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司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推进决策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资产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资产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是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资产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制度化会议,是公司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必要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或邀请法律顾问列席会议),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是: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会议、文件、指示、决议、决定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通报党的建设有关情况,研究决定资产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党群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研究拟定资产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具体管理规章制度等;
4.研究决定资产公司岗位设置和聘任方案,人才引进和人员调进调出意见,职工培养、考核、奖惩、因公出境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重要事项;
5.通报财务收支状况,研究决定资产公司年度经费预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型或成批设备购置、重大项目安排、奖酬金分配等重要事项;
6.分析排查影响资产公司安全稳定的各类隐患,研究制定资产公司的安全稳定工作方案;
7.涉及资产公司整体利益的重要事项;
8.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由资产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工会主席参加会议,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由总支书记和总经理共同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资产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和总经理共同召集。涉及党务工作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业务工作的议题,由总经理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总支书记、总经理须同时参加;讨论其他问题时,总支书记和总经理沟通后,可至少一位参加。
第八条 资产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每月双周的周二上午),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若无重要事项或与学校安排冲突时,可不开或延迟召开。
第九条 特别重大的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可以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为便于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掌握公司情况,有利于议事决策,党政联席会议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各主管领导应当就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的事项,定期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
第十一条 在党政联席会议上,各主管领导就自己提出的问题须全面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初步解决方案或者意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意见,充分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议题涉及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本人或其亲属切身利益的,该成员应当回避。列席会议的人员,也应该坚持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出决议前应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须严格执行《郑州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和《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会议主持人在讨论决策时,一般应末位表态。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总支书记或总经理请假。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的基本程序是:
1.确定议题。班子成员根据分工认为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提前报总支书记和总经理审定。
2.讨论研究。会上,由主持人指定专人就议题做简要说明,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相关列席人员应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3.形成决议、决定。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会议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归档。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由总支书记和总经理共同签字。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应明确专人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定期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在责任明确的基础上,班子成员应当相互配合与支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无权改变决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要及时收集掌握职工的意见反映;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同意后进行适当调整;复议同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违背郑州大学的决定,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资产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