处,同时要厘清检察公益诉讼法与既有制度的关系以及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的内涵。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谢琨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建议稿应当回归问题的根本,即公益诉讼法和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区分,同时需要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法的本质究竟是类似于民事诉讼法的工作指引,还是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类似的授权类的法律。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陈鹏认为首先在立法技术要注意检察公益诉讼法和其他三大诉讼法的协调匹配的问题。其次在制度设计上,检察公益诉讼法应当突出检察公益诉讼的价值体系和特色。最后在立法的内容上,应当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出发,针对司法实践当中遇到的办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穆柏川指出首先应当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建议稿的架构是融合公益诉讼法和检察公益诉讼法,还是仅专门针对检察公益诉讼法。其次,应当重点关注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公告程序的问题。
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罗明海认为无论是从管辖、立案的诉前程序,还是起诉、执行阶段,检察机关事实上都在其中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此点内容应当体现在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建议稿中。
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钱新梅认为立足于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大背景,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建议稿的法律框架设计上,应当对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梁增然强调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建议稿应当将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表现出来,不应拘泥于现有的法条、规范以及司法解释,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建议稿应持更加系统全面的观点。
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李岩峰认为从实证研究来看,行政公益诉讼适用的诸如磋商、听证、圆桌会议、评判办案机制等机制,在上位法上缺少依据。其次,需要考虑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衔接问题。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继汉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法对于建设好现代化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需要重点关注和回应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目的,以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行使的法律监督职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赵增辉认为,执行监督应该是对执行活动的全程且全面的监督,并不限于对执行的结果进行监督,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建议稿中应对此进行关注。
本次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研讨会通过各位高校学者和检察机关专家的共同学习交流,不仅对检察公益诉讼法专家建议稿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有了清晰的认识,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为完善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提供智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