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星创天地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2日 来源: 点击数:

关于印发《河南省星创天地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科〔2018〕19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星创天地建设工作,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 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星创天地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星创天地建设实施细则

2018年12月16日


附件:

 河南省星创天地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8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要求,为加快我省星创天地建设和发展,做好省级星创天地管理和服务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星创天地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创办,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面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建设的集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平台服务等为一体的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打造农业领域的众创空间,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河南省星创天地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是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包括农业科技园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类创业孵化器等。

(二)具备良好的行业资源和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线上平台)。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农村创业的便利化和信息化,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三)具有较好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线下平台)。具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建有一定规模的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1年以上。

(四)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组成的创业服务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五)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且运营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六)具有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管理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七)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星创天地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推荐。河南省科技厅负责下发认定通知,星创天地建设主体按照要求填写《河南省星创天地申请书,向所在省辖市科技局、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和涉农高校、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科技厅出具推荐函。

(二)受理公示。省科技厅按照主管部门推荐情况,受理申请材料,不直接受理申请单位的材料,并对受理确认后的申报清单在河南科技网上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专家评审。省科技厅对受理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采取会议咨询等方式进行评审,同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专家评审全过程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评审专家经纪检部门审核,按照有关规定从河南省专家库中抽取。

(四)认定公示。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星创天地”,并通过河南科技网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发文认定。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

第五条  建立星创天地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对省级星创天地实行年度评价和动态管理,评价对象为认定满两年的河南省省级以上星创天地。 

第六条  主要绩效评价指标

(一)星创天地的运营和发展。上一年度星创天地运营情况;服务资源建设情况;运行机制建立情况;带动农户增收、助力脱贫情况。

(二)集聚创新创业人才。上一年度星创天地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等情况;对入驻创客(新创企业)投融资等支持情况。

(三)技术集成示范。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情况;入驻创客(新创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情况。

(四)创业培育孵化。服务团队开展服务、发挥作用情况;创业辅导制度和创业服务平台建立情况;入驻创客(新创企业)发展情况。

(五)创业人才培训。开展创新培训情况;开展创业活动情况。

(六)其他情况。争取资金项目支持及创新平台建设情况;宣传推广工作情况。

   第七条  星创天地绩效评价程序。

(一)河南省科技厅负责下发绩效评价通知,各星创天地填报《河南省星创天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自评打分并提供相关附件(扫描版或复印件),同时将盖有公章的指标评价体系表、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提交至推荐单位。

(二)各推荐单位对绩效评价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盖章后汇总报送至省科技厅农村处。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根据相关指标对星创天地进行综合评分,按照综合评分高低,评定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

(四)评估考核结果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一)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性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优先给予政策性补助和优先推荐为国家级星创天地;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其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星创天地称号。

(二)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材料,评价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对在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信用行为的星创天地,经查实,评价结果认定不合格,并将相关责任主体计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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