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典型案例 >> 正文

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一)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1-10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案例一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尾矿库安全隐患 跟进监督 专项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高风险尾矿库未依法及时闭库,存在尾矿泄露、溃坝等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整改不到位,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刚性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整改落实。

【基本案情】

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何家岩好益选矿厂汪家沟尾矿库(以下简称汪家沟尾矿库)地处长江上游嘉陵江流域,所选矿种为铁矿,属于非重金属尾矿库,2003年3月建成使用,2006年停止使用。该尾矿库未依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闭库,存在坝坡偏陡、排水沟不全、坝顶滩面洪水无法进入排洪涵洞、库尾排洪涵洞进口有破损现象、观测设施不全等重大安全隐患。该尾矿库占地18.9亩,坝体坡脚紧邻农村公路,50米内有群众居住,距何家岩中心社区约600米,2018年被原汉中市安监局评定为D级尾矿库(最高危险等级),系“头顶库”,严重危及周边居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2018年6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陕西省院)将该案线索交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汉中市院)。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略阳县院)收到汉中市院交办线索后,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取行政机关执法卷宗、询问证人,发现汪家沟尾矿库由略阳县何家岩好益选矿厂(以下简称好益选矿厂)投资建设,好益选矿厂成立于2004年4月,2010年6月被注销,其债权债务转让给略阳县天宁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宁矿业公司)承担。2011年天宁矿业公司停产,2013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2014年企业留守人员撤走后,汪家沟尾矿库就由略阳县安监局和何家岩镇政府安排人员值班值守。2018年,原略阳县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由新组建的略阳县应急管理局行使。略阳县院认为,略阳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该尾矿库长期未依法闭库时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该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018年10月11日,略阳县院向略阳县应急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2018年12月7日,略阳县应急管理局回函称,已于2018年6月至11月对汪家沟尾矿库实施了应急治理工程,但因该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去世,已将该尾矿库确定为业主失联尾矿库,故未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略阳县应急管理局虽于2018年汛期实施了应急治理工程,但没有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汪家沟尾矿库从不再排尾作业到被确定为业主失联尾矿库后至今未按要求进行闭库,也未按“头顶库”的治理方式进行彻底治理。2019年汛期连续降雨,汪家沟尾矿库排洪设施损毁严重,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风险,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19年12月31日,略阳县院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略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汪家沟尾矿库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庭审中,双方围绕行政机关是否履行监管职责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质证、辩论。2020年5月25日,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略阳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相关整改方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略阳县嘉陵江上游无主尾矿库治理项目已由县发改部门立项,待资金到位后对汪家沟尾矿库实施闭库工程或清库处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三级检察机关坚持上下联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理解支持。略阳县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尾矿库逐一排查,有效治理嘉陵江流域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汉中市院向汉中市委作专题汇报,汉中市委高度重视并要求全市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陕西省院在全省开展尾矿库专项调研,并就嘉陵江流域尾矿库综合治理问题向省政协会议递交提案。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对嘉陵江流域尾矿库采取“一库一策”的措施予以治理,并上报应急管理部争取尾矿库隐患治理资金。目前,陕西全省46座尾矿库已被列入治理工程项目,并完成了21座“头顶库”治理工作。

【典型意义】

尾矿库是堆存尾矿、保护环境的重要设施,也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源。本案中所涉尾矿库为危险等级高的“头顶库”,是国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的重点对象,如果不依法及时闭库,可能造成尾矿泄露、溃坝、环境污染等重大安全事故和生态环境问题,会给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嘉陵江下游城市饮用水源安全、沿江生态环境带来威胁。检察机关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能全面充分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三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上下联动,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推动党委、政府开展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有效整治长江上游嘉陵江流域尾矿库安全隐患,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二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诉安徽省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规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违规采矿 协同治理 跟进执行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违规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并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推动行政机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及时介入事故调查处理,聘请专家勘查评估,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涉案企业接受调解,并自愿开展治理修复工作,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基本案情】

2004年7月,安徽省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翔公司)取得马头城地下铁矿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4.40k㎡,开采标高-35 m~-172 m,生产规模20万吨/年,设计采矿方法为分段电耙浅孔留矿(嗣后充填)采矿法且地表不允许陷落。2014年1月22日,裕翔公司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未依规对采空区采取有效支护与填充措施而导致矿区坍塌,地面坍塌面积约2000㎡,深度达16m,造成周围农田和种植物毁损。矿区塌陷后,一度引起当地居民恐慌,多家媒体以“蚌埠一林地里现半个足球场大‘天坑’因铁矿开采所致”等标题报道该事件。

【调查和诉讼】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禹会区院)发现涉事企业违规采矿引发地面塌陷的媒体报道,遂开展线索初查并同步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蚌埠市院)请示。2018年5月18日,蚌埠市院指定禹会区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蚌埠市、禹会区两级检察机关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初步查明马头城铁矿地下违规开采、采空区处置不当导致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的基本事实。因本案成因复杂,违规采矿发生在地下且跨度时间长,需要专业技术鉴定评估,蚌埠市院会同禹会区院统筹协调国土资源、应急管理部门、禹会区政府开展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工作。经禹会区政府委托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勘查评估认定,事故系因未对采空区采取有效支护与填充措施导致塌陷,地下采空区和地面塌陷灾害处于不稳定状态,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危险区17.14亩,影响区46亩;可以尾砂胶结浆填充采空区及岩体裂隙进行治理,工程预算466.58万元。

2019年12月31日,禹会区院向禹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禹会区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裕翔公司采取治理措施消除马头城铁矿采空区和塌陷区危险,对塌陷区复垦恢复原状。庭审中,裕翔公司对所有证据均无异议,主动申请调解,并提交了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治理修复方案、工程预算、进度安排等。2020年10月10日,禹会区法院制作调解书,明确裕翔公司应于2021年7月30日前按治理修复方案自行施工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通过验收,如在期限内不能按期完工或者验收不合格,则应承担所有治理修复费用。

法院调解后,禹会区院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协同法院、有关行政机关和属地政府现场督导并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监督治理修复,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验收。目前,各方已根据修复方案进场施工和监督,取得初步成效。

【典型意义】

违规开采矿山造成的采空区塌陷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而且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修复。检察机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及时介入调查,坚持一体化办案,推动多部门协同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及修复治理等工作。在办案中坚持以保护公益为宗旨、以生态修复为导向,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涉案企业的公益损害责任,在被告有条件且自愿自行修复的前提下,为节约司法资源、及时保护受损公益,同意案件调解结案并尽快开展修复工作。同时,采取现场督导、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跟进执行监督,明确监管和验收责任人,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案例三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自备储油加油设施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自备成品油安全隐患 行业整治

【要旨】

针对工矿企业、物流客运公司擅自建设使用自备储油加油设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以点及面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联动整治与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伟龙矿业等9家工矿企业、物流客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自备储油加油设施,且油罐设置管理随意,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无防雷电防静电设施,用油操作不规范,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突出。同时,部分企业还存在违法占地、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3月,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衢江区院)在走访摸排中发现该线索并立案。通过查勘现场、调查问卷及向属地乡镇和经信、应急管理等部门核实,查明伟龙矿业等9家企业擅自建设的自备储油加油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规划、国土、气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未经属地经信部门登记备案,存在安全生产等隐患,相关部门未能形成监管合力。同年4月28日,衢江区院向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属地乡镇政府和衢江区经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等5家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联合对企业自备储油加油站点的用地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气象灾害防御、油品来源与质量等方面隐患开展综合治理,联动开展调查处置,同时做好全面排查整治。

各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对接协商,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2019年5月,区经信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上述9家企业自备储油加油站点进行现场调查,后专门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存在的问题和行业监管要求,提出分类处理意见。责令4家未批先建、违法占地的企业关停、限期拆除相关设施,5家储油加油设施设置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整改提升。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该5家企业已完成用地规划、环评的审批,完善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的设计建设与验收,并就油品来源与正规的批发企业签订供销合同,保障油品质量。2019年9月,区经信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区企业自备储油罐排查和整治专项行动,按照分类处置原则,推进行业整改和规范提升。同时,考虑企业用油的刚性需求,出台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规范联合审查审定程序,明确申报流程、规划建设标准、落实联合监管措施,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办案过程中,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加强跟踪指导,并在全市部署开展企业自备成品油领域专项监督,共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企业130余家,共发出检察建议33件。对专项活动梳理形成调研报告报市政府并引起高度重视,促成市商务局牵头开展全市企业自备储油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备储油加油设施安全管理,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典型意义】

部分企业自备储油加油站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违法用地、环境污染等问题,严重危及企业健康发展和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该类问题往往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存在监管盲区和漏洞,自备成品油也是工矿企业的刚性需求,不宜简单加以取缔。本案中,检察机关监督保障企业安全健康发展,推动相关监管部门分类施策,联动开展调查处置。从源头上规范畅通新增企业储油加油设施建设审查审定程序,支持和引导企业规范有序建设,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强化行业自律,切实防范安全风险。同时,以点带面推动全市深入开展企业自备储油加油行业专项整治,为护航民营企业安全健康发展、推进市域综合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四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燃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燃气安全 专项监督 系统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燃气行业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督促多个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尽责,形成合力消除安全隐患,推动燃气行业全链条的系统化、规范化、综合化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检察机关在对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研判时发现,全市瓶装液化气换气站、瓶装液化气充装企业、管道燃气企业、汽车加气站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燃气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燃气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6月至7月,七台河市检察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燃气安全管理公益保护法律监督专项工作,对全市范围内的燃气行业全链条进行监督,监督范围涉及燃气行业的4个领域。一是对瓶装液化气换气站进行调查。6月初通过非公开性调查,共发现17家换气站存在非法经营的情形,且都位于或邻近居民区。有的换气站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内储存液化气,部分车辆在未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部分换气站还存在非法倒罐行为。办案人员于6月30日对上述17家换气站进行公开性调查,现场共发现已充装液化气的大小钢瓶500余个,待充装的大小钢瓶400余个,其中有40余个钢瓶已超过检测期限或使用年限;发现用来倒罐的压缩机6台,导管14根,地称11台;还发现用于运输瓶装液化气的车辆25辆,其中13辆无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属非法运营。运输车辆还存在未配备灭火器、押运员、未在排气管尾部加装灭火罩、未给钢瓶佩戴防震圈等问题。二是对瓶装液化气充装企业进行调查。发现充装企业存在为换气站从事非法倒罐提供液化气,为非自有产权液化气钢瓶进行充装、充装前不按照规定对钢瓶质量进行认真检查及不按规定填写充装记录等问题。三是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调查。发现部分居民燃气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多年,但使用期间管道燃气企业未曾入户检查;有的虽入户检查,但检查频率没有达到法定最低频率要求。四是对汽车加气站进行调查。发现汽车加气站普遍存在未严格查看加气车辆是否具有“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的问题,致使部分无证车辆加气后上道路行使。同时,部分车辆加气时车内乘客未到安全区域等候,而是在加气区逗留,工作人员并未进行劝导,以上行为都存在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部分地区该职能隶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燃气行业的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燃气压力容器的监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危险物品运输的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作为危险物品的监管部门,对燃气行业四个领域及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均未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据此,两级检察机关一方面向市、县(区)两级共计10个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各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对燃气行业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深化践行“监管违法追责、犯罪行为打击、公益损害恢复”的“三位一体”办案模式,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17件。

各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对接。检察机关秉承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组织召开圆桌会议,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整改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形成监管机制完善、监管责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到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其中,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清理、整治换气站28家,依法取缔全部违规经营的换气站。为切实服务“六稳”“六保”,检察机关经多方沟通协调,相关换气站从业人员及所属车辆均被纳入瓶装液化气充装企业统一管理,并由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运输车辆及空钢瓶存放场地,帮助其规范经营,妥善解决就业保障与民生需求问题。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针对燃气充装企业、管道燃气企业、汽车加气站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涉事企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对10名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燃气引起的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中,七台河市检察机关立足保障安全生产,守护美好生活,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监督范围,在全市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公益保护法律监督专项工作,两级院检察长均作为主办检察官带头办案,统一指挥,综合运用蹲守、跟踪、无人机航拍、现场勘验检查等多种调查手段,对燃气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全链条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召开圆桌会议、移送违法线索等方式,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共同推动问题解决。同时,坚持新发展理念,帮助涉事企业规范经营、转型升级,推动燃气行业规范化管理,实现保护公益与保障民生的最优结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