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印章管理,切实维护资产公司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及使用范围为:
(一)公司公章,其使用范围为:以资产公司名义向学校或上级国家机关发出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资产公司名义与有关单位的业务往来、公函文件和联合发文等;以资产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资产公司章程、员工的任免聘用等。
(二)法人代表私章,其使用范围为:用于需加盖私章的资产公司法人代表授权证书、人事劳动合同、招投标书和项目申报材料等。
(三)合同专用章,其使用范围为:以资产公司名义签订的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协议、合同等。
(四)发票专用章,其使用范围为:专用于开具发票。
(五)财务专用章,其使用范围:资产公司内部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内部借款、往来结算);单位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委托书等)以及其他外部业务(如工商、税务部门备案)等。
(六)党总支印章,其使用范围为:党员发展计划、公示、政审;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出国(出境)等党员管理工作;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及委员会成员调整的请示、报告;党组织年度计划和总结等报告;干部推荐、选拔、考察、考核、奖惩等工作。
(七)工会印章,其使用范围为:以资产公司工会名义印发的公文;以资产公司工会名义审核的各类文件;以资产公司工会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
(一)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时,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批准后,到指定的刻章单位进行刻制。
(二)新成立部门需刻制印章,还必须提供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三)印章磨损,需要重新刻制,由申请部门持原章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刻制印章申请,经相关领导和相关单位审核后,到指定的刻章单位办理刻制手续。
(四)资产公司各类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履行刻制手续,不得私自刻制。印章的形体和规格,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印章的启用
(一)凡新启用的印章要在综合办公室留印模备案,以便核查。
(二)印章启用须事先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印章的停用、销毁
(一)如发生公司名称变更、印章使用损坏、印章遗失或被窃时须停用,遗失或被窃时还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作废。
(二)废止停用的印章,由印章保管部门提出销毁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领导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收回,并按照学校和国家规定进行销毁。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使用、管理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
(一)资产公司公章由综合办公室保管;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资产公司主管会计保管;发票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私章由资产公司出纳保管;党总支印章由党务秘书保管;工会印章由资产公司工会主席保管。
(二)印章保管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加锁保存,不得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
(三)严禁员工私自将资产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如确因工作要求需带出使用,必须做好相关登记,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登记表》。携带印章外出期间,应由两人共同负责,并指定办公室工作人员监章。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使用后果负责。
(四)印章保管人长期外出或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妥善移交,以免贻误工作。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
(一)资产公司各种印章的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安全的原则,文件或材料需用印时应遵循审批手续,根据使用范围经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涉及到合同等经济、法律问题应请法律顾问审阅。
(二)用印前先填写“印章使用记录表”,注明用印事由、数量、经手人、批准人、用印日期,连同经审核的文件等交印章保管人用印。
(三)资产公司公章的使用实行分级授权审批,以企业名义上报的文件、报表,对外发布的公文、规章制度,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由总经理审批,其他人事财务类文件由相关部室报主管领导审批,行政日常事务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印章保管人凭资产公司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经确认无误后加盖印章。
(四)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代表私章和合同专用章由财务审计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五)工会印章由资产公司工会按照校工会相关规定使用。
(六)使用印章时,印章保管人应对用印文件的内容、手续、格式等进行把关,发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对未经审定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申请用印的部门和个人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七)盖章时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适中,齐年盖月,图形清晰。
(八)严禁私自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盖章。
(九)资产公司所属企业来公司盖章,需持企业介绍信,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第八条 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时应保护现场,及时向资产公司领导报告,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更换印章,未经批准刻制或更换的印章,不发生效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资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附:1、《印章使用记录表》
2、《印章移交登记表》
3、《携带印章外出登记表》
附表1:
印章使用记录表
附表2
印章移交登记表
移交时间
| 印章名称
| 印 模
| 移交人
| 接交人
| 监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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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携带印章外出登记表
申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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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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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事由
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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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类别
| □公司公章 □财务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
□法人代表私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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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经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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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或
主管副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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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交收记录,由用章人和印章保管人填写
借出
| 保管人签名
| 使用人签名
| 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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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
| 保管人签名
| 使用人签名
| 归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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