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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一)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9-14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浏览次数]: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诉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长江保护 惩罚性赔偿 应急修复

【要旨】

针对损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责任主体进行生态修复,同时可以主张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提高违法行为成本。

【基本案情】

大历山毗邻长江,是安徽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是东至县的生态屏障,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矿山位于大历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内,该公司长期超规模开采,造成大面积生态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了A公司非法采矿问题,最高检将该线索逐级交至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东至县检察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多次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部门实地勘察,查明: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2017年底前关闭该矿山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但A公司治理过程中仍然非法开采。

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4地质队核算,A公司超采矿石93.27万吨,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2798.1万元。安徽大学作出的生态现状调查报告指出,A公司非法采矿导致矿坑土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失调,生物生产能力下降,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等机构出具了《A公司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升工程设计预算书》,对A公司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景观提升”费用进行了评估。

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A公司非法采矿行为损害后果严重且行为人具有明显故意,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遂以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A公司超采矿石财产损失2798.1万元为基数,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提出5%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39.91万元。

2021年5月11日,东至县检察院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A公司、邵某平非法采矿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邵某平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导致的生态修复、评估鉴定、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2872.6667万元。10月15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A公司、邵某平犯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追缴A公司违法所得2798.1万元;同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2月7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该案调查阶段,东至县检察院考虑诉讼时间长,如不及时进行修复,环境损害将进一步扩大,遂与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圆桌会议的方式,督促A公司加快环境治理工程进度,促成政府垫资890万元用于应急修复治理,在本案起诉前即完成了矿山基础修复和部分生态复绿。2021年12月,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视察涉案现场修复情况。目前,案涉矿山修复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确定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时,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情形、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并依据生态修复成本、被告人认罪态度及经济情况确定了惩罚性赔偿金比例,体现了民法典严格保护环境资源的立法精神。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在刑事证据固定后,灵活运用圆桌会议等方式,促成职能部门和行为人及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有效保护受损生态环境。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诉吴某坤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矿产资源保护 非法采矿 第三方鉴定 专家意见

【要旨】

对破坏矿产资源犯罪行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检察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加大了违法犯罪成本,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擅自在耕地上挖砂,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是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之一。2019年7月至9月,吴某坤、吴某存、吴某胜共谋以吴某胜的名义承包了河南省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习镇西别寨村14亩集体农用地。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该土地挖砂售卖。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马某某支付吴某坤等人相关费用后,继续在该土地内挖砂售卖。吴某坤等四人违法行为造成农用地地表耕植层明显受损,土地原有功能被破坏,原始地形地貌改变严重。

【调查和诉讼】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审查批准逮捕职责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南乐县检察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并发出诉前公告。

南乐县检察院随即开展调查核实,会同县公安局、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到案涉地块实地勘察,测量受损土地面积,查看受损状态,走访周边群众。由于非法采砂破坏面积较大,部分区域回填有建筑垃圾,为得出更加严谨的测量数据,办案人员与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院沟通后决定在回填建筑垃圾区域采用钻探方案测量数据,并邀请自然资源、农业、水利、土壤方面专家进行现场指导。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吴某坤等人非法采砂2.2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60.6万元。综合测量数据、走访调查情况,南乐县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研究制定了土地复垦方案,并经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组织专家评估,确定案涉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344.7万元。

公告期届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7月5日,南乐县检察院依法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吴某坤等四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4.7万元。9月15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围绕损害认定、生态修复等问题召开庭前会议,并于2021年11月23日、202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四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022年1月17日,南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坤、吴某存、吴某胜、马某周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元;被告吴某坤等四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44.7万元,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吴某坤等四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南乐县检察院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濮阳市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土地执法、司法领域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为濮阳地区遏制、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奠定基础。

【典型意义】

办理非法采砂案件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采取“刑事追诉+公益诉讼”一体监督模式。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借助第三方鉴定机构、专家力量,客观认定矿产资源损害事实,科学评估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既依法惩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又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加大了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有效避免了“个人违法、政府买单”现象发生。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矿产资源保护 支持起诉 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要旨】

针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同时追究违法行为人民事侵权责任,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巴岳山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铜梁区、永川区三地交界处,蕴藏着煤、石灰石、砂岩、锶等多种矿产资源,是渝西地区的重要生态屏障。2013年以来,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以合伙入股、单独组织等形式,长期在巴岳山大足区境内多地开展非法采矿活动,造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在较长时间内相关行政机关未能有效制止前述违法行为,致巴岳山私挖乱采现象屡禁不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诉讼】

2017年下半年,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和当地群众反映后,立即走访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并多次派员到现场勘验测绘,收集固定公益受损证据,于同年11月16日正式立案。

经调查,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自2013年起在巴岳山朝天洞等多地,租赁挖掘机、卡车等设备,采用开路扩道、挖山取土、集中转运等手段,非法采挖炭质页(泥)岩贩卖牟利,造成国家矿产损失、山体损毁,大量林木破坏、岩土裸露,导致山体存在滑坡风险。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鉴定,上述盗采行为共计采挖矿产资源4.6万吨,导致8处采挖点累计24.2亩林地生态环境受损,经济损失达450余万元。为获取非法采矿利益,周某某等人还与其他盗采人员聚众斗殴,并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当地行政机关执法和国有林场护林工作开展。

为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大足区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9日分别向原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区国土房管局)、大足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区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上述单位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非法采矿作业和毁林行为。原大足区国土房管局、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采取严惩私挖乱采行为、增设警示警告标识、阻断重型机械上山通道、开展群众宣传教育等措施,在有效遏制了巴岳山非法采矿现象。在大足区检察院督促下,原大足区国土房管局于2018年1月4日将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周某某等人移送公安机关作为涉恶线索侦办。2019年4月23日,大足区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周某某等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大足区检察院于2018年5月17日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同年6月27日,大足区人民政府出台工作方案,明确由区国土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大足区检察院遂将该案转为支持起诉程序,支持区国土部门起诉并派员出庭。2020年9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和检察机关出庭意见,判令周某某等被告按照各自参与非法采矿的情况对140.5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评估费用、诉讼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人大代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追究违法行为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办案中,注重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刑事检察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机衔接,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深挖“涉恶”案件线索,通过依法严格追赃挽损,实现对恶势力团伙“打财断血”,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矿产资源保护 非法采砂 持续监督 协同共治

【要旨】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诉前检察建议推动政府对非法采砂行为统筹有序整改,同时持续跟进监督,增强检察建议监督刚性。

【基本案情】

山西省右玉县杨千河乡大沙河是黄河一级支流红河的重要组成部分。右玉县A砂厂、B砂厂等10家采砂厂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大沙河河道进行非法采砂,开采出的砂料达26000m³ ,占用河道范围长约4000米,宽约150米,不仅侵害了矿产资源,还破坏了沿岸的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7年11月22日,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立案调查。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调查、查阅资料、询问采砂厂负责人、无人机航拍等方式查明:近年来,A砂厂、B砂厂等10家采砂厂在未取得采矿、采砂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大沙河河道非法采砂,无序开采和破坏性开采导致大沙河河道、堤坝和岸边土地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河道内形成深浅不一的砂坑,有的砂坑达3米多深、10米多宽;采砂设备和阻水弃料共同作用导致河道改向;河岸上随地搭建临时房舍,砂料堆积如山。另查明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和杨千河乡政府负有监管职责。

2017年12月10日,右玉县检察院分别向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和杨千河乡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县国土资源局制止非法采矿行为,责令采砂厂限期拆除占用土地上的违建房舍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建议水利局立即制止非法采砂行为,对河道进行修复;建议杨千河乡政府加强对辖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2018年1月,上述行政机关分别书面回复,因涉案部分采砂厂历经多次转让,经营主体的责任不易精准确定,且恰逢寒冬时节,河面结冰整改困难较大,拟于冰面解冻后再推进整改工作。右玉县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案件延期,同时向县委县政府作专题汇报,推动成立了“右玉县生态环境资源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整改工作。5月初,水利、国土等10余个部门联合行动,对案涉采砂厂开展集中整治。6月3日,行政机关分别书面回复,案涉10家非法采砂厂已全部取缔,没收了开采出的砂料,填埋采砂坑、削缓岸坡,河道基本恢复功能。

2018年7月,右玉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回头看”时发现,案涉采砂厂虽已全部取缔,但部分河砂弃料随意堆积,采砂坑回填较浅,受损堤岸及破坏的土地未恢复原状,遂召开座谈会,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完成整改。在检察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共同推动下,右玉县政府于8月初引入第三方企业启动立项治理工作。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大沙河非法采砂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于2021年6月通过验收。经过三年治理,非法采砂产生的垃圾得到有效清理,开采形成的砂坑已回填平整,修筑堤坝7600米,两岸种植树木6000余株,受损生态环境得以全面修复。右玉县政府以该案为契机,在全县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共取缔非法采砂厂15家,拆除违建房舍1800多平方米、洗砂船等机械设备30余件,恢复河道165万平方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案时不仅要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职,还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统筹行政机关合力解决非法采矿和生态修复难题。针对实际整治效果与整改目标仍有差距的情况,持续跟进监督,联合多方力量促进精准施策、全面整改,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