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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竞合问题研讨会成功召开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6-03 [来源]: [浏览次数]:

2025年5月29日下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竞合问题研讨会在郑州大学法学院211大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研讨会聚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竞合这一前沿且关键的议题,共同为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竞合问题、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言献策。会议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院长张嘉军教授主持,主要议程涵盖典型案件情况通报、自由研讨及研讨会小结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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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伊始,张嘉军教授对参会人员进行了介绍。随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王江华、环资庭副庭长申春福详细介绍了相关案件情况,通过实际案例展示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竞合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与难题,为研讨提供了鲜活的素材。

在自由研讨环节,参会人员围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竞合问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多位学者发表了富有见地的观点。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办公室主任梁增然指出,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代位执法之诉,具有独特的生存价值和必要功能,不应被简单废止。从权利顺位和实践层面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处于优先地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作为补充。他进一步提出,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完成,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未覆盖部分,否则无需再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外,针对磋商协议可能未涉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的情况,梁增然副教授认为不应单独就此提起诉讼。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公开和透明性,他建议在磋商环节纳入环保组织和公众进行监督。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办公室主任刘鋆认为,应准确界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同责任类型之间的竞合关系,明确认定的关键要素和判断方法;分析责任竞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影响,如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讼请求的合并与分离、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应合理确定各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平衡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与责任主体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赵珂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及两种诉讼的衔接与定位发表观点。她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是对受损地区当下受损状态与修复所需的全面评估与整体评估,这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自我修复能力特性相契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适用,应要求原告证明存在生态损害赔偿确不涵盖的损失。同时,赵珂博士从环境公益诉讼功能角度对两种诉讼进行区分,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损害填补与救济为本位,而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应着重发展风险预防功能,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王立源谈到,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法院需要审查其诉的利益,诉的利益包括提起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两个方面。必要性就是法院有没有必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效性是指法院能否通过判决实际解决纠纷。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体现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主要是污染行为在持续危害生态环境,或者之前的污染行为尚未得到妥善治理。如果行政机关已经针对污染行为展开了行政监管并已经进行了行政处罚,恢复了生态环境,此时社会组织再针对该污染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缺乏诉的利益。另外,如果污染主体(法人)已经在事实上缺乏履行能力,此时针对该法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宣示意义大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质意义,此时是否存在诉的利益仍有待商榷。

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鹏提出,生态损害救济体系虽已初步成型,但不同制度之间的关系和基本定位尚未厘清。他强调,首先需要对不同制度进行准确定性与定位,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代位执法诉讼的性质,在政府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职责的情况下,公益诉讼启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需通过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在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或公益持续受损时,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十分必要,但要注意实施范围、成本和效率。在督促行政履职优先的情况下,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的代位执法诉讼诉权应平等,双方应有效配合协同,共同维护公益。最后,陈鹏博士认为环保组织在环保领域提起公益诉讼具有独特价值和重要作用,应在鼓励的基础上厘清其定位和功能,做好不同制度及主体的调整适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继红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小结。她对各位参会人员的精彩发言和深入研讨表示感谢,并指出本次研讨会围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竞合问题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探讨,各位代表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观点和建议,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李继红庭长强调,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竞合问题对于完善环境司法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后续将认真梳理和吸收本次研讨会的成果,推动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

本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竞合问题研讨会为法院、高校等各方搭建了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通过深入研讨,各方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竞合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展望未来,期望各方持续深化合作与交流机制,充分发挥各自领域的专业优势与学术专长,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持续优化提供高水准的智识支持。通过汇聚多元智慧,凝聚广泛共识,为该制度的完善精准把脉、建言献策,助力其更加科学、高效地运行,从而为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坚实的司法智识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