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对“三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不懈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法治力量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推进包括乡村治理在内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农业农村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多与乡村治理多发问题高度契合,如乡村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耕地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弱势群体的保护等。助力解决乡村治理重点难点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新发展阶段的新需求,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但基于乡村社会的复杂性,检察公益诉讼精准服务乡村振兴面临一些难点问题。一方面,乡村人口老龄化、空心化,使乡村法治具有不同于城市司法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另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所依据的条款主要散见于各个单行法之中,存在立法供给较为原则、缺乏体系的问题,与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的系统性不相匹配。实践中,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促进治理难等办案难点在乡村更加凸显,包括线索发现和调查难度增加、行政执法主体错综等等。
面对上述难点问题,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升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一是在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引下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推进乡村治理。检察机关要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就是要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其他乡村治理主体,如公安、法院、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保障乡村振兴、促进乡村治理。办案中,检察官要特别关注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保护,考量民生、产业发展、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因素,通过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圆桌会议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要特别注重诉源治理,将司法履职的“规则之治”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地方之治”结合起来,为乡村振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是强化立法支撑,为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提供系统的法律供给。乡村振兴并非检察公益诉讼履职的一个领域,而是一项需要检察公益诉讼保障实施的国家战略和系统工程,囊括了检察公益诉讼需要履职的许多法定领域。为了适应其系统性和全局性要求,可以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系统性地列举和规定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为乡村振兴提供健全的法治保障。
三是强化有效载体,依托基层检察室打通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最后一公里”。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的延伸和老百姓“家门口的检察院”,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调查取证、促进治理方面有着地理位置便利和熟悉地方情况等多方面优势。检察公益诉讼针对违法向农村转移城镇垃圾、污水、工业固废污染环境,违法占用、破坏性使用耕地,制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等乡村频发违法行为,可以借助基层检察室这一有效载体,发挥基层检察室在调查核实、跟进监督方面的独特优势,打通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最后一公里”,保障法律制度在乡村层面的执行和实施。
四是强化数字赋能,提升公益诉讼监督乡村治理质效。乡村治理主体多元,但因各个主体监督治理属性、模式不同,存在监督信息不对称、监督较为零散等情况。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通过数字化改革,检察机关主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主体进行数据共享,有效打破信息壁垒。在数字检察模式下,通过监督模型发现批量监督线索,开展类案监督,则更有利于纠正机制性的错误,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社会治理效果。如某地检察机关通过打通“林田耕”三张图数据,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提升主动发现临时用地超期侵占、粮功区“非粮化”、生态公益林破坏等土地领域违法行为的监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