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教科技〔2020〕14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财政局、科技局、人社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和《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增强高校服务中部地区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的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站位,深化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认识
1.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高校的重要使命和责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高校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供给侧,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积极落实党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责任意识,在完善体制机制、充分简政放权、提升转化能力等方面,引导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更加紧密结合, 多措并举,真抓实干,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2. 高校作为人才培养主阵地,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以高水平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赋予科技人员科研自主权,并注意引导、激励科技人员教书育人,注重知识扩散和技术转移,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的重要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相互促进。
3.高校要加强统筹,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评估、人才评价、职称评审等各类评价考核中,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重要评价指标。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面向国家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承担各类科研计划项目,为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
二、简政放权,加快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4.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5.高校可结合实际,将本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学校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亦可赋予科研人员10年左右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三、创新管理,建立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机制
6.高校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和职能,落实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保护、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
7.鼓励高校设置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职岗位。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人员,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与科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同等对待。对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职称。鼓励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8.高校应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基金),用于高质量科技成果培育和转移转化。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对接社会资本,引入更多社会力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9.高校要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并在校内公开。奖励和分配标准可按照“应享尽享、能享尽享”原则,由高校参照行政区域所在地最高标准自主确定执行。
10.对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业绩的科研人员,高校可以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单位留用部分等自有资金中提取突出贡献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业绩人员的奖励。突出贡献奖励不得平均发放,提取和发放额度由单位根据自有资金情况和科研人员贡献大小自主确定。科研人员同时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等;高层次人才同时担任其他领导职务,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上述现金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个人工资收入,但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11.高校对科研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审等资源配置中区分权重后同等对待。通过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安排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横向委托项目外来经费给予科研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以及由财政资金或高校自筹资金用于科研人员的各项工资福利支出,必须统一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规范管理。
12.支持鼓励高校科研人员通过兼职或离岗创业等形式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高校科研人员经所在学校同意,在保证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有关单位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取得的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经学校同意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的,离岗期间基本待遇由本人与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离岗创业相关政策协商确定;兼任管理岗位职务,应先辞去管理岗位职务,再申请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兼职或离岗创办企业,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应通过协议方式明确相关方权益分配等内容。高校科研人员兼职收入和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应每年底如实将当年度兼职或创业收入报本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优化配置,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13.鼓励高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有资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建立成果转移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
14.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区域(专业)产业研究院、行业组织在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依托其构建技术交易、投融资等支撑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开发和市场需求对接、科技成果和风险投资对接,形成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运营体系,培育打造运行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的省级或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15.加大激励力度,支持高校和地方、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鼓励高校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面向校外社会用户开放,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支撑。
16.支持高校探索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模式。鼓励高校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校要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科研、人事、财务、就业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
17.推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为师生创新创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场地、信息网络和工商、法律服务,建立微创新实验室、创新创业俱乐部等,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等新型孵化模式。
五、加强领导,压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责任
18.高校要牢固树立“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理念,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加大支持与奖励。
19.高校要定期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成效、收入分配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年度报告。有关部门根据年度报告情况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支持高校开展科研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充分发挥河南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的重要作用,定期举办产学研用金科技成果发布会,搭建成果、需求、人才等信息共享平台。选择部分省属高校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河南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结合我省高校分类发展实际,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原则,打造一批体系健全、机制创新、市场导向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20.高校领导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高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高校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