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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8-17 [来源]: [浏览次数]:

“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1.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诉吴小街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水污染治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滨湖港黑臭水体行政公益诉讼案

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饮用水菌群超标行政公益诉讼案

4.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虎跳门水道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5.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诉高某宝、王某城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诉区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农用地复垦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诉吴某某等十四人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8.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盲盒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机构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行政公益诉讼案

12.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1.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诉吴小街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水污染治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乡村人居环境 综合治理 终结诉讼

【要旨】

针对影响群众美好生活的乡村黑臭水体等污染顽疾,经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职,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渡桥村、八大集村等多条沟渠内随意倾倒大量养殖粪便、生活垃圾和农作物秸秆等破坏水生态环境,水体恶臭刺鼻,严重影响当地人居环境和群众生活质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淮上区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辖区吴小街镇铁路桥沟、八大集沟等长达5000米的沟渠存在水污染问题,于2021年9月7日立案。通过现场调查、无人机巡查、快速检测等方式查明,占地约8亩的某养殖场粪便未经处理直排铁路桥沟,其他多条沟塘存在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等面源污染问题,水体氨氮26.1mg/L,化学需氧量122.6mg/L,溶解氧0.6mg/L,氧化还原电位-202mv,属于黑臭水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9月15日,淮上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向淮上区吴小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吴小街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属地环境保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相关沟渠水污染,加强人居环境整治。2021年11月10日,吴小街镇政府书面回复称,已对涉案沟渠进行全面清淤和垃圾清运,加强养殖户政策法规宣讲,禁止粪便垃圾随意乱倒;建立常态化的巡查制度,加大对污染人居环境问题的排查整治力度。

淮上区院针对整改情况开展跟进调查发现,涉案养殖场的畜禽粪便土坑满溢后仍直排铁路桥沟渠,臭味刺鼻;八大集村沟仅部分整治,其余水体仍垃圾遍布,气味难闻。吴小街镇政府未能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经指定管辖,2022年3月22日,淮上区院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求判令吴小街镇政府继续履行对案涉水体水污染治理职责。案件审理过程中,吴小街镇政府积极履职,筹集资金1000余万元对辖区铁路桥沟等水体进行清淤、消杀、沟岸改造等综合整治,依法关闭案涉养殖场,明确村庄沟塘的村级河长,压实河长巡查管护责任。淮上区院跟进调查,确认案涉多条沟渠水质均已符合地表水标准。

鉴于吴小街镇政府已依法履行职责,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诉讼目的全部实现,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无人机巡查、快速检测等手段查明水体污染案件事实,综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治理职责,使当地人居环境得到有效整治,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本案亦丰富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方式,对于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除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外,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案件。

2.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滨湖港黑臭水体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大保护 黑臭水体治理 结案标准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精准把握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标准,对整改措施和效果跟进监督,经过调查,对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确已解决的,可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基本案情】

滨湖港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也称滨湖港渠道,为斧头湖流域中淦河三级支流。多年来,滨湖港中下游水体呈黑色,散发刺鼻气味,蚊蝇滋生,常有大量垃圾漂浮于水面。与滨湖港相通的汇水沟内水体亦呈灰黑色,沟渠内生活垃圾和绿色藻类漂浮,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据测算,经由滨湖港向斧头湖排放的总磷,约占斧头湖磷外源输入的1/5,是斧头湖总磷超标的重要原因之一。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咸宁市院)在对2018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所涉问题线索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时发现该案线索。经初步调查,2017年,滨湖港黑臭水体治理纳入“咸宁市淦河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滨湖港治理工程于2018年3月开工,2019年4月竣工验收,基本消除了黑臭。但由于滨湖港上游雨污合流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检察机关在实地调查中发现水体再次返黑返臭。2021年8月16日,咸宁市院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咸宁市住建局)和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分别立案。咸宁市院通过实地勘查、走访村民、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等方式,发现造成滨湖港水污染的主要原因为城镇雨污管网不完善,大量城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水直排滨湖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城镇排污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机关三定方案,咸宁市院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8月27日向咸宁市住建局和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咸宁市住建局依法履职,完善滨湖港片区污水管网系统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督促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强化监管,推动滨湖港各项整治方案按时按质落实到位,消除滨湖港水污染。

咸宁市住建局于2021年10月19日书面回复称,该部门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内源治理、生态补水等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建设,努力改善滨湖港水质。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26日书面回复称,该部门已加密滨湖港水质监测频次,每周对水质进行分段监测,加大对非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至2021年底,咸宁市住建局实施生态补水工程;对涉水范围内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内部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启动生态滤池工程并于2023年3月正式验收。截至目前,治理工程均已投入使用。根据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多次水质监测数据分析,滨湖港水质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值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总体水质持续好转。咸宁市院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认为行政机关已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案涉公益损害问题全部得到整改,遂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主动从环保督察线索“回头看”中排查出黑臭水体治理反复的“老大难”问题,立足检察职能,通过持续跟进监督,推动问题彻底整改。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终结案件条件,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环境污染“顽疾”是否得到有效治理,持续跟进调查,确保整改落到实处。本案的整改方案也为老城区雨污截留整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提供了有益样板。

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饮用水菌群超标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村饮用水安全 协同履职 源头治理

【要旨】

针对农村饮用水菌群超过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问题,检察机关在查明导致水质不达标原因后,综合运用圆桌会议、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推动多个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共同开展整治工作,助推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建设,实现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江西省樟树市经楼镇大路村地理位置较为偏远,当地村民日常饮用水主要来源于各家各户井水。该村附近的大型生猪养殖场长期直排污水,相邻的七里水库存在粪水养鱼现象,致使地下水被污染,农村饮用水安全存在较大隐患。村民连续多年向有关部门反映饮用水被污染问题,但相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7月,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樟树市院)收到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线索后,依法立案调查。经樟树市卫健委取样检测,发现经楼镇大路村水井水质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超标,不符合GB5749-2006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关菌群超标,有可能存在肠道致病菌、寄生虫等病原体危险。检察机关通过无人机航拍、实地走访、依法调阅行政机关执法卷宗等方式对污染源以及行政执法情况开展调查,查明位于大路村的某牧业有限公司经楼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经楼生猪养殖场)于2013年成立,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排七里水库,且在水库长期用粪水养鱼,检测水库及直排废水水样COD、氨氮、总磷均超标。因大路村水源属于浅层地下水,被污染的水库水体流经村庄渗透至土壤及地下水,影响农村水源环境。2018年,相关行政机关已经检测发现大路村地下水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超标情形,但仅采取向水井不定期投放漂粉精片药剂方式进行消毒杀菌。2021年5月以来,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对经楼生猪养殖场进行生产污水厌氧处理,但收效甚微。

2021年9月6日,樟树市院邀请樟树市生猪养殖和水库污染整治办公室(简称生猪整治办)、樟树市水利局、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经楼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行政机关以及人大代表召开圆桌会议,对大路村出现饮用水卫生隐患进行分析,厘清各方职责以及监管难点。同年10月19日,樟树市院依法分别向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樟树市水利局、经楼镇人民政府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调查评估大路村地下水补给区环境状况,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并责令经楼生猪养殖场停止排放污水;建议樟树市水利局、经楼镇人民政府依法全面履职,强化联动执法,保障农村饮用水源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樟树市政府明确由生猪整治办牵头,各行政机关配合形成整改方案。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经楼镇人民政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责令经楼生猪养殖场停止排放超标废水,并升级环保设施。经楼生猪养殖场随即投入190余万元对固液分离设备进行检修、升级生化系统、增设防涝设备、增加氧化塘工艺,确保养殖区所有污水进入废水处理系统,并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经楼镇政府对七里水库加密检测,禁止粪水养鱼,积极宣传指导村民对地下饮用水进行消毒杀菌处理。樟树市水利局针对大路村分散式供水,水源属于浅层地下水、易受污染问题,决定采取新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方式彻底解决村民饮水问题。在樟树市政府的支持下,水利部门筹集50多万元建设资金进行供水管网延伸,并于2021年底实现自来水通水进村。

2021年12月,樟树市卫健委对该村地下水质进行检测,各项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2年1月,樟树市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各行政机关和村民代表对整改效果进行查验评估,发现大路村已经全部铺设了自来水管道,村民已经开始饮用干净的自来水,镇政府还组织对该镇15个村和1个居委会进行供水一体化改造,保障村民饮水安全。因案涉问题全部整改,受侵害公益得到有效保护,樟树市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农村饮用水安全事关农村群众身体健康,是巩固脱贫成果、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充分运用多种调查手段,深入查实问题症结,找准监督主体,通过圆桌会议厘清行政机关各自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倒逼企业转型升级,规范排污行为和养殖行为,并推动水利部门新建集中式供水工程,助推区域范围内农村供水水质实现稳定达标,有效根治了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隐患。

4.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虎跳门水道非法倾倒

固体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跨市倾倒固体废物 数字技术赋能 人民监督员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跨市域非法转运倾倒固体废物导致受损农用地难以及时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问题,通过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土地复垦整治效果。

【基本案情】

珠海市斗门区“永业围岛”非法占用农用地倾倒固体废物案系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的线索。该岛位于粤港澳大湾区珠江入海口虎跳门水道珠海、江门两市交界处、斗门区南门泵站二级水源保护区域内。自2021年3月起,陈某坚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从外市转运废土、砂石等固体废物倾倒到“永业围岛”,严重破坏岛上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并污染水源。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9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将上述线索交由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珠海市院)办理,珠海市院经研判,采取“市院统筹指导,属地基层院立案办理”的一体化办案模式,将线索交由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斗门区院)办理。

2021年10月27日,斗门区院立案后,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动配合,通过巡河调研、登岛查看、无人机航拍、数字卫星遥感监测等方式,查明陈某坚等人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搭建临时码头、洗砂、倾倒固体废物等多个违法行为。因该岛地理位置特殊且交通不便,成为职能部门的监管盲区。经第三方鉴定,“永业围岛”被非法占用农用地107.387万平方米、非法倾倒固体废物10万余吨。涉案农用地因被外来固体废物等砂石物体覆盖且部分已被压实,原有土地排灌系统遭到破坏,种植功能完全丧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11月初,鉴于该案尚未进行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周期长,受损的农用地难以及时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斗门区院积极督促推动相关职能部门与陈某坚等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商工作。经过协商,陈某坚等人承诺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第三方复垦方案对涉案地块进行整治复垦。

至2021年12月初,陈某坚等人仍未履行承诺支付相关费用,涉案地块生态修复及整治复垦工作尚未开展。为防止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2021年12月6日,斗门区院分别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自然资源部门、属地政府、水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及时查处陈某坚等人的违法行为,加快开展生态修复及耕地复垦工作。相关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依法履行职责,促使陈某坚等人除承担125万元应急处理等费用外,还按照第三方复垦方案中规定的修复成本,自筹资金250多万元进行整治复垦。目前,375万元资金已全部到位,均用于“永业围岛”生态修复与农用地整治复垦,岛上的非法构筑物、机器设备、违建码头等全部清理清拆完毕,107.387万平方米农用地已恢复功能、10万多吨固体废物已完成清理。

2022年4月29日,斗门区院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担任听证员,围绕“永业围岛”整治复垦工程验收后续监管等问题进行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各行政机关仍需持续监管,确保整治成效。2022年6月2日,在听证人员的见证下,复垦工程验收专家组上岛实地勘察,经实地考察和查阅验收资料,认定岛上农用地符合种植基本标准,验收报告通过,但涉案土地仍比较贫瘠,需施肥改良土壤;复绿种植林木生长情况需进一步跟进观测等意见,建议加以持续跟进监督。斗门区院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责令陈某坚等人持续进行土壤改良等修复工作。

2023年6月,经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关专家验收确认,补种林木生长良好,存活率达到90%以上,土壤肥力与排水能力显著提升,复垦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因涉案问题全部整改,受损公益得到保护,斗门区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跨市域非法转运倾倒固体废物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利用数字卫星遥感技术取证固证,精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能动履职,以“检察公开听证+全流程‘回头看’”持续跟进整改复绿工作,使昔日的“固废岛”蝶变为有效治理的“示范岛”。

5.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诉

高某宝、王某城等人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危险废物处置 民事责任主体 连带责任

【要旨】

针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检察机关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程序,因证明标准和责任承担要求不同,刑事被告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范围并非完全一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侵权人可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就公益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2022年6月,高某宝、张某连、高某甲等3人明知王某城等12人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格,仍委托其非法收购51家机动车维修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王某城等人将收购的废机油分别运输至济南、德州辖区内6个县(区),贮存在自制油罐中,其在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废机油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调查和诉讼】

2022年10月,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齐河县院)在办理王某城等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发现,王某城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2年10月26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因该案污染地点涉及济南市和德州市多个县(区),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德州市院)根据黄河流域(山东)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与济南市检察机关召开座谈会,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固定关键证据;督促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贮存油罐污染范围、污染程度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所需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进行鉴定、评估。经鉴定,废机油属于具有毒性、易燃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生态环境修复费、环境功能性损失费以及鉴定费共计170万余元。

本案中非法销售废机油的51名个体工商户刑事部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齐河县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齐河县院经审查认为,虽然51名个体工商户未被起诉,但其明知王某城等12人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格仍予以销售,应就造成的公益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2023年2月23日,齐河县院对非法委托收购废机油的高某宝等3人、非法收购废机油的王某城等12人和51名个体工商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上述人员就收购、销售、运输、贮存、处置废机油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环境功能性损失费、鉴定费共计170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同年4月12日,齐河县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各被告均表示自愿承担相应赔偿费用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中高某宝等3人每人支付203030元,王某城等12人在13000元至47500元范围内、51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13000元至18000元范围内分别支付相应的赔偿数额。当日各被告与生态环境修复公司签订修复协议,委托其处置危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将170万余元全部缴纳至专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提存账户,待修复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作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予以支付。

为进一步推动污染现场修复治理工作有序进行,2023年4月19日,德州市院联合齐河县院就修复方案内容组织召开听证会。同年4月28日,德州市院组织召开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专家咨询会,邀请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代表共同参加。经征求专家意见,最终明确除济南一污染地块因拆迁无法原位修复采取异地修复外,其余污染现场均采用原位修复方式恢复生态原貌,另对无法直接修复的环境功能性损失,通过补植复绿方式在修复示范基地开展替代性修复,恢复受损环境。

修复过程中,德州市院会同济南市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益诉讼志愿者对修复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截至目前,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查明修复工作已全部完成,经检测均符合国家标准。

【典型意义】

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存在环境污染严重、共同侵权人多、环境修复地点多等特征,检察机关发挥跨区域协作优势,横向联动,一体推进,通过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刑事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有效落实了“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环境侵权追责原则。办案过程中,对受损环境难以直接修复的,通过补植复绿方式在修复示范基地开展替代性修复,使受损环境公共利益得到全面修复。

6.山东省日照市

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诉

区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

农用地复垦监管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土地资源保护 恢复原状 农用地复垦

【要旨】

针对农用地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占地行为,实现农用地全面复垦。

【基本案情】

青连铁路项目建设过程中,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付家官庄村村旁农用地作为项目取土场进行取土作业,项目建设结束后,土地复垦义务人一直未履行复垦义务;村委将涉案土地租赁给日照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厂房用于储存木材等货物,造成130余亩农用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岚山区国土局(2019年1月机构改革后为岚山区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诉讼】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岚山区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并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调查。岚山区院通过走访村委会、青连铁路项目部、日照市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了解铁路工程建设取土及工程完工后复垦方案等情况;通过无人机勘察及实地查看,了解涉案土地现状。经查明,2016年3月,经用地人申请,日照市国土部门作出《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批准同意将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付家官庄村村侧土地用于青连铁路项目的取土场,使用期限为2年,使用期限届满后恢复土地原状,及时申请复垦验收,并归还原单位。期满后,复垦义务人一直未进行复垦。2020年1月,村委就涉案土地与日照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10年,该物流公司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厂房用于储存木材等货物。涉案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岚山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作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农用地以及未进行土地复垦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5月14日,岚山区院向区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及时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恢复土地原状;如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该局依法代为组织复垦。区自然资源局一直未书面回复岚山区院。

2021年7月19日,岚山区院跟进调查发现,涉案现场的违法占用土地情形仍然存在,被占用损毁的农用地仍未复垦,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1年10月19日,岚山区院依法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岚山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区自然资源局履行监管职责,责令复垦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依法对碑廓镇付家官庄农用地被非法占用行为进行查处。

案件审理期间,区自然资源局积极督促复垦义务人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于2021年10月27日对日照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对临时用地监管,在签订协议和足额收取复垦保证金等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临时用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临时用地到期后及时复垦,恢复土地原状。2021年12月,复垦义务人通过追加覆土厚度、土地翻耕、维修田间道路、田块内清理石块等方式,按照耕地标准对涉案土地进行复垦。

2022年4月13日,岚山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区自然资源局完全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提供其依法履职的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5月11日,岚山区院对本案土地复垦效果进行公开听证,涉案违法违规占用土地行为已整改,被损毁的涉案农用地已全部复垦完毕。因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实现,2022年5月16日,岚山区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作出准予撤诉裁定。

【典型意义】

针对复垦义务人未依法复垦和物流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均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对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的,依法提起诉讼,通过“诉”的确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切实加强农用地资源保护。

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诉

吴某某等十四人破坏草原生态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 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连带责任

【要旨】

对非法狩猎、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依法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参与非法狩猎、收购等环节的违法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实现对侵害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和受损公共利益的一体保护。

【基本案情】

2019 年5月,吴某某、王某花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其收购的百灵鸟雏鸟系他人非法狩猎所得,仍向河南、山东等地的王某国、孟某某、李某某贩卖百灵鸟雏鸟3364只,造成2208只百灵鸟雏鸟死亡或脱离草原。其中,购买祁某等8人非法狩猎的百灵鸟雏鸟181只,李某波驾驶车辆帮助运输1357只。

【调查和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分院(以下简称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在办理吴某某、王某花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发现该线索。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审查认为,百灵鸟与草原有着紧密的生态链关系,吴某某、王某花等14人非法狩猎、收购、出售、运输百灵鸟的行为,导致百灵鸟脱离草原生态环境,造成该处草原百灵鸟种群数量减少,破坏了草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20年3月3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2020年5月9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吴某某、王某花等人判处刑罚。2020年5月28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2月,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百灵鸟雏鸟为蒙古百灵,每只价值1000元,2208只死亡或脱离草原百灵鸟雏鸟共计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220.8万元。经评估,每只蒙古百灵鸟雏鸟生态服务功能价值107.025元,吴某某等人非法狩猎贩卖的3364只百灵鸟雏鸟造成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计36.01万元。

2021年4月19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某、王某花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256.81万元,祁某等12人在各自非法狩猎、收购、运输百灵鸟的范围内与吴某某、王某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某某、王某花、祁某等14人在锡林郭勒盟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2022年6月28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审查认为,百灵鸟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锡林郭勒盟境内全年禁猎。每年5月至6月是百灵鸟雏鸟繁殖期,也是百灵鸟种群繁衍的重要季节。吴某某、王某花等十四人非法狩猎、收购、出售、运输百灵鸟的行为,人为造成草原上百灵鸟种群较少,造成草原生态环境损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吴某某、王某花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256.81万元,祁某等12人非法狩猎、收购、运输百灵鸟的数量范围内与吴某某、王某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4名被告在锡林郭勒盟盟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既是国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涉及非法狩猎、收购、运输、出售等多个环节,检察机关全面落实最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一体追究违法行为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责任的同时,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在各自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力打击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产业链条,实现野生动物资源司法保护效果最大化。

8.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保健食品 虚假宣传 老年人权益

【要旨】

针对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采用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的方式骗取老年人高价购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保健品市场经营秩序。

【基本案情】

2021年下半年,石家庄市部分门店经营者将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通过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免费领取鸡蛋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违规使用疾病治疗用语,夸大产品功能,诱导、欺骗老年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7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家庄市院)发现石家庄市桥西区时光街、长安区丰收路、新华区泰华街部分门店存在组织老年人收看养生讲座、免费领取鸡蛋等方式销售“保健食品”,并存在违规使用疾病治疗用语,夸大产品功能等问题,涉嫌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2021年8月13日,石家庄市院启动立案调查,依法对门店违规销售行为进行取证,复查涉案产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核对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特殊食品信息是否与备案相符,商品包装信息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对虚假宣传、违规使用医疗用语等情况进行论证。查明相关经营主体存在违规销售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查明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问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021年8月17日,石家庄市院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涉案经营者涉嫌虚假宣传等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对通过会员、会所等隐蔽方式,以会议、讲座、专家义诊等形式,对食品、保健食品夸大宣传,欺诈、误导消费的行为依法整治;对全市保健食品经营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打击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以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收到检察建议后,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整改,一是针对检察建议书中提及的14家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关停4家,并责令经营不规范的门店立即整改。二是在全市开展为期40天的“打击食品、保健食品夸大疗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各县(市、区)相关部门集中执法,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经营者无照营业、超范围经营,以及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行为。2021年10月,石家庄市院开展“回头看”,发现全市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坑害老年人的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案涉问题得到整改。2021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保健品坑老”现象时有发生,通过“赠送礼品”“打亲情牌”等方式误导消费,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检察机关在实地调查、确认违法、厘清责任的基础上,以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职能部门开展专项综合治理活动,规范了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共同守护好老年群众的“养老钱”。

9.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工地食堂 食品安全 公开听证 优化审批

【要旨】

因多个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致使建筑工地食堂长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众多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协同履职,促使建筑施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建筑工人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浙江省新昌县(以下简称新昌县)多个铁路、公路、房地产开发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工地食堂为建筑工人提供有偿就餐服务,普遍存在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已过期、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未查验合格证明、食品处理区卫生脏乱等情形,其中部分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被纳入行政监管,存在存放使用过期食品、调料,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情况,危及广大建筑工人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8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昌县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中发现本案线索,并进行初步调查查明,新昌县12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共开设建筑工地食堂18家,施工企业通过自聘工作人员为近3000名建筑工人提供就餐服务,均不同程度存在服务人员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未落实食品来源索证索票要求、供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食堂未进行食品留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以及存放使用过期食品、调料等不符合食品经营安全标准的情况,其中5家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3家食堂存放使用过期食品、调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等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新昌县院于2021年9月1日分别对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昌县交通运输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新昌县院调查发现,因建筑行业主管部门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信息不畅,致使多家建筑工地食堂未纳入行政监管。由于部分建筑工地食堂开设在较偏远山区,无法确定具体经营地址,施工企业工地食堂难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致长期无证经营。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新昌县院主动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于2021年9月3日邀请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作为听证员,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及多家建筑企业、建筑工人代表进行公开听证,围绕如何优化建筑工地食堂经营审批许可程序、提升建筑企业及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强化行政监管职责等问题展开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新昌县院结合听证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认为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昌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建筑工地食堂集中用餐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具有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并向上述三个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18家建筑工地食堂加强监管,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依法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经营行为;建议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昌县交通运输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职责,强化对施工企业及食品管理服务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企业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并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配合,增强行政监管合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被监督行政机关对全县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联合整治。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行政违法案件3件,责令不符合经营条件的4家建筑工地食堂停止经营,由具有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送餐。对地处偏远且具体地址不明确的建筑工地食堂,依法简化地址证明材料,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地作为登记经营场所,并对责令整改后符合开办条件的5家工地食堂,按照“一地一证”原则为施工企业核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三小一摊”登记证,对其余工地食堂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责令整改到位。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昌县交通运输局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施工企业文明施工日常巡查内容,指导督促开设建筑工地食堂的施工企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组织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被监督行政机关联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检查、共同监管、应急处置等长效机制,堵塞行政监管漏洞,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2021年11月,新昌县院对整改情况跟进监督,走访了案涉建筑工地食堂及部分新开设的建筑工地食堂,确认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已落实到位,建筑工人就餐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相关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完毕。新昌县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建筑工人是城镇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建筑工人主要用餐场所的建筑工地食堂,具有经营时间短、分布区域广、流动性强等特点,极易成为行政监管盲区,产生食品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助推简化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办证审批程序,促进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力保障广大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10.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盲盒食品安全隐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盲盒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新业态 消费者知情权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食品盲盒销售中未公示食品安全相关重要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加强监管,规范盲盒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督促盲盒经营者承担其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基本案情】

位于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富民路的某食品商铺在某外卖网络平台入网经营售卖“幸运盲盒”,内装带小包装麻花、蛋白素肉、小玩具等,但盲盒外包装和电商平台销售界面详情一栏中均未对盲盒内食品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存储条件等重要信息作任何说明、提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1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四川自贸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经初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对案涉实体店铺和网络外卖平台销售的食品盲盒、外包装、产品详情描述、销售量、消费者评论等开展调查取证。查明该店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销售的食品盲盒未在标签、标志中标注食品成分、保质期等信息,可能导致消费者在未充分了解与食品安全有关信息的情况下误食变质食品、接触过敏原等,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022年3月1日,四川自贸区检察院召开专家咨询座谈会,组织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及成都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就食品盲盒规范经营的法律法规依据及进一步规范管理举措进行论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食品盲盒经营有待规范,销售中未公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重要信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2022年3月7日,四川自贸区检察院向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要求相关食品盲盒经营主体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侵害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知情权的行为进行整改。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整改,约谈案涉店铺负责人,将违规销售的食品盲盒下架;并于2022年3月10日开展食品盲盒专项检查,另外发现3家企业存在食品盲盒销售包装标识不合规、销售临期产品等问题,当即责令商家整改,并向其宣传食品安全、消费者知情权相关法律规定。

2022年4月27日,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向四川自贸区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称已按检察建议全面整改,并向辖区内食品销售商家发出《天府新区关于食品“盲盒”规范经营及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的重点提示》1000余份,明晰食品盲盒合规经营要点。截至2022年5月,四川自贸区检察院多次跟进监督,确认案涉店铺已全部将违规食品盲盒下架,案涉问题得到整改,遂于5月20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食品盲盒作为食品经营新业态模式,受到消费者的追捧,也易成为市场监管的薄弱环节。检察机关针对食品盲盒销售违反披露商品信息法定义务、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作用,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同时注重规范引导和社会自治,促使盲盒经营者遵守法律、自我约束、诚信经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11.江苏省无锡市

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医疗机构违法配制

中药制剂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用药安全 违法配制中药制剂 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要旨】

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中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查封、扣押的,可以商请行政机关协助。对于涉及中药配方、制剂等专业性强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咨询专家学者、聘请专业人士参加公开听证等方式提升调查能力。

【基本案情】

江苏省无锡市某专科医院(以下简称某专科医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按照固定处方煎制中药液。在该医院医师向患者开具“一人一方”的中药处方后,药师未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调剂药品,而是将前述中药液交付患者服用,致使药方与制剂中所含中药不一致,存在用药安全隐患,危及不特定患者的身体健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梁溪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上述线索,认为某专科医院的行为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3月2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梁溪区院全面启动调查程序,邀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开展询问、勘验、调查等工作。兼任检察官助理会同检察官调取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医师名单及资格证书、中药供货商的相关资质等证据;询问行政相对人、证人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对有关行政法规及中药方面专门问题的意见。梁溪区院针对“中药液”“固定处方单”“中药饮片处方签”等案件关键证据易被销毁的特点,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协商,由其对相关证据进行查封、扣押。

针对某专科医院的行为是医疗机构无证配制中药制剂还是代煎中药、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省经方专业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省药监局无锡检查分局等单位专业人员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听证员在检察机关示证的基础上,对医院有无制剂许可证、涉案中药液的生产流程及保存情况、煎制的中药液的固定处方来源、中药处方的开具及药房取药的过程等问题发表意见。通过集中评议,一致认为某专科医院的行为属于医疗机构无证配制中药制剂,存在药品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随后,梁溪区院对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并销售中药制剂、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等违法事实应由哪个机关进行监管的问题,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诉前磋商,结合法律法规、三定方案和职权清单、专家咨询意见等,明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负有监管职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处方开具、调剂、保管负有监管职责。

2022年5月5日,梁溪区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分别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某专科医院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药师违规调剂处方药品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强化对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监管。

2022年7月5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函复检察机关,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内容。同年8月9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药师未按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8月1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专科医院无证配制中药制剂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0966.02元、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31日,梁溪区院跟进调查,确认某专科医院已停止违规配制中药制剂,中药制剂均已改为对外采购。同时,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整治该案存在的问题为契机,对梁溪区所涉62家机构常态化开展联合专项监督执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12起,规范中医诊疗及中药制剂配制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案涉问题得到整改,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梁溪区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所开具的处方和调剂的药品应当匹配,以确保治疗效果和用药安全。在办理药品安全等专业性强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邀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商请行政机关协助、提供专家意见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有利于提高调查取证能力,确保精准监督。

12.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风力发电噪声 新能源产业

【要旨】

新能源发电企业产生噪声污染,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检察机关可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持续跟进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

【基本案情】

2017年苏州某风能技术有限公司筹建南通如东农业开发区风电场项目,项目位于S221省道沿线,共有风力发电机组12台,分布于如东县下辖两个镇区。其中,位于某镇环渔村的5台风电机组,建设位置临近村民生活区。2022年9月,风电机组竣工并投产运行。5台风电机组24小时不间断运行,产生噪声长期影响村民正常生活,尤其夜间严重影响周边村民睡眠质量,致使村民身心健康受损。如东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等平台均多次收到关于该地风电机组噪声污染投诉。区、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组织村民与苏州某风能技术有限公司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调查和督促履职】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如东县院)借助如东县域治理大数据中心,汇总了各平台近年来噪声举报数据发现该线索,通过现场走访,发现某镇环渔村风电运行噪声污染持续时间长、群众反映强烈。2023年4月13日,如东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立案。

案件受理后,如东县院协同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现场调查。为确保噪声强度监测结果准确性、可参考性,先后多次、多时段、多点位对不同风速情况下室内外噪声进行监测、记录,监测风电机组运行噪声日间、夜间等效声级均超出国家排放标准。夜间风机产生的噪声尤为明显,导致村民难以入眠。风机机组24小时不间断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在现场调查基础上,如东县院会同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属地镇政府、环渔村村委召开圆桌会议,深入了解风机噪声产生原因、影响因素。

综合现场调查情况、噪声监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苏州某风能技术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降噪措施,风电机组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已严重干扰周边村民正常生活,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5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如东县院向属地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噪声污染的监管,督促相关企业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提高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

属地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整改,督促苏州某风能技术有限公司为风电机组周边27户村民安装双层隔音玻璃,减少噪声输入;对风机及叶片进行全面检查及技术改进,通过定期清洁、润滑等举措最大限度减轻噪声等措施;在晚9点至次日早上6点时间段,将风电机组运行功率降低至800千瓦时以下,控制风机噪声输出。

如东县院联合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进调查,按照不同监测条件,在风机周边布置多个噪声监测点,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村民住房隔音玻璃安装完成后,如东县院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噪声污染防治行政公益诉讼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环渔村村民代表对整治推进情况进行了评议,各方对属地镇政府督促风电企业噪声污染整治情况予以认可。案涉问题得到整改,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如东县院于同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以风电为代表的清洁能源建设有助于地方能源转型、经济发展,但其伴随的噪声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良好生活环境建设。检察机关通过全面调查取证、召开圆桌会议研究整改措施、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职,并持续跟进监督整改情况,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