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整体利益,明确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资产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职责,督促其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防止企业在重大决策上的失误和违规,确保资产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资产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董事、监事,是指资产公司委派到企业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以下简称“董事、监事”)。
第二章 董事、监事委派与更换
第三条 资产公司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董事、监事的委派,由投资发展部提出建议人选,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按相关法律程序产生。
第四条 资产公司对因工作调动或经考核认为不适宜任职的董事、监事进行更换时,由资产公司向派出企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并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更换。
第三章 董事、监事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营运作能力或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
2.较好地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能够富有成效地参加董事会的工作,协助董事会做出科学、果断的决策;
3.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4.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能够全面维护资产公司的合法权益;
5.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1.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能够有效履行监事职责;
2.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3.能及时对所任职公司财务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维护资产公司的权益;
4.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董事、监事工作职责
第七条 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公司法》和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依法维护资产公司利益,避免资产公司利益遭受损失和侵害。向资产公司提出对任职企业增资、减资及撤资的合理建议。
第九条 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确保企业遵守、执行资产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准确地传达资产公司的决定;及时将相关会议材料上报资产公司。
第十条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工作职责,督促任职企业重大事项材料及各期财务报表的收缴工作。
第五章 董事、监事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定期向资产公司报告工作,内容包括:所任职企业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资金运用与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个人履行职责情况等。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认为必要时,可通知派出董事、监事到会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上拟讨论和表决的事项,派出的董事、监事应事先向资产公司总经理请示、汇报,在会上陈述资产公司意向,并按资产公司意向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当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公司章程》,或损害资产公司利益时,董事、监事应要求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资产公司;若表决时未表示异议,致使资产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应将任职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资产公司,不得隐瞒或延误,否则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董事、监事考核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通过董事、监事的年度、任期述职,结合其在任职企业的履职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干部任用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