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所投资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资管理,保障投资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切实维护学校和资产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资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资产公司或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具体分为内部投资和对外投资:
内部投资是指新建工程(项目)投资、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新技术开发、技改投资、职工文化设施投资等;
对外投资是指创办新的企业或以资产、现金与其他企业(包括境外企业)、个人合资、合作的投资。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资产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提高资产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投资管理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资产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投资企业层级最多为四级(含资产公司);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资产公司本部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核确定;单项投资额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之间的,由总经理提请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之间的,由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核决定;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上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六条 资产公司本部所有对外投资,均由资产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
第七条 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且在注册资本10%以内的,由企业董事会或授权总经理决定,其中超过10万元(含)的,须在实施前报资产公司备案。
单项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或注册资本10%以上的内部投资以及购置车辆、房屋、土地等行为须先报资产公司审批,根据批复意见,按该企业“企业章程”履行相关程序后确定。
第八条 全资及控股企业所有对外投资均须先报资产公司审核,投资额达100万元(含)及以上的,由资产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报董事会审核,并报学校经资委备案。
第九条 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应本着“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将一个完整的项目以分拆或其他变相分拆的方式上报。
第十条 各全资及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期货、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和委托理财。
第十一条 新办企业不得以“郑州大学”冠企业名称,对需以“郑大”冠企业名称的,报资产公司审核批准,严格控制。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投资应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额度超过20%时,应按审批权限重新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本部单项投资额在经营班子权限范围内的,由总经理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付诸实施;需报请董事长或董事会决定的,先由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待批复或形成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全资及控股企业每年年初应制定当年投资计划,计划力求客观、全面、完整,集中上报资产公司审核。新增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办”的原则,另行单独上报资产公司审核。
第十五条 全资及控股企业投资活动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总经理做出投资立项意见;
(二)由企业总经理组织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按照投资管理权限,不需上报资产公司审核的,提交企业董事会或授权总经理决定,并根据要求报资产公司备案;
(四)按照投资管理权限,需上报审核的,应将投资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报资产公司投资发展部审核,按工作程序和管理权限审批;
(五)对外投资需按学校和资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六)由企业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投资活动的上报与审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上报材料需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经营管理层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是否进行调整的建议及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投资项目,根据需要,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本部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财务审计部依据国家、学校和资产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单项投资额5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由资产公司委托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单项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的,报请学校监察处、审计处和经资办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审计程序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全资及控股企业内部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实施后形成书面报告报资产公司;50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公司委托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所有对外投资成立企业,均向投资企业委派、任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派出董事、监事按照或参照《资产公司企业董事、监事派出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代表投资者在投资企业章程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每年均需对所有对外投资的实际收益、发展预期等进行评价,评价报告独立成章,作为向董事会和资产公司汇报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第五章 退出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各全资、控股企业所有对外投资的退出,均应在资产评估或清算后,根据资产额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退出的各项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退出原则
(一)管理不规范、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投资;
(二)上级主管单位要求退出的投资;
(三)长期盈利不分红的参股企业;
(四)歇业、撤销、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退出方式
(一)公开上市退出;
(二)股权协议转让或产权交易所挂牌退出;
(三)第三方兼并收购退出;
(四)投资企业或公司管理层股权回购退出;
(五)企业清算退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下属各全资、控股企业。全资、控股企业对其再投资企业的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资产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