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明确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资产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的参股企业。参股企业指资产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比例低于50%,在该企业董事会中,派出董事不占多数,且不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资产公司向参股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根据《公司法》和参股企业章程,按照《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董事、监事派出与管理办法》行使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资产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资产公司以无形资产、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以及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共同设立参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资处(经资办)备案。
第五条 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收集参股企业半年、年度财务报表,并对其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每年年底参照公司对全资、控股企业收益评价办法,对参股企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六条 资产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负责督促半年、年度报表的收缴。参股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资产公司企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通过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了解非控股企业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在必要时对非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第八条 参股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更,资产公司决定增持、减持参股企业股份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投资发展部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增(减)资计划,形成书面意见上报资产公司研究后实施。资产公司退股参照有关减持股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股企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应在20日内将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资产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参股企业歇业、撤销、关闭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投(合)资协议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完成后,应及时将注销证明等有关材料报资产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非控股企业档案的管理
(一)非控股公司的工商登记及变更情况、章程、公司治理框架、组织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纪要及决议;各期财务报表等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存档。
(二)资产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后十日内,应将会议材料转给公司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收到归档文书后,清点齐全、统一整理,按各个企业的文书内容分类装订,并编制相应目录,定期交公司综合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未按本办法执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负责在各参股企业督促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 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