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规范》
《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评估工作细则》
《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细则》
的通知
豫科条〔2018〕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评估和财务验收工作,提高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及国家和本省相关制度的规定,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规范》、《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评估工作细则》、《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规范
2、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评估工作细则
3、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细则
2018年10月17日
附件1:
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及国家和省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级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主要指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预算编制。
第三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政策相符性。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财务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海关进口审批、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预算的支出内容要紧紧围绕项目的总体目标,不能安排和项目目标不相关或关系不紧密的支出内容。
(三)经济合理性。科研设备购置(品种、价格、台件)、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原材料、劳务费等有关支出应符合节约节俭、适度合理原则。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的指导、审核等工作。
(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科研项目预算审批、资金拨付及监管等工作。
(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指导、初审以及上报等工作。
(四)承担单位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内控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预算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科研项目预算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财务收支。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同时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
第六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提供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七条 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开放共享、试制、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结合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情况,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比例核定,软件开发类、社科类不超过40%,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单位按照试点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分别编制单项预算,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负责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实施期限,制定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度编制分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预算信息公开机制。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项目预算登录管理平台申报。对项目预算申报、资助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预算编制中,不得编报虚假预算、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出现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惩处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评估
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管理,保障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拟立项并给予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项目,省级财政资金不予支持。
第三条 预算评估工作是对项目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等重要事项做出评价,为项目预算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一)政策相符性。项目预算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等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政政策、财务制度,以及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项目预算应以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预算的总量、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绩效目标、结果指标应与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相符,并具有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及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
(三)经济合理性。参照国家和省内同类科研活动的状况,项目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完成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 项目预算评估程序主要包括项目预算申报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材料受理、形式审查、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预算评估形式审查主要对项目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避免重复支持。
第六条 预算评估专家遴选应根据项目所属领域和研究内容,从财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一)预算评估专家应熟悉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制度,在相关的科技经济管理和财务会计等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权威性,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预算评估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7人,预算评估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针对性和互补性,同一单位的专家参加同一评估组不得超过1人,预算评估专家组设立组长1名。
第七条 预算评估专家组应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网上预算评估工作并出具独立的预算评估意见,预算评估结果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八条 评估专家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当评估专家与被评估对象有利益关联关系时,评估专家须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明并回避。
(二)对评估所涉及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扩散项目申报材料;
(三)不得收取被评估对象的报酬、费用和礼品等;
(四)未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不得对外发布评估结果。
第九条 在评估活动中,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其参与预算评估工作资格等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按有关法律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3:
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财务验收
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批复的项目预算、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以及相关经费管理制度为依据,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所有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资金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财务验收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科研项目财务验收与技术验收实行统一组织、同步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开展财务验收工作。
第六条 财务验收工作采取分类分档组织实施。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财政资金50(含)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委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财务验收工作后2个月内,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备案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八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经费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申请财务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书;
(二)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支出明细账;
(三)设备购置、租赁、外协等协议合同;
(四)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自主选择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五)其他验收需要的资料。
第九条 财务验收专家不少于2人,从财务专家库中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随机抽取,财务验收专家应熟悉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制度,在相关的科技经济管理和财务会计等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权威性,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条 财务验收专家出具独立的财务验收意见,财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整改后重新财务验收和不通过验收。财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并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财务验收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为“通过财务验收”;综合得分低于60分为“不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重新财务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利用虚假项目或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六)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整改后重新财务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1个月内,根据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原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验收的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重新进行财务验收,一个项目仅有一次整改机会。整改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十二条 财务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
项目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由省财政收回。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收回结余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第三方机构和项目组成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定涉密的项目,其财务验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