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已经公司第一届第二次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员工队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资产公司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有员工。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用人。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关系按教育部、河南省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管理;企业合同制员工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管理。
第二章 人员聘用
四、企业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聘任要严格按照学校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企业用工制度实行逐级聘任。
1.资产公司机关各部门正副经理、全资企业经理和派出到控股、参股企业的管理团队成员(包括董事、监事等),由资产公司选拔、考核、推荐或任命。
2. 全资企业负责人距退休时间不足一个考核周期(自然年)的,原则上从年初起不再担任企业负责人,特殊情况须经资产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3.企业需要设立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经理助理的,报企业董事会批准后,由企业聘任;企业财务主管人员按资产公司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聘任。
五、企业其他员工的聘用,由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发展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要求,重点考核应聘人员的品德、能力(技能)、学识和经验,择优聘用。
六、在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员工,可根据企业聘用人员录用条件,参加各企业的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以岗定薪。
七、劳动合同制员工按企业制定的招聘办法由企业自行聘任,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4.贪污、挪用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6.身体条件不适合所应聘的岗位者;
7.被开除公职者。
第三章 劳动合同
八、对企业员工实行聘任制和合同制相结合的劳动用工制度。企业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合同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制员工合同签订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身份的认定,禁止与童工或已超退休年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超出年龄界限部分视为无效。
九、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合同双方任何一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合同规定期限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有关手续。但在试用期间因试用不合格解除合同及因违纪辞退解除合同除外。
十、拒聘人员及因合同终止、解除、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被聘用的员工,在结清所有手续后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员工由资产公司酌情处理。
十一、各企业应制订预案,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发生劳动纠纷时各企业应按国家法律和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十二、企业应不断完善适合企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员工薪酬应与企业效益和员工的贡献挂钩。
十三、企业制定的分配方案应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贯彻“多劳多得、按绩取酬、鼓励先进”的精神。
十四、企业必须依照国家及企业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企业参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制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企业须为其办理社保相关手续。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十五、各企业根据资产公司《企业员工考核试行办法》对员工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资产公司企业管理部存档。
十六、考核结果是员工续聘、解聘、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调整及绩效薪酬浮动的重要依据。资产公司对考核优秀的员工,按《企业员工考核试行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员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和《企业员工考核试行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六章 培 训
十七、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包括:各类学历进修;技术、技能培训;安全生产知识;消防安全知识等。对新聘用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情况介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岗位职责、业务技能等。
十八、各企业中的技术工人应参加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技术工人等级培训,通过考试达到相应技术水平标准,获得的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技术等级证书,作为企业聘用的参考依据。企业鼓励员工钻研业务技术,对书面申请并经同意参加培训(研修)的人员,成绩优秀者,企业可给予适当奖励。但未经书面同意,参加外部组织的各类培训(研修),企业不予承认成绩或资格。
十九、企业员工以“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为原则,参加学习和培训后的服务期及培训费用,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本指导意见由资产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
二十一、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二十二、各企业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人事管理办法,报备资产公司。
二十三、本办法自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