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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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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监管机制,保障资产公司投资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最大程度地保护学校和资产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及《资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参股指的是以非货币出资为主,出资比例低于50%,资产公司在企业董事会中董事席位不占多数,且对企业不拥有实质控制权。

第二章 参股投资

第三条 投资方向

(一)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二)符合我校科技产业战略规划发展方向,与学校学科相关性较强。

第四条 投资方式为非货币资产为主形成股权。

第五条 出资方式

(一)以知识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出资;

(二)以机器设备等实物出资;

(三)以上述(一)(二)两项为主、少量货币现金为辅出资。

第六条 参股原则

(一)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参股的项目;

(二)非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对企业未来发展有促进作用但目前关联性不高的科技项目;

(四)缺乏相关行业运营管理经验、管理人才及启动资金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 管理模式及程序

第七条 以无形资产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共同设立参股企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作价后,资产公司研究决定持股的,报国资处(经资办)备案;研究后决定不持有股份的,退回相关部门研究。

第八条 资产公司对外投资或退出参股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资产公司章程》,报资产公司董事会审议。投资、退出的各项程序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资产公司依据《公司法》、参股企业章程,对所属参股企业按照《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非控股企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资产公司通过参与制定参股企业章程,参与参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行使资产收益权,保障学校和资产公司权益。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依据参股企业章程向参股企业委派、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经所在参股企业股东会任命产生,代表资产公司在参股企业章程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资产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派出董事、监事按照《资产公司企业董事、监事派出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资产公司没有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企业,相关职责由公司投资发展部承担。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参照对全资、控股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对参股企业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三条 参股企业名称一律不得以“郑州大学”冠名,对需以“郑大”冠名的,报资产公司审核,严格控制。

第四章 退出

第十四条 退出原则

(一)对科技产业无促进作用的参股企业;

(二)根据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退出的参股企业;

(三)长期盈利不分红的参股企业;

(四)管理不规范、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参股企业;

(五)上级主管单位要求退出的参股企业;

(六)歇业、撤销、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参股企业。

第十五条 退出方式

(一)公开上市退出;

(二)股权协议转让或产权交易所挂牌退出;

(三)第三方企业兼并收购退出;

(四)参股企业或公司管理层股权回购退出;

(五)企业清算退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所属各级企业投资、管理此类参股企业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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