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子公司在资产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资产公司负责,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设立董事会的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董事、监事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相关文件抄报资产公司存档。
第五条 子公司对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报资产公司备案。
第六条 子公司必须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订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资产公司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资产公司提供其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八条 子公司法人代表为子公司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接受董事会(执行董事)领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子公司应依照资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章程、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批文、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妥善保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企业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