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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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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印章管理,切实维护资产公司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及使用范围为:

(一)公司公章,其使用范围为:以资产公司名义向学校或上级国家机关发出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资产公司名义与有关单位的业务往来、公函文件和联合发文等;以资产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资产公司章程、员工的任免聘用等。

(二)法人代表私章,其使用范围为:用于需加盖私章的资产公司法人代表授权证书、人事劳动合同、招投标书和项目申报材料等。

(三)合同专用章,其使用范围为:以资产公司名义签订的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协议、合同等。

(四)发票专用章,其使用范围为:专用于开具发票。

(五)财务专用章,其使用范围:资产公司内部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内部借款、往来结算);单位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委托书等)以及其他外部业务(如工商、税务部门备案)等。

(六)党总支印章,其使用范围为:党员发展计划、公示、政审;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出国(出境)等党员管理工作;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及委员会成员调整的请示、报告;党组织年度计划和总结等报告;干部推荐、选拔、考察、考核、奖惩等工作。

(七)工会印章,其使用范围为:以资产公司工会名义印发的公文;以资产公司工会名义审核的各类文件;以资产公司工会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

(一)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时,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批准后,到指定的刻章单位进行刻制。

(二)新成立部门需刻制印章,还必须提供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三)印章磨损,需要重新刻制,由申请部门持原章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刻制印章申请,经相关领导和相关单位审核后,到指定的刻章单位办理刻制手续。

(四)资产公司各类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履行刻制手续,不得私自刻制。印章的形体和规格,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印章的启用

(一)凡新启用的印章要在综合办公室留印模备案,以便核查。

(二)印章启用须事先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印章的停用、销毁

(一)如发生公司名称变更、印章使用损坏、印章遗失或被窃时须停用,遗失或被窃时还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作废。

(二)废止停用的印章,由印章保管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领导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收回,并按照学校和国家规定进行销毁。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使用、管理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

(一)资产公司公章由综合办公室保管;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资产公司主管会计保管;发票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私章由资产公司出纳保管;党总支印章由党务秘书保管;工会印章由资产公司工会主席保管。

(二)印章保管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加锁保存,不得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

(三)严禁员工私自将资产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如确因工作要求需带出使用,必须做好相关登记,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登记表》。携带印章外出期间,应由两人共同负责,并指定办公室工作人员监章。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使用后果负责。

(四)印章保管人长期外出或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妥善移交,以免贻误工作。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

(一)资产公司各种印章的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安全的原则,文件或材料需用印时应遵循审批手续,根据使用范围经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涉及到合同等经济、法律问题应请法律顾问审阅。

(二)用印前先填写“印章使用记录表”,注明用印事由、数量、经手人、批准人、用印日期,连同经审核的文件等交印章保管人用印。

(三)资产公司公章的使用实行分级授权审批,以企业名义上报的文件、报表,对外发布的公文、规章制度,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由总经理审批,其他人事财务类文件由相关部室报主管领导审批,行政日常事务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印章保管人凭资产公司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经确认无误后加盖印章。

(四)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代表私章和合同专用章由财务审计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五)工会印章由资产公司工会按照校工会相关规定使用。

(六)使用印章时,印章保管人应对用印文件的内容、手续、格式等进行把关,发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对未经审定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申请用印的部门和个人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七)盖章时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适中,齐年盖月,图形清晰。

(八)严禁私自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盖章。

(九)资产公司所属企业来公司盖章,需持企业介绍信,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第八条 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时应保护现场,及时向资产公司领导报告,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更换印章,未经批准刻制或更换的印章,不发生效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资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附:1、《印章使用记录表》

2、《印章移交登记表》

3、《携带印章外出登记表》

附表1:

印章使用记录表

日期

文件名称

经办人

批准人

备注

附表2

印章移交登记表

移交时间

印章名称

印 模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附表3:

携带印章外出登记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借出事由

使用范围

印章类别

□公司公章 □财务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

□法人代表私章 □其他

部门经理意见

总经理或

主管副总意见

以下为交收记录,由用章人和印章保管人填写

借出

保管人签名

使用人签名

交付时间

归还

保管人签名

使用人签名

归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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