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土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土地资源保护 行政裁定 接续跟进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认定为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职,但应跟进监督,确保公益损害问题得到解决。人民法院根据裁执分离规定,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由有关行政机关执行,该行政机关不执行的,检察机关可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山西某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山西省寿阳县温家庄乡大兴庄村集体土地16.412亩,其中农用地14.15亩(耕地8.93亩)、未利用地2.262亩。该建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为其砖厂项目违法建造了办公楼、宿舍楼和彩钢环保棚,总建筑面积2735.88平方米,造成土地资源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下称晋中市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发现本案线索,鉴于非法占地问题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拆除违章建筑难度高,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直接立案。经现场勘查、询问调查、调取书证等,查明建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温家庄乡大兴庄村集体土地建设砖厂的事实。寿阳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监管部门,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建材公司违法占地事实长期存在,土地资源持续遭到破坏,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2019年11月29日,晋中市检察院向寿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建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寿阳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2020年1月13日书面回复晋中市检察院,称其于2019年12月31日对建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131640元和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跟进调查核实中,晋中市检察院发现虽然寿阳县自然资源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行政处罚内容未执行到位,违法情形仍然存在。遂于2020年6月19日,组织召开诉前沟通交流会,督促寿阳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充分履职。2020年7月28日,寿阳县自然资源局再次书面回复晋中市检察院,称罚款已收缴,违章建筑拆除事项已依法申请寿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鉴于寿阳县自然资源局在其法定职权内已充分履职,晋中市检察院依法终结案件。
【跟进监督情况】
虽然案件已经终结,但非法占地事实仍存在,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晋中市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多次与寿阳县政府、县法院会商推进解决公益损害问题。2020年8月21日,寿阳县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明确自然资源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拆除实施主体是县、乡(镇)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予以配合。2020年12月25日,寿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建材公司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寿阳县自然资源局报请寿阳县政府,由寿阳县温家庄乡政府组织实施。
裁定生效后,建材公司未自行拆除,寿阳县温家庄乡政府亦未组织实施强制执行。2021年5月21日,晋中市检察院致函寿阳县委、县政府,希望其高度重视,积极督促实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同年7月28日,针对非法占地的公益损害持续存在的情形,在晋中市检察院指导下,寿阳县人民检察院(下称寿阳县检察院)就寿阳县温家庄乡政府怠于履职问题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拆除建材公司非法占地的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貌。
2021年8月19日,晋中市检察院与寿阳县政府、寿阳县检察院、温家庄乡政府召开专门会议,推进解决建材公司非法占地问题。同年9月26日,寿阳县温家庄乡政府书面回复寿阳县检察院,彩钢环保棚已拆除,办公楼、宿舍楼因疫情原因仍有外省工人居住,待外省工人退出后立即拆除。同年12月16日,寿阳县温家庄乡政府书面回复寿阳县检察院,建材公司已将非法占地的办公楼、宿舍楼、环保棚全部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寿阳县检察院经实地调查,确认涉案问题已有效解决,决定对该案终结审查。
【典型意义】
持续跟进监督是检察公益诉讼秉持的重要工作理念之一。晋中市检察机关针对违法占地问题,依法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持续跟进了解整改情况,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并就违章建筑拆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依法对怠于履行强制执行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推动“裁执实现”,有效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彻底解决。
案例六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富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调解协议 代修复
【要旨】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跟进监督。被告没有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对受损公益及时修复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推动开展修复工作,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陈某富、边某根、李某平、袁某圣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私自在江西省峡江县罗田镇神林村非法开采瓷土矿用于售卖牟利。案发后,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陈某富等人累计开采瓷土矿9214吨,破坏山场面积4.5亩,致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37261元。
【调查和诉讼】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下称峡江县检察院)在办理陈某富等人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盗采瓷土矿对当地山场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办案过程中,峡江县检察院委托峡江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对涉案山场被破坏情况进行评估并制定修复方案。经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6月20日,峡江县检察院对陈某富等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修复涉案山场生态环境,如不自行修复则赔偿修复费用46401.44元。2019年11月20日,峡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陈某富等人自行对涉案山场进行修复并于下一年度开展植树造林及抚育管理等工作。同时被告陈某富等人需缴纳履约保证金46401.44元,如按期主动修复山场并经林业、国土部门鉴定合格,保证金予以退还,如逾期未主动修复或修复不合格,保证金折抵为修复金。2020年6月,峡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依法追究了陈某富等人的刑事责任。
【跟进监督情况】
为保证案件办理质效,峡江县检察院于2021年4月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了解涉案山场的生态修复情况。现场核查发现,陈某富等人未按时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修复山场的生态环境。经询问,陈某富等人均无自行修复意愿。峡江县检察院遂与峡江县人民法院、林业局、自然资源局沟通协调,督促峡江县法院执行陈某富等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46401.44元,并由峡江县林业局使用该笔资金组织人员对涉案山场开展生态修复工作。2021年8月底,涉案山场完成了平整、挖穴、施肥、苗木栽植工作。同年12月,峡江县检察院与县林业局对山场补植复绿情况进行验收,山场补植苗木成活率在99.8%以上。同时,峡江县检察院还邀请县林业局到当地开展案情通报工作,详细介绍涉案山场生态修复情况,获得群众理解支持。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非法采矿不仅侵害了国家资源,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峡江县检察院针对非法开采瓷土,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法院主持并确保公益诉求得以实现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峡江县检察院及时跟进监督执行情况,对修复不到位的,积极推动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建立“公益诉讼+民事执行+代替修复”的联动配合机制,破解了生态环境损害人怠于履行修复义务难题。
案例七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土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土地资源保护 反弹回潮 跟进磋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建筑垃圾占用、毁坏土地问题,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回头看”发现反弹回潮的,可以磋商方式督促、协同行政机关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等,有效保护受损公益。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崔某某与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祝村镇南盖宗村(下称南盖宗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位于该村村南的70亩土地(非耕地,含部分坑地)。合同签订后,崔某某雇佣李某某向土地倾倒大量建筑垃圾和渣土,毁坏土地,引起周边村民不满。2018年8月,李某某和村民发生冲突,被襄都区人民检察院(下称襄都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经无人机航拍、测量,现场内被垃圾覆盖区域东西长约230米,南北长约147米,填埋最深处高度约3.5米,倾倒建筑垃圾总量约11.8万立方米,被非法占用、毁坏土地面积共计50.7亩。
【调查和督促履职】
襄都区检察院在对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发现该案线索,于2018年9月4日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实地勘察、询问当事人和周边村民查明,涉案地块原为南盖宗村废弃河道(土地性质注册为未利用地),经集体开荒与周边耕地连片并由村民耕种多年,崔某某承包后雇佣李某某向涉案土地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持续近半年之久,土地资源被大面积侵占。经过深入调查并征求南盖宗村村委会意见,2018年9月11日,襄都区检察院向邢台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襄都分局(下称国土襄都分局)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以多媒体的形式展示相关证据,建议其依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查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对被毁坏地块恢复原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国土襄都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祝村镇政府多次组织人员到案件现场进行核实,安排专人定期加强巡逻,防止垃圾倾倒侵占土地面积扩大。国土襄都分局与祝村镇政府经联合整治,清运全部建筑垃圾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2018年12月,经现场核查,被破坏的土地上已覆盖了厚度约50厘米的新土并进行了平整治理,土地资源得到恢复。
【跟进监督情况】
为巩固公益诉讼成果,襄都区检察院于2021年对前期办理的重点公益诉讼案件开展专项“回头看”活动。同年5月,在活动中发现该地块西侧再次被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形成长约20米,宽8米,最高处达2米的无覆盖垃圾堆放点。2021年5月19日,襄都区检察院与国土襄都分局、祝村镇政府进行磋商,建议两行政机关及时组织清运倾倒垃圾,加强对该处土地的日常监管,完善南盖宗村及附近村庄的垃圾清运机制,从根本上避免垃圾倾倒。磋商会后,两行政机关及时完善农村垃圾日常清运机制,组织清理了地块西侧倾倒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增设警示牌,安排专人加强巡查,杜绝乱倒垃圾行为。襄都区检察院联合两单位在地块附近村庄开展了“守护耕地资源法治宣传”,宣讲土地资源重要性,增强村民土地资源保护意识。
【典型意义】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料。针对承租集体开荒耕种多年的土地后,违法倾倒垃圾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进行垃圾清理和新土覆盖以恢复耕种条件。以“回头看”行动保障土地资源保护的长效性,对于整改后反弹回溯现象,以磋商会议的形式,督促行政机关完善垃圾清运机制,强化对非法倾倒垃圾问题的日常监管,从根本上解决垃圾侵占、污染土地问题。同时,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群众土地保护意识。
案例八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超规划许可面积建设房屋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国有土地和国有财产保护 超规划许可面积建房 “回头看”专项督导
【要旨】
针对房产开发公司超规划许可面积建房,行政机关处罚错误,造成国有财产损失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撤销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但没有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受损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2013年,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重庆市云阳县建设房地产项目时,超规划许可面积建设1598.8平方米。根据2009年《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不能拆除的超规划许可建设的面积,应按照行为发现时的房屋销售价格计算总的违法收入予以没收。原云阳县规划局违反该规定,以远低于房屋销售单价的800元/平米的标准对该公司处没收违法收入127.9万元的处罚。截至2018年5月,该公司仅缴纳79.9万元,剩余48万余元以具结欠条方式长期拖延缴纳。
【调查和督促履职】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下称云阳县检察院)运用“一案双查”机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决定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经调查发现,该县原规划局违法履职的行为尚未纠正,公益受损的情况仍然存在。云阳县检察院委托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涉案超规划许可建设面积价值623万余元。截至立案时,该公司仅缴纳79.9万元,500余万元违法所得未被收缴。
2018年8月8日,云阳县检察院向该县原规划局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对涉案房企违规建设项目进行行政处罚,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同年9月30日,该县原规划局回复称,已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涉案房企建设项目超规划许可面积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罚。
【跟进监督情况】
收到回复后,云阳县检察院跟进核查,发现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云阳县检察院围绕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多次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1月,该县原规划局与该县原自然资源局机构整合,组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协调。该局反映本案存在涉案企业不配合、再次处罚存在法律障碍等客观困难。
为推动问题解决,云阳县检察院主动询问涉案房企,调查企业经营状况及缴纳违法收入能力,同时加强释法说理工作。针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有时效限制,走访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查阅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明确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后,仍可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聘请专家,厘清超规面积计算方式、具体处罚标准等争议问题。然而,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仍未依法履职整改。
2021年8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行动,将本案列为重点督导案件,督促云阳县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诉讼过程】
2021年11月8日,云阳县检察院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云阳县人民法院于12月9日作出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被告虽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但至判决时仍未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导致国有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属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判令被告怠于履行规划管理职责违法,责令其对涉案项目超规划许可面积建设的行为履行规划管理职责。判决生效后,云阳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已重新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告知违法行为人相关事项,委托县财政局下属专业机构对超规面积价值作出评估。
【典型意义】
“国财国土”是国家的重要物质基础,关系国计民生。云阳县检察院通过“一案双查”机制获取有效案件线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切实保护国家利益。针对行政机关反映的履职整改面临的客观困难,持续协调推动、跟进监督。上级检察院组织开展“回头看”专项行动中,发现涉案问题未能有效解决,督促云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确保法律监督刚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