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学习园地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习园地 > 正文

首页

【纪律教育】酒驾篇(二)酒驾了,纪委监委咋知道的?

【总第540期】 郑大纪检监察
2024年08月02日 14:4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 含宣告缓刑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上一篇:【纪律教育】酒驾篇(三)酒量大,1瓶啤酒不是事?错!

下一篇:【纪律教育】酒驾篇(一)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