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结构实验室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发布者:  时间:2021-11-30 15:16:05  浏览:

第一条

使用和操作者必须了解行车的性能及其控制方法,持证上岗,非本岗位人员严禁操作。

第二条

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吊钩、钢绳滑轮等各部件是否完好,卷扬钢绳是否正常,吊运物件时,要用合格的吊具拴挂牢靠,不允许有打绞、压绳现象,线控电缆及其开关不得有破损和严重油污。

第三条

使用时,应先在无吊物状态下点动各个功能开关,检查开关是否灵活,吊车各方面的运行是否正常,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行前进行一次空载试验,检查各部位有无缺陷,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第四条

起吊重物时,应将重物吊离支撑面100~150mm时,停顿十秒钟,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继续操作,严禁一次升到目标高度。

第五条

吊运物件行走时,在保证能够通过地面障碍物的原则下,重物离地面距离不宜过高,一般最好不要超过人体的胸部。行车运行时,应先鸣信号,严禁吊物从人头上驶过,要尽量避让重要设备。

第六条

多人配合同事拴挂和吊运物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统一协调操作;吊车操作人员随时都必须与吊物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严禁在吊物和吊车梁垂直下面操作。

第七条

严禁用吊车吊起物件到物件下面进行检查、检修、安装等作业;严禁用吊车起吊和运送人员;严禁直接用钢丝绳、链条、铁丝拴挂吊运乙炔瓶、氧气瓶、汽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

吊物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先进行试吊,即在距地面不太高的空中起落一次,以检查制动系统是否可靠。禁止歪拉斜吊,禁止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体。

第九条

吊车停用时,应将吊物卸下,将吊钩起升到2.5m以上的高度,并开到无运转设备无人作业、无人经常通过的地方停放。

第十条

当行车发生危险时,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均需停车。

十不吊

  • 指挥信号不明或多人指挥不吊

  • 超过负荷不吊

  • 工件捆扎不牢不吊

  • 吊物上站人不吊

  • 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 物体埋在地下不吊

  • 照明不足不吊

  • 斜拉斜吊不吊

  • 物体锐角处不垫软物不吊

  • 物体下有人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