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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1-17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案例五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建设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法建设 消防安全 协同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大型商住楼楼顶存在大面积的违法建设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安全隐患检查报告,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形成监管合力,并全程监督、协同行政机关拆除全部违法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泰州中嘉装饰城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部市场群核心区,专门经营装饰材料,占地面积约295亩,现驻商户600余家,容纳住户190余户。自2010年3月工程竣工以来,中嘉装饰城有38家商户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陆续在其中六栋楼的楼顶搭建违法建设用于旅馆经营、货物仓储、办公等,由此产生建筑材料易燃、安全通道闭塞、消防设施不全等一系列安全隐患。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泰州市城市管理局先后对其中14家违法建设商户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后因执法难度大,该14家商户违法建设一直未依法拆除。对其余24家商户违法建设,该局亦未依法处理,安全隐患仍持续存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3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京泰路街道办)接到群众反复投诉,反映泰州中嘉装饰城存在违章建设的问题。因其无行政处罚权,遂主动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陵区院)对接,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海陵区院收到上述线索后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该案涉及多个市级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将该案报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泰州市院)办理。2020年5月,泰州市院对该案立案审查,成立由两级院检察官组成的公益诉讼办案组,会同京泰路街道办开展逐一入户调查工作,核实违法建设的业主信息、建设时间、面积、建材、用途等资料,并对各违法建设中存在的消防、电气、防雷等安全隐患进行现场勘查,同步收集固定证据。受海陵区院和京泰路街道办委托,泰州市某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对上述违法建设出具安全隐患检查报告,认定上述违法建设存在易燃泡沫夹芯板建材、未设置消防设施、防雷接地网受损、电器设备裸露、过道堆放杂物等52处安全隐患。办案人员结合查明的相关事实,认为相关行政机关有履职不到位导致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情形。2020年7月31日,泰州市院分别向泰州市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当面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分别对中嘉装饰城楼顶违法建设行为、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次日即召集海陵区政府办、城管局、防雷办等多部门召开中嘉装饰城违法建设专题整治会,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共商整治对策。因违法建设拆除涉及到众多商户的财产损失,检察机关又主动牵头组织海陵区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街道办召开联席会议,就整治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统一认识,做细做实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拆除工作平稳有序推进。2020年8月,泰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24户尚未处罚的违法建设业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检察建议书》中指出的安全隐患逐条进行核查处理,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整改火灾隐患12处。京泰路街道办牵头组织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通过集中采取“逐户宣讲+友善助拆+依法查处”的方式,合力推进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同时对拆除部位进行防水施工,解决了商户提出的楼顶渗水问题。经检察机关全程跟进监督,截止2020年10月底,38户违法建设已全部拆除完毕。整改完毕后,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相关部门发布《市场消防安全告知书》,对中嘉装饰城全体商户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常态化开展巡查,防止上述问题死灰复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装饰城楼顶的违法建设位于装饰材料集中、人口密集的商户区内,违建面积大,安全隐患多,相邻关系复杂,同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和多方主体利益,整治难度较大,成为困扰周边群众日常生活的老大难问题。泰州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和完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在复工复产期间,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调查,深入排查存在问题,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检查报告,全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在深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泰州市院当面送达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尽责,并协同相关部门共商治理对策,采取有效措施。最终促使久拖未决的违法建设得以全部拆除,从根本上消除了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六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加油站扫码支付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加油站扫码支付 公开听证 专项整治

【要旨】

针对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扫码支付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以专家论证、技术实验为支撑,通过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开展加油站扫码支付业务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应用,加油站“不下车加油”、手机扫码支付的服务模式盛行。浙江省海宁市有多个加油站均存在工作人员在油枪旁让车内车主手机扫码支付或车主用手机扫描加油机旁印刷的二维码支付等情形。这样的支付方式虽然给车主带来了便捷,但是扫码支付发射的功率可能引发射频火花,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同时,这些加油站紧挨海宁市客运中心、居民小区、建材市场等人流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爆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面临巨大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月,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浙江石油分公司微信公众号推送的一篇文章《疫情当前,您不下车即可加油付款,不进店即可开具发票,还可以……》,引起了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宁市院)的关注。海宁市院经走访调查发现,辖区内62家加油站均存在工作人员在油枪旁让车内车主手机扫码支付加油费、加油机旁印有可供手机扫描的二维码等情形。2020年6月15日,海宁市院层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院)审批后决定立案审查。为解决“在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扫码支付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海宁市院召开专题会,邀请浙江省安全协会的专家到会指导,并联系通讯部门进行手机电磁辐射实验。通讯专家对手机待机、使用volet通话、扫码支付和观看视频等四种场景下的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W/m2)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显示,手机在上述四种情景下都会发射功率,而手机扫码支付发射的功率远远大于手机通话发射的功率。同年7月3日,为多方听取意见,海宁市院专门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安全专家、通讯专家、法学专家、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社会公众代表、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听证当事人,社会各界人士、新闻媒体等参加旁听。听证会上,安全专家对于手机扫码支付发射的功率可能引发射频火花进行了分析,通讯专家对于手机四种不同场景下的W/m2进行了说明,法律专家对于行政机关履职的法律依据进行了阐释。通过公开听证,最终得出“在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扫码支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结论。同年7月7日,海宁市院根据听证结果向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对辖区内加油站开展专项排查,依法查处违反危化品安全经营的行为,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消除支付安全隐患。

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全市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在全市部署推进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2020年7月17日,该局联合海宁市商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加油站扫码支付安全的整治方案》,提出进一步规范全市加油站经营行为的八条意见。同年7月23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向海宁市院回复整改情况,海宁市辖区内62家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扫码支付已全面叫停,安全隐患已消除。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同步跟进,以办理该案为契机,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消除加油站经营安全隐患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同时,浙江省院部署要求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全面排查类似违法行为,推动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在互联网时代,移动扫码支付已成生活常态。许多加油站推出手机扫码支付服务,虽然给人们生活出行带来便利,但是在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手机扫码支付,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以专家论证、技术实验为支撑,组织召开多方参与的公开听证会,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代表的监督作用,将专业判断、法律适用和社会公众的朴素认知相结合,进一步论证公益受损事实,消除人们认识误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充分发挥办案一体化优势,省、市院通过挂牌督办、跟进指导,以点带面同步开展专项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有效推动全国多地叫停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移动支付业务。

案例七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施工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法施工 公开送达 类案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建筑施工单位违法施工、在高风险施工作业过程中未严格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根据违法事实的现实危险性和整改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十五日内依法履职,切实保障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位于山西晋中市榆次区的某商住楼项目工程,在施工中塔吊臂经常伸到工地外吊取工程材料,严重威胁过往行人和车辆安全。榆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曾于2019年4月19日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发送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项目单位一直未进行整改。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于2019年4月26日对该项目进行现场勘察,但未作出任何监管措施。该项目工程的违法施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榆次区院)收到群众反映的的上述线索。经层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同意,榆次区院于2019年6月1日对该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该项目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施工。该项目工程地处两条交通要道交叉处,紧临马路,过往行人、车辆多且密集;该项目工地上的三台塔吊经常将起重臂伸到工地外的主干道上吊取工程材料,而在起重臂下的范围没有设置任何提醒过往行人、车辆注意的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严重威胁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存在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

2019年6月19日,榆次区院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等召开公开送达现场会,依法公开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该商住楼项目无证施工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清查,特别对临街或闹市区工程项目重点督查,消除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考虑到安全隐患的现实危险性和整改紧迫性,榆次区院根据“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五天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员深入项目工地进行现场办公,核查相关违法事实,并对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下达关于责令限期消除项目重大安全隐患的通知。住建局下达了《停工整改通知书》,将三台塔吊封存禁用,并多次派员到施工现场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交榆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过整治,涉案项目工地已按规定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工地内清理出专门场地作为材料吊装区和大型建筑材料存放区、加工区,材料加工后均按要求运送到吊装区进行吊装,在施工所涉路段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轮流值守,杜绝场外吊装,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推动施工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在现场组织开展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会,做到防范于未然。同时,住建局从建筑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两方面,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共排查在建项目114个,发现安全隐患12项,其中限期整改10项,停工整改2项,确保建筑市场安全平稳运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典型意义】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处于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的施工活动,要采取更为严格、规范的安全监管措施。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及时调查取得有效证据的基础上,一方面,采取召开现场会的形式公开送达检察建议,既体现了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检察建议的刚性,也增强了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另一方面,着眼于违法施工安全隐患的现实危险性和整改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十五天内对检察建议进行回复整改,跟进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介入,综合运用停工整改、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等监管手段,在短期内消除了安全隐患。同时通过个案办理推动行政机关开展建筑工程领域系统治理,全面辨识和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全方位治理安全隐患,为推进城市综合治理贡献了公益诉讼检察力量。

案例八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危险化学品 先行处置 行业整治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刑事案件扣押的易爆危险化学品未妥善保管处置、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况,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安全监管部门在公安机关固定留取证据后,先行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推动行业综合整治,完善安全生产预防控制的责任链条。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6月,康某租借他人营业执照,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贵溪市某村庄储存、销售伪劣燃料油600余吨。该燃料油为“轻循环油”,是一种轻质油类,主要用于大型机械、船舶等燃料用油,其闪点集中于27℃-48℃,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康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现场遗留的燃料油罐未得到妥善处置,存在极大的安全事故隐患,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潜在危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8月12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贵溪市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时,发现康某非法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相关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2020年8月25日,贵溪市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牵头组织公安、消防、应急管理、供电、辖区镇政府等部门现场查看,聘请石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经调查发现,康某生产“轻循环油”的厂房位于人口密集的村庄旁,距离沪昆高速公路不足20米。现场有8个大型油罐,罐内装有“轻循环油”40余吨,厂区大门无人值守,也未设置安全提示警示标志。储油罐罐口未密封、不具备防溅漏等基本安全防护功能,可轻易被打开,现场弥漫着一股刺鼻的柴油味道,一旦遇到火源,极易引发爆炸事故。此外,产生的污染物被直接排入周边农田,破坏生态环境。贵溪市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鉴于情况的严重性、紧迫性,贵溪市院立即与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先采取临时性应急措施,包括在厂区划定警戒线,疏散附近居民,断电并配备消防器材,安排人员24小时对厂区轮班值守等。

2020年9月7日,贵溪市院分别向贵溪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及辖区镇政府上门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尽快制定处置方案,将厂区内现存的“轻循环油”依法妥善处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加强与公安、生态环境、林业、镇政府等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协助配合,强化案件信息共享,推动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建议其他相关行政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对康某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以保护生态环境。

发出检察建议后,贵溪市院应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协调公安机关在完善固定相关刑事案件证据后将扣押的“轻循环油”交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置。2020年9月8日,贵溪市应急管理局邀请检察机关、生态环境、消防、中石化贵溪分公司到现场会商具体处置措施,其后根据会商情况,制定《高速路口非法成品油窝点储油设施隐患治理方案》,并报贵溪市政府同意。同年9月9日至10月11日,贵溪市应急管理局先后组织中石化贵溪分公司对油罐内的“轻循环油”转运、清空、无害化处理;组织消防部门对油罐注水、对罐内残留的危险化学品置换;组织第三方专业公司对罐内污水进行专业处理,对所有油罐、管道管线等储油设施设备进行切割、回收。贵溪市生态环境局对现场遗留的炼油危废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置。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康某租借的营业执照进行了吊销。贵溪市林业局对违法占用林地搭建厂房的周某依法作出责令补种、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镇政府组织人员对违建厂房进行了拆除,以防止“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办案过程中,贵溪市院对近年来办理的涉危险化学品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分析,形成《关于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专项调研报告》并呈报当地党委政府参阅。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贵溪市院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排查全市28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现161个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先后牵头组织召开3次联席会议,提出23条磋商意见,监督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责令整改指令书50份,推动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20项。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关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衔接,在严厉打击非法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犯罪的同时,注重前端风险防控,充分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多个监管部门同向发力,先行处置涉刑事案件扣押的易爆危险化学品,有效化解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推动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区域性问题,通过联合执法、召开联席会议、呈送专项调研报告等方式,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助力优化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为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贡献检察力量,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九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小煤矿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小煤矿关闭整治 专项监督 公开宣告 综合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辖区内小煤矿监管混乱、安全事故多发等问题,三级院联动开展公益保护专项监督,综合运用公益损害恢复、监管违法追责、犯罪行为打击等多种手段,助力推动当地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为推动解决煤炭行业“小、散、乱”和安全事故多发等问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出台《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要求现有单井生产能力年产15万吨以下且不具备扩建到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煤矿,2018年底前一律淘汰、关闭退出。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地区(以下简称四煤城)的小煤矿问题尤为突出,年生产能力在15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多达数百个。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6月27日至9月27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指示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要求,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黑龙江省院)以维护安全生产、生态安全为切入点,以公益保护为着力点,在四煤城组织开展小煤矿关闭整治公益保护法律监督工作。召开专题党组会议,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抽调哈尔滨、大庆、黑河地区及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共130人成立4个工作专班,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坚持三级院上下联动,聚焦四煤城年生产能力在15万吨以下的387个小煤矿,进行“全覆盖”调查。

黑龙江省院针对煤炭领域专业性强的特点,组织4个专班干警集中培训,聘请10名煤炭行业专业人员异地交叉调配,提供专业咨询保障;配备无人机、GPS定位器、激光测距仪等装备,夯实技术保障;3次向省委书记、省长汇报阶段性工作,争取党委政府支持;10次下发书面指导意见,并深入专班驻地,指导推进调查取证工作。各专班聚焦“公益损害恢复、监管违法追责、犯罪行为打击”三个层面,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系统性的公益保护法律监督模式,采取实地调查、现场勘查、谈话询问、无人机航拍、卫星林相图比对、GPS定位测量、激光测距等方法,逐矿进行调查取证,审查文书资料25000多份,形成卷宗652册。

通过前期调查和线索研判,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将其中具有典型性的6件案件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2018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院组织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市级检察院和鸡西市恒山区、双鸭山市集贤县两个基层检察院,在同一时间、按照同一程序,以现场直播的形式,在36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现场见证和全省三级检察机关的视频观摩下,分别对鸡西市鸡东县林业局、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鹤岗市环境保护局、鸡西市恒山区环境保护局、双鸭山市集贤县生态环境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在各自监管领域内依法履职,推动修复受损公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履职,迅速组织整改落实。鸡东县林业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推动整改,责令相关煤矿停止违法侵占林地行为,限期完成植树造林、恢复植被,相关煤矿涉嫌犯罪的,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确认相关煤矿非法占地3834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2457平方米,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堆放木材使用的农用地现已恢复原貌。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整改,责令直接关闭煤矿62家,限期关闭7家,引导退出5家,其余通过资源整合、扩建方式达到生产标准的煤矿予以保留。鹤岗市环保局两次组织全市地方煤矿相关责任人召开推进会,并跟踪督办,对停产淘汰整合后保留的8家煤矿重新进行环评审批和验收,该8家煤矿现均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完成了地面广场硬化等工作。鸡西市恒山区环境保护局已责令6家煤矿关闭停产,并要求3家保留煤矿采取措施确保水质符合排放标准。集贤县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煤矿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行政处罚、采取处理措施、完成清理整改。目前相关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

黑龙江省委书记、省长对检察机关开展此项工作多次批示予以肯定,认为“省检察院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打好‘监管失职问责+犯罪行为打击+公益损害恢复’三位一体组合拳,彰显法律权威,探索司法实践,取得十分显著成效,尤其是对小煤矿关闭整治工作起到震慑作用。”多家新闻媒体赴黑龙江省进行专访并集中报道,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宣传。

【典型意义】

本案中,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开展小煤矿关闭整治公益保护专项监督为抓手,以维护安全生产、生态安全为切入点,依法履职,主动作为,三级检察机关同步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有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探索形成公益损害恢复、监管违法追责、犯罪行为打击“三位一体”的公益检察模式,体现了立体监督、接续监督、刚性监督的力度,以优质的检察产品为服务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