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高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开管〔2016〕24号
各局、办,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培育和壮大郑州高新区产业投资市场,经研究,现将《高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暂行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11日
高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培育和壮大郑州高新区产业投资市场,促进高新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4〕56号)、《郑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郑政文〔2014〕186号)等相关规定,设立郑州高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高新区管委会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主要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重点向我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使用、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在具体运作中应坚持如下要求:
(一)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
(二)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
(三)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适时退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成立高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管委会主任担任,设副主任2至3名,分别由管委会分管财政、产业发展、招商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财政局、经发局、科技局、招商局、高新投资集团等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担任。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风险控制、绩效奖惩、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各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参股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参股基金投向,但不干预参股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担任。办公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
(二)确定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
(四)汇总、管理各主管部门项目库;
(五)制定投资公司章程、托管协议、投资协议的备案制度。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咨询机构,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退出方案等进行评审,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管委会有关部门、投资行业协会代表和专家共同组成,成员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经管委会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事务,并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
第十条 资本投资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基金管理人,并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
(二)代行出资人职责,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向子基金派驻董事、监事等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三)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风险控制、绩效奖惩、激励约束机制等管理制度;
(四)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五)运用主管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六)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第十一条 资本投资公司每季度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资本投资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资本投资公司应将引导基金和公司运行费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由财政部门参照同行业水平另行确定。
第三章 基金规模及筹集方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规模根据运作的具体需要确定,首期出资2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当年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它增值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由财政部门以资本金方式注入资本投资公司,资本投资公司代表高新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章 扶持对象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扶持对象是在高新区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和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重点对管委会确定的北斗研发与应用、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等主导产业以及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技术创新型企业、规模扩张类企业和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等投资进行扶持。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与社会资本竞争市场。
第五章 托管银行
第十七条 由财政部门通过市场化方式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引导基金在托管银行开设专户,专账核算,用于引导基金的拨付及本金和收益的回收。
第十八条 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五)在高新区有分支机构,能够为基金运作提供增值服务。
第十九条 托管银行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局、资本投资公司报送上一季度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现象时应随时向财政局和资本投资公司报告。
第六章 申请使用程序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申请使用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二)受理: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资本投资公司对申请扶持方案进行调查,提出拟扶持项目调查报告;
(三)评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扶持方案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2/3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四)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产业投资基金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无问题的拟扶持产业投资基金,将材料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
(五)决策: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作出决定,由资本投资公司按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通过的方案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主要通过参股投资形式,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与国家、河南省参股同一家子基金的,政府性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50%。
第二十三条 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和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行业背景,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资本投资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的设立应根据公司发起人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规范运作,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子基金应在高新区内注册,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投资于高新区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子基金投资总额的80%;
(三)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
(四)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不得投资于合伙企业和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六)子基金托管银行由资本投资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七)对重大产业项目的扶持,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委托贷款、担保、抵押等业务;
(二)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不同产业领域的子基金可在章程或协议中对此作出更明确具体的约定。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子基金稳定运营后,可以适当时机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清算等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可以随时转让退出,子基金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受让权;
(二)子基金应当在投资协议、章程中约定,子基金主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时退出,子基金主发起人无条件配合:
(一)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九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得作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在不干预子基金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应通过公司发起人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当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引导基金有权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自身资金总额的20%。
第三十五条 资本投资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的规范运作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七条 资本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撤销或更换受托管理机构,出现违法违纪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
(三)擅自将托管资产用于其他企业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
(四)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资本投资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资本投资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发现子基金的使用偏离政策导向或有违法违规现象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十章 激励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采用包括管理费、门槛收益率、利润分成等多种方式。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议体系。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资本投资公司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并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审计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引导基金运行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印发