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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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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工程建设、采购招标活动,控制采购风险,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加强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郑州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郑大党发【2011】19号文件)和《郑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政【2015】4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资产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物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资产公司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采购工作。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党总支纪检委员担任,成员由相关部室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审定和完善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三)监督检查采购监督小组和项目单位履职尽责情况;

(四)对违反公司采购办法的采购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企业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企业正职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经营班子、纪检和监事会人员组成,重大事项聘请律师参与,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企业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各企业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并报资产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采购工作应做到有章可循、有人负责、有人检查、有据可查,每项采购过程均需有完整的文件和记录。企业应对采购文件进行有效的管理并建立相应的采购文件存档制度,采购文件一般保存不低于15年。

第九条 采购活动应遵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原则上,所有采购活动至少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小组负责采购工作,采购小组的成员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

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确定采购项目合格供应商所应具备的能力、经验、资质、信誉、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资质,必要时应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学校目前只允许通过询价及(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但对于应公开招标的企业项目,应当委托社会招标机构办理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并遵守法定的招标程序和招标规则。

第十三条 货物采购、工程建设和服务等项目符合以下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发布公告进行公开招标:

(一)货物采购: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批量价值或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建设: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

(三)服务:包括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物业管理等服务单项合同(或协议)预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

(四)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但使用财政性资金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向省财政厅申报;

(五)以上采购项目,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次)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各企业采购项目小组按非招标采购方式依相关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应严格限制单一来源采购。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写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并报资产公司批准。

第十六条 除从商场等采购的一般物项之外,采购应采用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金额超过5万元的,合同在签订之前,采购负责人应编写采购工作报告,对采购过程和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合同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招标项目,由企业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企业经理办公会审批;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招标项目,由企业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企业经理办公会审议,并由3个以上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专业评估论证,由企业董事会审批,并向股东报备。

第十九条 企业每年末应向资产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年度采购工作总结。资产经营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采购实施办法的落实情况、以及相应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 采购人员职业操守

第二十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应遵纪守法,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方面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发生违规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应立即调离采购岗位,并且不得从事与采购有关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应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所有招标工作接受资产经营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企业监事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主招标的企业应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招标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企业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企业招标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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