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校园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本校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大学主校区、南校区、北校区及东校区校园。
第四条 保卫处是承担校园秩序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门卫管理规定
第五条 保卫处门卫执勤人员依据本规定,对出入学校大门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管理。本校师生员工,凭工作证、教职工卡、学生证、学生校园卡及机动车辆核录信息出入校门;常驻郑州大学的单位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校内商户,凭保卫处发放的临时人员出入证件及核录的机动车信息出入校门;所有外来非本校人员及车辆进校,应主动接受和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经门卫登记许可后方可入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相关证件、证明,并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采访活动,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郑州大学校园是重要的教学、科研场所,欢迎社会各教学与科研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来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但不接待以旅游、休闲为目的的各类团体与个人。
第八条 来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团体或个人需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团体来校须由活动组织单位提前三天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团体来校预约登记表》,由活动组织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送交保卫处,经审核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路线和地点开展相关活动。
(二)校外个人来校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门卫值班室登记,经与接待单位联系审核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九条 校友集体回校聚会、参观,组织单位或组织人须提前三天填报《团体来校预约登记表》,到保卫处报备,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校友个人回校的,由相关部门或院系与保卫处联系办理入校手续。
第十条 学生家长来校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保卫处门卫值班室登记审核;或由学生本人持校园卡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所有经同意入校的人员,须按照门卫要求,有序进入校门,不得违反进出校门规定的方向逆行出入,不得在大门内外及通道长时间逗留,不得进行除有序入校以外的其他活动和行为。
第十二条 保卫处根据学校实际,对每天进入校园的校外人员总量进行控制,防止因校外人员大量进入校园,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十三条 校外机动车辆进校须经保卫处门卫执勤人员审核同意并登记后,按照规定的车道、路线依序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所有进校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要减速慢行,并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车距,严格按照“一车一杆”通行,禁止抢道、加队或在道闸系统前无故滞留;严禁行人及电动车、三轮车、自行车等小型代步工具从机动车道闸通道通行;严禁机动车“抢杆通行”,如因此造成道闸系统设备损坏,一切损失由肇事者赔偿。
第十五条 下列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病车、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
(二)未经公安交管部门年检的车辆;
(三)摩托车、改装后的助动车和电动车、噪音及污染严重的农用车、未经报备的工程车;
(四)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车辆。
第十六条 校内班车须按照保卫处规定的路线出入校门。校园公交性质的车辆,由所在单位携带车辆及驾驶员的合法信息资料,到保卫处审核办理校内运行许可手续,并按保卫处规定的路线和停靠点运行和停靠。
第十七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抢险车、邮电车、运钞车等特种公务车辆及参加学校举办活动的车辆进入校园,门卫执勤人员问明情况后,应予放行并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八条 各类施工专用车辆、大型送货车辆、大中型客运车辆等需进入校园的,应事先向保卫处书面报备,经审核批准后按指定时间及路线行驶。
第十九条 生活保障用车(商业网点、快递、食堂及各单位送水送货、垃圾清运等车辆),由所在经营、管理单位携带车辆相关信息材料到保卫处办理车辆出入手续,并按保卫处指定的时间、大门及路线进出校园。
第二十条 载货车辆出校门,必须由货物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具物品出校证明并签字、盖章,经门卫执勤人员检验物证相符并登记后放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校外三轮车、老年代步车进校;校内各单位及商户拥有的三轮车及用于个人代步的老年代步车,须由所在单位登记汇总上报保卫处,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发放统一的标志出入校门。上述车辆使用人,必须按照保卫处依据各类人员性质规定的出入路线在校园内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进入本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妨碍校园管理秩序。进校人员禁止以下行为:
(一)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二)携带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校;
(三)进校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及收购废旧物品;
(四)在禁火部位吸烟或扔烟头,焚烧树叶、垃圾,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标牌,堵塞消防通道;
(五)在校内酗酒闹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六)擅自移动或损坏交通、绿化、宣传标牌;践踏草坪、在树木上绑吊床、攀折花木、采摘叶果;在校内野餐、乱扔垃圾,污染校园环境;
(七)私自破墙开门,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翻越校门、围墙;强行出入校门不听劝阻,与门卫人员争吵、骂人或动手打人;
(八)其他违反交通、治安、消防及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校内外人员,保卫处将根据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禁止入校、警告、没收违禁物品、暂扣违规物品、驱出校园或通知当事人所属单位批评教育、报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等处理,并视学校财产损失情况,追究行为人相应数额的赔偿费、补偿费、清理费。
第三章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所有进校车辆须自觉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校园内练车、飙车;
(二)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照地面交通标线、标识牌行驶,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校内禁止鸣笛;
(三)凡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规划停车区内车位有序、规范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压线、跨位停放。禁止在校园大门口两侧、各建筑物出入门口停放;严禁在校园内主干道、禁行和禁停区域停靠;
(四)校内各单位经批准举办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机动车类型及数量、行车路线及停放地点等交通方案提交保卫处。保卫处接报后,经现场勘察,制定交通安全预案并通知主办(承办)单位后方可实施。主办(承办)单位须安排专人疏导活动现场交通,引导车辆在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学校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由保卫处制定交通安全预案,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学校组织的重大对外接待活动,由保卫处视情况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校内所有行人、车辆须按照保卫处执勤人员的指挥通行和停放车辆。
第二十五条 行人、自行车及其它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增强公共交通安全意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不得横穿机动车道;在没有交通标线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后通过;
(二)自行车及其它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靠路边行驶,不得违章超速行驶;转弯时要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或违章调头逆行;自行车及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按照非机动车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在道路、机动车位及行人通行区域随意停放。
第二十六条 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是学校交通秩序管理的重要保障,各单位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占用校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校园主干道路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
(二)在学校道路上或道路附近因工程施工需要从事布线、挖掘、维修、绿化等作业的单位,必须事先向保卫处提交书面报告,并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实施;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备的,可事后完善手续。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交通标志牌、减速带、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书面征询保卫处的意见,施工后须立即恢复。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拍照或由保卫处出警人员拍照取证后,将事故车辆驶离现场,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通道。
第二十八条 对强行进入校园、肇事、严重违规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一律暂扣。未经允许,非本校机动车辆夜间不得在校园停放。
第二十九条 对进入校园的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处可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责令其改正错误、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对不服从管理的校内人员,可予以通知所属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在校园网通报公示及扣除所属单位综治和平安校园建设年度考核积分等处理;对校外人员,除进行必要的处理外,可将其驱出校园并禁止其以后进入本校校园。上述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进校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人在现场的,保卫处执勤人员将采取说服教育方式,制止行为人交通违规行为;不听劝阻的,保卫处将视情况和对象给予在校园网通报公示、将违规车辆暂扣、拖离现场等处理。非机动车违规,行为人不在现场的,保卫处将对违规车辆拖离现场进行暂扣。机动车违规,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对外来车辆,保卫处将违规车辆拖离现场予以暂扣,并将该车辆信息纳入黑名单,禁止其以后进入本校校园;对本校车辆,首次违规的,保卫处将对违规车辆张贴《违规停车告知单》,通知违规行为人将车辆停放到规定区域,并将其相关信息录入车辆管理系统;再次违规的,保卫处除在校园网进行公示通报、将其信息录入车辆管理系统外,还将对违规车辆拖离现场进行暂扣;同一人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保卫处除将违规者本人车辆纳入黑名单,取消其车辆入校资格外,还将通报违规者所属单位对其予以纪律处分。校内机动车驾驶人的每一次违规,保卫处都将依据学校综治和平安校园建设工作考核规定,扣除车主所属单位年度综治和平安校园建设考核积分。
第四章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招用、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属单位负责对流动人口在校内的活动进行管理,并报保卫处备案。
流动人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和学校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主动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一条 按照《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非本市户籍和本市跨区县、市户籍人员在本校拟居住三天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保卫处申报居住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因务工、经商、就学等拟在本校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在七日内,由本人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办《居住证》,并到保卫处备案。流动人口离校时,必须到保卫处办理离校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招收聘用的非编工作人员、临时工、合同工及包工队、建筑队、个体经商人员等,招收聘用单位应在其进校三日内将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在校居留时间、地点等临时人员信息资料报送保卫处登记备案。上述人员解聘离校时,招收聘用单位须负责妥善解决离校人员善后工作,确保上述应离校人员及时离开校园。
第三十三条 聘用临时人员的校内单位要指定安全责任人,配合保卫处及辖区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必须与保卫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治安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四条 流动人员未经批准或合法取得校内居住资格,不得在校园内居住;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免费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员居住使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家长及亲友来校按照学生宿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来校住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校内单位及个人,保卫处除责令其及时整改外,视情节扣除该单位或所属单位综治及平安校园建设年度考核积分;对流动人员本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保卫处将视情节对其进行警告、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取消其在校内务工、经商或暂住资格、驱出校园的处理。
第五章 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大型活动,是指学校或校内单位组织的面向全校师生、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舞会、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及节日联欢、庆典等大型集会活动;
(三)知名人士、明星参加的讲座、专题报告会、公益慈善等公众活动;
(四)人才招聘会、各类社会性考试等大型集体活动;
(五)集体外出活动。
第三十八条 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主办(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保卫处是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在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由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保障工作原则上由组织单位负责,其活动安全工作预案需报保卫处备案。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校内大型集体活动,举办单位需从保卫处网站下载《郑州大学校内大型集体活动审批备案表》,按表格所列程序逐级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批准的校内大型集体活动,保卫处应予以制止、取缔。
第四十条 在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审批手续:
(一)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由学校党委、行政集体研究批准或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由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二)校内各单位组织的大型活动,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应由主办(承办)单位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辖区公安机关提交安全许可申请;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主办(承办)单位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郑州市公安局提交安全许可申请;
(三)校外单位租用校内场(馆)举办大型活动,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情况主办单位应提前20日向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报告,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申请;
(四)在校内露天场所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除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外,一律于活动举办前三个工作日内到保卫处申报场地。经批准的活动,主办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外,还需将活动的安保及秩序维护方案书面报保卫处备案;
(五)各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一般不予审批,特殊情况由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学生外出实习等集体活动需要乘车的,组织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车辆运行安全,并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协议。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院(系)组织学生集体参加校内外大型活动、外出实习及社会实践等活动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认真排查不安全因素,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第四十二条 对未按上述规定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保卫处将视情况予以暂停活动、终止或取消活动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除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单位处理所有与该活动有关的事宜外,造成危害后果的,还将报请学校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辖区域内各类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及临时性商业活动。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利用学校经营性房产资源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商品销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利用校园非经营性场所进行的商品展销、商业宣传、赞助活动以及服务等商业行为。
第四十四条 固定商业网点的设立、商户进驻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临时性商业活动。保卫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校内商业经营活动和商业秩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非法宗教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固定商业网点经营者,须持各类商业经营许可证照、本人及所雇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到保卫处审核备案,并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保卫工作原则,与保卫处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接受保卫处对经营场所的消防、治安安全检查,并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四十七条 校园固定商业网点必须进店经营,严禁在店门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堆放杂物影响交通和治安秩序;商业经营、宣传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等饮食服务行业的,必须经工商、卫生部门审查批准。无《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的,不得从事饮食(含饮水)服务行业。
第四十九条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者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原则,认真履行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不能认真履行消防、治安责任书规定条款内容,违规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保卫处将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其经营合同,相关部门在接到保卫处书面建议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回复保卫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引发校内不稳定事端或不服从、不配合保卫处管理的商业网点,保卫处有权查封并责令其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直至经营者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营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商业网点经营者,保卫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并将按照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追究商业网点经营者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对于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者,保卫处应及时取缔,并对校外人员予以暂扣物品、驱出校园等处理;对校内人员可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暂扣物品等处理。
第七章 校园公共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环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集会、舞会、演讲、讲座、文艺表演等影响校园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成立的各种社团组织,组织者必须报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安装电台、广播、扩音器、电视接收、插播及监控摄录等专用设备;严禁在校内随意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悬挂条幅及在校内设置大型广告牌、彩虹桥、宣传栏等设施;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校内设置大型模型等专用设施的,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时间、地点、占用场地等相关材料,由所在院(系)负责人签字、盖章,到保卫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校体育馆、封闭的体育场、游泳池、学习堂、报告厅、教室、餐厅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公共活动场所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严禁将安全出口锁闭或堆放物品堵塞安全出口。
第五十四条 校内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经保卫处配合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因维修、装修等工程施工对学校技防监控系统及消防器材设施、消防报警系统、消防通道、疏散标志等造成毁坏的,由组织施工的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五十五条 师生及校外单位因教学、科研及宣传工作需要使用航空器在校园内进行低空常规飞行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内提交飞行目的、飞行路线、飞行高度等飞行数据,明确飞行责任人,提供飞行器合格证等证明航空器性能的有效材料,根据活动目的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批通过后交保卫处备案。
第五十六条 教师公寓是学校为在职、在岗教职工提供的临时性周转住房,产权属于学校,入住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严禁以下违规行为:
(一)将公寓房转让、出租、转租给他人或容留违反计生政策人员居住;
(二)擅自改变公寓室内建筑结构、改建、扩建等违章搭建行为;
(三)利用公寓房存放鞭炮、油漆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
(四)利用公寓房进行赌博、嫖娼、吸(贩)毒、销赃等违法行为或从事生产、开店、维修、娱乐、办班等商业经营活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公寓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第五十条至五十五条规定,影响学校公共安全秩序的校内单位,保卫处有权予以取缔活动、暂扣违规器材设备、暂停施工等处理,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损坏、封堵的安全设施、通道等恢复原状;对拒不整改的,保卫处将在学校综治和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年度考核中,扣除该单位年度考核积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校内人员,保卫处有权予以取缔活动、暂扣违规器材设备、批评教育、通报所属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校外人员,保卫处将予以没收违规器材设备、驱出校园、禁止入校等处理。对存在违法犯罪嫌疑、危害校园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人,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教职工住户,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视情况予以警告、责令恢复原状、取消其居住资格收回房屋等处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责。同时,擅自将房屋转让、出租、转租的教职工负连带责任。行为人因违反上述规定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规定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