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产公司公务车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指派车辆管理人员专人负责驾驶、维修(保养)、审验、保险购买等工作。
第三条 因公使用车辆须提前告知,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若自驾出行,须按要求进行登记,禁止公车私用。
第四条 车辆管理人须做好车辆出车、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车辆的保养、修理须经综合办公室主任同意,报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车辆管理人应熟知交通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到文明、安全行车;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完好。
第六条 资产公司公务车辆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在外过夜。车辆被窃丢失,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第七条 在遵纪守法及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交通意外、车辆丢失或损坏的,按国家规定由责任方、保险公司赔偿外的损失由资产公司承担;因违反资产公司车辆管理规定、不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意外,导致车辆丢失、损坏的,由车辆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八条 严禁私自借出车辆或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如在私自外借期间发生交通意外、被窃、丢失或损坏等情况,由借出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私自借出的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驾驶员(或车辆管理人)负责后续理赔等事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涉及人员伤亡的,除按国家规定和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进行处理外,还要及时报告资产公司领导。
第十条 资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结合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本公司人员因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偿。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资产公司综合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