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2日 来源: 点击数: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豫科〔2018〕9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国家级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印发的《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支持办法》(豫科〔2017〕230号)的有关要求,省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7月30日


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精神,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印发的《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支持办法》(豫科〔2017〕23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在中原学者中择优遴选一批,设立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以下简称“科学家工作室”)。科学家工作室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设立工作室的中原学者为首席科学家。

  第三条 设立科学家工作室旨在以首席科学家及其创新团队为中心,以科研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为载体(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和项目建设),探索我省顶尖人才和高端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新模式,在我省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优势学科聚集一批国内一流的人才,加快为我省培养一批顶尖科学家。

  第四条 设立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首席科学家的遴选、工作室建设方案的评估、审定等工作。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组成。

  第五条 在省科技厅设立科学家工作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科学家工作室的中原学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获得“中原学者”已满三年,获资助项目已通过验收;

  (二)获得中原学者后,仍在河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单位全职工作;

  (三)申请当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仍在科学技术或工程科学技术领域从事研究工作;

  (四)未来六年有意愿申报或继续申报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

  第七条 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三次两院院士增选年,进入中国科学院初步候选人名单,或进入中国工程院第二轮评审候选人名单;

  (二)以第一完成人获得两项以上(含两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八条 科学家工作室由符合条件的中原学者自愿申请,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第九条 申请者及所在单位须按规定的内容要求认真填写《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申请书》,编制《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提交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条 《建设方案》主要内容为:

  (一)科学家工作室已有的科研基础条件和团队等情况;

  (二)建设目标(包括:科研基础条件、科研项目、人才培养与引进、团队建设、学术活动、科研成果、学术团体任职等绩效目标);

  (三)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支持措施;

  (四)经费预算(包括总预算、分年度预算需求);

  (五)其他需要支持和解决的问题。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者条件及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遴选与批准

  第十二条 科学家工作室遴选程序为形式审查、专家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示。

  第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与申请者本人和推荐单位进一步核实后,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违反科研诚信等有关政策,不属于培养范围。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不合格,自动终止本次申请程序。连续两次申请形式审查不合格,暂停一年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材料,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实行会议评审和无记名表决制。

  专家委员会在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专家同意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首席科学家建议人选。如确定的建议人选少于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不再进行增补;如末位票数出现并列且超出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对并列者再进行投票,直至选出符合数量要求的建议人选。

  评审结果由专家委员会全体专家签字。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经审批后,由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公示和发布。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学家工作室以首席科学家姓名统一命名“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

  第十八条 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按照“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方式,在科研基础条件(创新平台)建设、科研项目、人才培养与引进、团队建设、学术活动等方面,对科学家工作室优先给予经费保障。统筹院士基金计划稳定支持6年,每3年支持经费一次性核定,按年度拨付。

  第十九条 批准建设后,科学家工作室依托单位应对《建设方案》进一步细化,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管理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评估,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论证、评估和修改后的《建设方案》由管理办公室审核报批后,启动实施。《建设方案》为科学家工作室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要及时启动科学家工作室建设,和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建设方案》中所列的各项承诺,加强科研条件仪器公用共享,预算资金要重点保障科学家工作室运行,并在各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督促科学家工作室积极展开各项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方案》中涉及需要省直有关部门支持的,由管理办公室协调落实。

  第二十二条 科学家工作室建设满三年需要进行中期评估,首席科学家应按要求认真填报《中期评估报告》,中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通过”的继续给予支持,“不通过”的停止后续建设支持。

  第二十三条 科学家工作室建设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应认真撰写《验收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个人或其他客观原因,首席科学家不再继续申报两院院士,可由首席科学家本人或者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停止科学家工作室后续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选两院院士的首席科学家,从下年度开始不再以科学家工作室的方式继续支持。

  第二十六条 首席科学家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取消科学家工作室,终止支持,并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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