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以专章的形式论述法治建设,首次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极其年轻的具体司法制度,被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于全面实施仅五年多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而言,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如何在第二个五年跃上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的新台阶,如何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阶段开辟新天地,如何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中建功立业,如何执实干之笔,答好摆在面前的时代问卷,是时代和人民、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我们的使命与责任。
一、回顾新时代十年历程,坚定不移拥护“两个确立”
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再经过为期两年的局部试点,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得以正式确立并全面实施。在这波澜壮阔的新时代十年和过去五年里,检察机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包括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等为引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持续不断“答新题”“解难题”,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方向上讲政治、在大局中谋发展、在有为中求实效、在探索中强自身,趟出了一条令人瞩目、获得党中央肯定和社会认同包括国际司法界赞誉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之路”。
(一)成功开创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格局
一是坚持把“两个确立”“两个维护”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发展的最根本政治保证。公益诉讼检察全面推开之初,法律赋权四个领域,看似一张白纸任由挥洒,但“贪则多失,忿则多难,急则多蹶”,检察机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遵循,围绕党中央部署的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作为公益诉讼的主战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举办四届长江检察论坛,相继部署开展黄河“清四乱”“守护海洋”等专项监督活动。自2018年以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办案总量的占比均超过50%。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专项报告,也是对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充分肯定。
二是认真践行“三个自觉”,以破难攻坚的生动实践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全面实施之初,虽然办理了一定数量的案件,但受到了“拍蝇不惹虎”、问题绕着走、锦上添花“搭便车”等办案质效问题的质疑。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国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特别是全世界首创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不行、好不好,必然要看能否解决传统行政和司法体制下不能彻底解决的“公地悲剧”问题。如果不能解决社会治理的难事,那么再好的制度设计都将昙花一现。知难而上,方显政治担当;唯有实效,才能站稳脚跟。基于此,检察机关没有止步于2018年全国基层检察院实现办案全覆盖,紧接着在2019年部署“回头看”,明令禁止诉前检察建议类案群发,探索立案与磋商同步化制度,构筑案件质量门槛。为支持地方检察机关排除干扰、敢于起诉,建立上级检察院交办、督办、提办案件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调研跨区域异地管辖制度,并指导办理了长三角太浦河和大运河跨区划公益诉讼等示范性案件。常态化衔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线索,紧盯整改不力或者虚假整改问题,办理了内蒙古、甘肃、广西等地央企民事公益诉讼等一批有影响案件。自2020年开始,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直接立案,万峰湖、南四湖等大江大河跨区划治理的标杆性案件,犹如一座座有生命的纪念馆,以极其生动和极具影响的方式展示检察公益诉讼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贡献的独特价值。
三是紧紧依托“四大检察”布局,把握分合有序、全面协调的发展节奏。以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统筹办理刑事监督与公益诉讼案件,提升公益诉讼影响力;借助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解决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难、民事诉讼业务技能跟不上等导致的民事公益诉讼打不开局面的问题。面对学界有关检察公益诉讼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等制度质疑,探索规范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主体与诉讼监督主体的职责分离和履职节点分离;探索开展对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监督,防止以诉谋私现象的发生。厘清行政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责边界,各司诉讼监督与督促履职之职,促进依法行政,在维护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上相得益彰。五年多来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从少到多、规范从疏到密、领域从窄到宽,可谓新军突起、高歌猛进,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构成。
(二)实践形成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
一是构建以人民群众为根本主体的公益司法保护体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求,检察机关牢牢把握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初心就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在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会议上就明确“以公益为核心”的基础定位,坚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办案重点。自2018年6月开始持续开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消字号”产品违法添加治理专项监督活动等,部分省级检察院开展了“黑广告”整治、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专项监督,以公共利益代表人的担当有为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点赞。为了满足人民群众越来越多的公益保护需求,最高检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任务要求,专门部署各级检察院积极稳妥探索新领域公益诉讼。近年来,增加检察公益诉讼条款的单行法规密集出台,202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三读审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时增加并通过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到目前为止,已有多部单行法规作出规定,公益诉讼办案范围增加为“4+9”,并将持续拓展;有29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专项决定(决议),呈现了罕见的公益诉讼立法现象。
二是构建立法、行政、司法、科技、社会融合的“朋友圈”。“一花不是春,孤雁难成行。”面对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之初、“两反”转隶改革之后,在基层地方的执法司法层面、社会各界对检察公益诉讼还不熟悉或者不予认同等困难,检察机关坚持依靠党的绝对领导这一特有的政治体制优势,以开拓精神,努力搭建范围更广、更有效管用的协作机制,创造支持监督和协同的良好氛围。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并审议最高检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政协召开“协同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双周协商座谈会。近年来,最高检联合十多家部委出台《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做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明确检察机关在督察整改中依法履行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责;会同最高法等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联合司法部推动解决环境损害鉴定难等问题。与中国科学院及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等在卫星遥感技术、环境损害鉴定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科技赋能,公益保护“朋友圈”逐渐壮大,协同共治格局初步形成。
三是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彰显中国智慧。以行政公益诉讼为独特标志的中国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可以说是全球范围内公益司法保护制度的最新探索。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展现的办案规模、现代化效率、颠覆性效果以及恢宏的气势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国际认同。2021年9月,第七届世界自然保护大会在法国召开,9月6日下午,中国检察机关首次受邀出席“环境守法与执法挑战”分论坛,大会主持人、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委员会主席安东尼奥·本杰明大法官声明表示:“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检察机关不同,中国的检察机关可以综合利用行政、民事、刑事手段,代表公众的利益,敦促不同主体遵守环境法律。仅2020年一年,中国检察机关办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便超过8万件,这样的数字令人惊叹,中国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是其他国家所无法比拟的”,“中国检察官的发言展示了中国正在把生态文明落到实处,刚才中国大检察官提及的中国检察机关正在探索气候变化检察公益诉讼更是鼓舞人心,可以想象中国将因此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所做出的巨大贡献,这样的决心值得所有国家学习。”国际环境保护界和司法界对中国检察公益诉讼的好评,实际上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同和赞赏。
(三)为推动公益诉讼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积累宝贵经验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成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并快速发展,归根结底都是因为党的绝对领导。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把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转化为公益诉讼的办案思维方法,落实到办案全过程。最高检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及万峰湖专案、涉央企民事公益诉讼等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地方检察机关主动向同级党委报告检察公益诉讼重大案件。党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各地党委积极出台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重视支持为统一思想认识、凝聚资源合力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是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源于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关于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说明,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加强法律监督的使命职责。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信祝贺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第二十二届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中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法律监督属性与担负公共利益的代表并不矛盾,而是相得益彰。一方面,法律监督的赋能有力支撑检察机关担起维护公益的使命;另一方面,公共利益的代表彰显了公益诉讼检察权的人民性本质。五年多来,检察机关牢牢把握行政公益诉讼属于“督促之诉”的基础定位,围绕督促履职的特定职权设计程序规则,既坚持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为办案目标,又恪守司法不代替行政履职的职权边界。同时,本着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任务积极开展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居于补充性、兜底性定位。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一方面敢于向违法行为、邪恶势力挺身亮剑,集中力量攻克“硬骨头”案件,严格依法办案,彰显法律监督机关惩恶扬善、引领进步的担当作为;另一方面,积极支持政府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对法院审理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进行诉讼监督,促进了公益司法保护制度与秩序的良性发展。
三是坚持先进的司法理念。探索公益保护新方案,需要先进理念的指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鲜明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此为引领,最高检党组明确提出行政公益诉讼是协同之诉而非对抗之诉的工作定位,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把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不局限于诉讼程序,着力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行政;不为案件数量的单向增长而办案,坚持系统治理、溯源治理理念,结合专项行动和典型个案,以促进解决行业、领域、系统的普遍性或者根源性问题为目标,“打一针疼一片”,彰显公益诉讼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制度价值。
四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严格规范办案。检察公益诉讼是以诉的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解决公益损害问题,要求在办案中牢牢把握违法性和公益受损这两个前提,防止越位履职、越界监督和越权办案等滥权行为。要求正确理解和把握督促之诉而非追责之诉、平等之诉而非地位之诉、协同之诉而非博弈之诉等工作定位,以及所蕴含的职权与诉权、诉前与诉讼、诉讼与诉源之间的内在联系,在遵循诉讼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从行政公益诉讼的灵活性和实效性出发,坚持效率优先,尊重行政权自治,能磋商解决的就不发检察建议,能发检察建议解决的就不予起诉,在判决前实现诉讼请求的可以撤回起诉,而不以是否起诉、案多案少论英雄。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不以诉前和解代替提起诉讼,不准擅自处分诉讼请求而损害公益,从严把握诉前程序、诉后调解和撤案条件。五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中极力防止发生因办案引起负面效应的舆情事件,切实做到了行稳而致远。
五是坚持公益保护依靠人民、依托社会支持的开放格局。公益诉讼检察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检察机关坚持把人民群众关切的公益损害问题作为办案重点和拓展办案范围的改革方向,以解决老百姓愁难困苦的实效赢得社会认同;通过设立公益诉讼举报中心、“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推广诉前圆桌会议、公开听证、公开宣告、公开送达等方式,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不断扩大影响力、提高公信力。南四湖专案以互联网听证直播展示办案成效,实时在线收看人数1200余万,后续回看总人次达3000多万,在以公开、开放的姿态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也着实提升网络时代的群众工作本领和监督的能力水平。
二、坚持问题导向,时刻保持清醒而强烈的办案质效意识
公益诉讼制度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近700名人大代表提出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定为2023年重点督办建议,这些都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大鼓舞,没有理由不为之精神振奋。但我们在欣喜之余是否更加感受到形势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如何坚定不移做好自己的事,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以更好应对国际风云变幻,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应当清醒地看到,公益诉讼检察发展中还面临诸多发展不协调、自身不够强等问题,如果不尽快解决,将不可避免影响、制约检察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导致民意反转,危及制度的根本。
一是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五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了大量案件,但有影响的案件还不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整改率很高,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硬骨头”少的问题,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二是检察公益诉讼的配套制度供给不力。案件质量问题暴露了配套制度跟不上、质量规范管理滞后等问题。立法层面主要解决了检察机关在部分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依据问题,尚不涉及调查取证、非诉程序等环节,影响检察机关的职权张力。不少检察机关建立的对外协作机制还存在会签多、运作不畅,或者柔性协调色彩浓、刚性监督淡化等现象,解决实际问题的实效性有待提升。在检察机关内部,高质量案件的标准是什么,怎么发现、进而控制质量问题等还未能得以深入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也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
三是检察公益诉讼的能力建设远不适应。目前,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范围已经拓展到“4+9”,但只有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打出了拳头、叫响了品牌,食品药品安全和国有财产领域案件虽形成规模,但缺少标志性、历史性案例;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妇女权益保护等新领域,老百姓反映强烈,公益诉讼却未跟进,等等,说到底是队伍的办案能力远远滞后,既有职业素养欠缺问题,也有资源力量跟不上原因;既需要办案一线检察人员补齐短板,更需要管理层面开拓现代化视野。
存在问题并不可怕,解决问题不容拖延。正因为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公益诉讼才在解决一个个问题的过程中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当下,检察机关肩负的使命任务更加艰巨,面临的问题矛盾更加突出,更需要坚持直面问题,实事求是,克难攻坚,久久为功。
三、准确把握新阶段公益诉讼检察的目标任务,努力实现新时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按照全国检察长会议和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新阶段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记“国之大者”,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依法规范积极稳妥能动履职,加强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化建设,打造一支过硬队伍,推动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更加成熟定型,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公益检察力量。
(一)健全完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体系
一是健全完善行政机关公益保护履职检察督促体系。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范围已经是“4+9”,文物保护法修改草案、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审议稿等已包含检察公益诉讼条款,那么领域拓宽的发展目标在哪里?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质上是把检察公益诉讼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着眼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维护公共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党的二十大等会议关于公益诉讼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已经为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发展擘画了宏伟蓝图。检察机关一定要领会精神,以体系化建设为目标抓好贯彻落实。
首先,按照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划分,与对应的行政监管部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交通、林草、海洋等职能部门对接;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与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卫健委、广播电视等职能部门对接;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与审计、税务、社保、医保基金等职能部门对接。
其次,按照四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工作格局,健全完善线索移送、交办督办的提速增效工作机制。科学安排“四级检察”纵向办案分工: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涉及国家部委的重大监督事项,跨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交办、督办、参办、提办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级检察院在辖区内参照最高检履行相应办案职责,并向最高检提供案件线索;市级检察院重点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对辖区内行业性、系统性公益损害问题开展监督,立案办理新领域案件;基层检察院重点办理有管辖权的法定领域案件,根据上级检察院指定办理新领域案件。
再次,最高检与国家部委加强协作,统筹中央环保督察、中央军委政法部门等机构移送线索的办理工作;下级检察院横向对应,加强与同级职能部门沟通,结合辖区实际落实好协作机制。跨行政区划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院成立专案组,统一调配辖区内检察人员集中办理。
二是完善民事违法主体公益损害责任体系。根据不同主体的职能属性,分类确定公益损害的追责重点。针对国有企业具有“市场主体+行业监管”属性,同时承担国家责任和企业责任,既要将国有企业的公益损害赔偿修复责任作为重点,又要注重把握其企业管理职责及影响力,推动公益损害问题系统性解决。针对平台企业具有“市场主体+社会管理”的属性,同时承担社会责任和企业责任,可以通过磋商建议等方式,督促其发挥系统管理职责,高效解决问题。针对普通主体,则坚持以诉的方式启动诉讼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实现公益修复,正确树立公益保护的社会导向。
(二)健全完善公益诉讼检察质量标准体系
应勇检察长强调:“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事关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事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检察公益诉讼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包括主要评价指标、高质量案件标准、办案规范的完善等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一是健全完善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杜绝程序性错误。2021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是首部对公益诉讼办案程序作出全方位、全流程规制的司法解释,是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为公益诉讼办案提供了统一的规范依据。对办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譬如公开听证、跨行政区划管辖等特定领域或者专门问题,将分别出台工作指引或指导意见,以程序规范促进案件质量提升。
二是探索高质量案件标准,彰显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独特价值。针对不同的办案阶段,正确把握、评价案件的“高质量”维度。在诉前阶段体现难度,公益诉讼贵在解决堵点难点。评价标准要引导聚焦群众反映强烈却拖而不决的公益损害问题或者跨部门、跨区域的治理堵点问题,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作为高质量案件的评价因子。在诉讼阶段体现刚性,提起诉讼是保护公益的刚性手段,也是诉前程序的刚性保障。应勇检察长最近强调,要积极鼓励提起诉讼,“坐实”公益诉讼的制度基础。评价标准要引导基层检察院针对诉前程序未能解决的公益损害问题,敢于提起诉讼,提起一件诉讼胜过一打检察建议,坚决防止检察机关自身“放水”不作为。在执行阶段体现实效,评价标准要引导对法院裁判未能执行到位的及时跟进监督,坚决防止“纸上”整改、“空头”判决现象发生,要防止以判决为分界,懈怠在执行和公益修复阶段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法定职责。
三是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建立实时高效的内部案件质量督察机制。为加强对办案数据的发掘、分析、应用,促进提高公益诉讼检察质效,最高检第八检察厅与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正在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研发案件质量督察功能模块。比如,通过案卡、文书数据比对,实时发现应移送异地管辖而未移送、应起诉而未起诉的案件,及时提示上级检察院开展督察。这项工作还在探索初期,各地应发挥基层首创精神,积极参与或者先行试点。
(三)健全完善公益诉讼助力协同体系
一是健全检察一体化办案运行机制。首先,建立上级检察院办案指挥中心。比如,智能抓取新类型案件、同质化案件特征信息,对系统性、行业性问题,转化为上级检察院办案,在更高层级、更大范围内推动系统性治理。其次,用好上级检察院负责、检察长领衔的“大兵团”组合式办案模式。在专项监督或者跨区划案件中,集中优势力量,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组建办案团队,办成攻坚型案件。再次,完善“四大检察”协同机制。找准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之间的融合接口,从线索发现与移送、协同办案追究多重责任等入手,推动形成协调联动的整体工作格局。加强与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金融检察等部门协作,做到统一规范,推动一体履职。
二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一方面,公益诉讼不能“自娱自乐”,如果离开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就难以实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随着业务规模增长和领域拓展,公益诉讼检察人员力量不足、专业知识跟不上的问题越发突出,迫切需要社会支撑。今年的一项战略性重点工作是在全国推广运行“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目的是组织志愿者在线索反映、专业咨询、参加听证、问卷调查、评估办案实效等环节发挥作用。要着力抓好两个重点:一是志愿者入库扩容,二是基层检察院激活到岗。各级检察院要认真抓,最高检要严格督。
三是理顺并完善与公益社会组织的协同关系。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社会组织在诉讼请求中没有主张生态修复,律师代理费违规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的公权力代表,在处理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中,既要给予支持、鼓励,也要注重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对检察公告移送案件的监督和支持工作规范,对于因利益寻租而产生的违法处置公益现象,坚持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加以遏制,净化公益诉讼法治环境。
(四)构建实用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技术支持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调查取证是检察公益诉讼的第一关,一方面,要充分借助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社会鉴定机构的力量,充分发挥专家意见作用,解决诉讼案件的鉴定难、鉴定贵问题;另一方面,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加快推进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满足基层办案中线索核实、勘验取证、固定证据等初始性、基础性技术办案需求。最高检、省级检察院要统筹谋划、指导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辅助办理流域性、系统性治理大案。
(五)完善公益诉讼基本理论体系,推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离不开科学理论指导。行政公益诉讼本属于我国首创,又因为检察公益诉讼实践飞速发展,相比之下,理论研究成为检察公益诉讼发展的短板。譬如,关于公益概念的范畴,将国家利益排除在外、局限于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观点还颇有市场,以致有的领域只授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未来要以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为契机,加强相关理论研究:一是从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度和立场去研究问题,包括制约实践发展的基础理论问题。二是立足中国国情,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为框架去研究,以丰富完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为使命,警惕西化倾向。三是树立自信,以建设中国特色公益司法文明为目标导向,发扬改革精神,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从实际出发,不断创新。
四、加强自身建设,锻造一支过硬的公益诉讼检察队伍
“功以才成,业由才广。”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设立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鲜明昭示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我们要坚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现新阶段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长远大计来抓实抓好。
(一)以政治建设为先导,筑牢公益诉讼检察队伍思想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教导我们,政法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应勇检察长强调,各级检察机关以检察履职的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是最大的政治、最大的大局和最大的责任。如何判断有无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首先看有没有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我们的公益诉讼办案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实际效果。要切实防止政治口号喊得震天响、碰到问题却不担当的“两张皮”现象,也要防止名义上讲政治、实际效果却走向反面的“低级红”。要严格执行“公益诉讼检察七条禁令”,高度重视公益诉讼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现象,加强司法办案风险防控,绝不允许以维护公益为名谋取私利。
(二)以党的二十大东风为契机,加强公益诉讼办案力量
要从政治高度来看待公益诉讼的办案力量配备问题。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高检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时曾指出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人员的“二人转”现状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但三年多过去了,力量依旧薄弱。党的二十大部署“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绝不只是制定一部公益诉讼法或者增加几项新领域。如果有了新的立法,却没有力量去保障法的实施,那就会让伟大的制度设计成为空中楼阁,从而错失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
(三)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提升专业化履职能力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检察公益诉讼本身就是党中央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改革举措。从五年多来的实践看,检察公益诉讼也是最能彰显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办案专业化。目前,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专业化建设刚刚起步,要深化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新发展理念,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中开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局面,以实际行动更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重托、回应人民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