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公文处理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程序,推进公文处理准确、及时,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办公室是资产公司行政公文归口管理部门,主管资产公司行政公文的处理工作并指导各全资、控股企业的行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精简公文数量、严格发文要求,与已发文件雷同或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再发文。压缩事务性文件,可以通过当面协商或者利用现代通讯和技术手段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再制发文件。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四条 资产公司常用行政公文种类有:
(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等;
(三)决定。适用于对资产公司重要事项或重大活动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资产公司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六)通知。适用于在资产公司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转发、批转公文,传达要求有关单位办理或需要相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发布规章、任免聘用事项;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八)函。适用于同级或不相隶属单位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重要精神及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五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标题、签发人、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单位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部分,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的附件应注明顺序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位于正文的右下侧,应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加盖发文单位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日期。公文的印发日期。
(十七)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六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文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 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得抄送下级单位;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事项,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制定政策性文件,主办部门应先向资产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经同意后将打印文稿送法律顾问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法律顾问审核无异议后,提请资产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行文。
第十一条 属资产公司全局性、指令性文稿,由综合办公室行文。其他文稿应根据不同内容分别归口相关部门发起。
第十二条 领导签发后的文件,各部门和企业不得再做改动,若确需改动须经原签发领导同意。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三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四条 公文起草原则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五)资产公司党政领导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的起草。
第十五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由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如下: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部门意图,所提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它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先审后签制度。资产公司各部门发文时,由承办人员拟稿,填写“发文处理签”,经部门负责人核稿后,送综合办公室核稿、编号。未经部门负责人及综合办公室审核的文稿,不得送公司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 公文应当由资产公司相关领导审核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各类行政公文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处理,公司领导和其他部门一般不直接受理公文。
第二十条 凡正式文件应附上“文件处理笺”,综合办公室按照文件的内容和性质进行分送;相关领导阅批后,由综合办公室按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分办。重要文件或紧急文件应立刻呈送分管领导,阅批后分送承办部门阅办。
第二十一条 文件阅后应签名以示负责,如有领导“批示”、“拟办意见”,综合办公室应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文件所提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文件传阅完毕、已答复发文单位、有处理意见的文件,应由综合办公室及时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部门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部门批准。
第七章 公文保存
第二十四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应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六条 办结的公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保管,形成档案。
第二十七条 档案文件的保管须有专人负责,配备专用文件柜,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八条 文件存档应本着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按“完整、有序”原则对文件整理、检查,科学分类、编号,同时制作电子目录。
第二十九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应登记造册,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销毁。
第三十条 档案是资产公司的宝贵财富,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其提供给他人利用。职工借用公司档案应由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取;借阅者需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发生损毁则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资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应参考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公文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综合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附:
1.文件目录清单
2.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收文处理签
3.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处理签
4.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公务处理签
文件目录清单.docx
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收文处理签.docx
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处理笺.docx
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公务处理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